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设立分公司

(3058) 发布于:2023-07-17 10:38:06 更新于:2023-07-17 10: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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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从节约成本出发,去外地经营业务,派驻几个人就可以了,完全没必要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主要是出于国家在税收和工商管理上的强制性要求。公司在外地经营业务,达到了一定的条件,如果不设立分公司,就会构成无照经营。

我国对公司在工商、税务上是属地管辖,但是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可能仅仅局限在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例如,公司可能到外地去商洽、签订合同,到外地去送货,到外地去催款等,这些都是经营活动。但是,并不能要求公司在商洽、签订合同的地方事先设立分公司,也不能要求公司在其送货路过的各县、区设立分公司。因为这些活动不会使企业的经营逃避工商、税务机关监督管理。

如果公司在其登记的住所地以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就需要设立分公司,并以分公司为平台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比如,甲公司登记地址在A市,与B市的乙公司签订合同,在A市开票、收款、发货,将产品销售给B市的乙公司,就无需在B市设立分公司,因为甲公司的产品虽然销售到了B市,但其经营行为仅仅发生在A市。如果甲公司为了方便其在B市的销售,更好的为B市客户服务,打算在B市设立库房,在B市开票、收款、送货,就需要在B市设立分公司,因为其经营行为将发生在B市,应当接受B市工商、税务机关的管理。

因此,从税收缴纳和工商监管的角度出发,为避免无照经营,公司在登记的住所地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如下情形之一的,需要设立分公司:

(1)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2)在公司登记地以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分装等生产活动的;

(3)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向购买者开具发票的;

(4)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收款柜台收款的;

(5)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库房或柜台向购买者交付商品的;

(6)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核算收人和支出的财务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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