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内道路测试实行互认机制

安徽省资讯 (423) 发布于:2025-04-08 11:23:34 更新于:2025-04-08 11:23:34 来自:江淮晨报
项目申报

近日,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安徽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推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创新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细则》明确,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辆、商用车辆和专用作业车辆,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车辆应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细则》还明确,长三角内道路测试实行互认机制,持长三角内其他省、市核发临时行驶号牌的测试主体在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后,可以在我省进行道路测试。

对初始申请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细则》要求,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细则》还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申请流程,规范了首次申请车辆数量、收费规则等。示范应用主体可以开展示范运营,首次开展示范运营的车辆数量不超过5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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