设立分公司,首先必须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的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其次要选定分公司的住所,取得使用住所的权利;然后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提交的文件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分公司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4)如果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涉及批准内容的,同时应提供政府有关批文。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可超出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有本公司的名称家所在地名和分公司字样组成。
分公司是受母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1、分公司注册资金
分公司由母公司申请设立,不涉及注入注册资本这一环节。分公司的经营资金由总公司供给,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2、分公司名称核准
只需在总公司的名称之后加上分公司的名称即可,通常可表述为:
(1)总公司名称+地域+分公司;
(2)总公司名称+第一分公司等。
3、分公司经营范围
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容不得超越总公司经营范围。
4、分公司注册地址
分公司注册地址必须为办公楼,不得使用住宅或商住楼进行注册。
5、分公司财务核算
同一地区分公司成立后,会计核算方式一般由税务机关核定为非独立核算,不具备开局发票资格。外地公司上海分公司,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并可申请增值税资格。
6、分公司民事责任承担
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并且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7、外资分公司审批
外资分公司不需由各区外经委审批,直接到注册地所属工商局进行登记(特殊行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