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正式实施

安徽省资讯 (7198) 发布于:2022-01-04 10:23:52 更新于:2022-01-04 10:23:52 来自:合肥日报
项目申报

2022年1月1日起,《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以法护航,合肥科技创新之路方向更清晰、步伐更稳健、动力更强劲。崭新登场的《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新”在哪里?我们就此来进行下探访。

创新科技管理体制,构建“大科技”工作格局

科技创新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多方形成合力,更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统筹协调。

《条例》明确,合肥市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作为专门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科技创新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编制战略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推进重大事项、评估督查重点工作、开展政策绩效评价等。

在合肥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唐明德看来,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由市委统一领导,并将委员会主要职责写入《条例》,可以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在全市形成推动“大科技”的“大格局”,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带动作用,大力促进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当前,科技战略与政策的决策复杂性日益增强,需要各界力量与各类智库的共同参与。”唐明德表示,《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制度,成立由科技、产业、投资、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开展科技创新重大战略问题研究和决策咨询,可以为科学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科技创新越发展,越需要良好生态。《条例》提出,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宣传科技创新先进事迹,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为贯彻《条例》精神,合肥将每年9月20日设为“合肥科技创新日”,通过“发布一批科技创新成果、表彰一批优秀科技工作者、宣传一批科技先进人物”等活动,引领全社会形成热爱科学、尊重人才、崇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人才创新创造的活力充分涌流。

除此之外,《条例》还明确,对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科技服务、科技管理等活动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这也是《条例》一大创新点,说明合肥对从事科技创新活动主体的激励范围更大了,这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更好地推动科技创新各项工作。”市科创集团副总经理黄叙新说。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科学装置园区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科学装置园区

立足当前面向未来,整体推动科技创新工作

创新,是合肥最鲜明的气质。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合肥要勇当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努力争当全球科技创新的“开拓者”。《条例》贯彻落实了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

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为引领,合肥大力推进大科学装置和各类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许多亮眼成绩,形成了很多适合本地发展的成果和经验。《条例》总结了近年来合肥推动科技创新的成功做法,以法规形式固化探索成果,体现了合肥优势,彰显了合肥特色。

合肥市深化与大学大院大所大企合作,推动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搭建起一座座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色桥梁”。目前,全市已建成30家新型研发机构,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以下简称“合肥创新院”)便是其中一家。

黄叙新也是合肥创新院的副院长,他表示,《条例》赋予新型研发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服务的管理人员参与职称评审的法定权利,并增加了职称评审通道,有利于提高从事科技服务与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能力和积极主动性,更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除了注重创新平台建设,《条例》还突出强化政策支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将科技成果转化单独设置成章,将成果供给、中试、对接、交易、评价、转化服务、转化落地等环节的系列政策固化,为合肥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打下了坚实法治基础。

立足当前,也面向未来。《条例》从合肥科技创新工作长远布局、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出发,围绕科技人才培养引进、做强科技金融、营造创新环境、推动产业创新等方面做了具体部署。

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表示,《条例》把合肥推动科技创新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大大增强了相关政策的执行力度和刚性,有利于全市各职能部门形成合力,整体推动科技创新工作。

中科院合肥创新院

中科院合肥创新院

联系实际破解短板,兼顾“前瞻性”与“实战性”

放眼国内,深圳、广州等地已在科技创新上有了较为成熟的立法实践。对标沪宁杭等先发城市,合肥在人才规模、创新主体、成果转化、产业创新等方面还需发力赶上。用法治方式引领、保障、促进科技创新,将成为提升合肥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举措。

“针对合肥科技创新工作中的短板弱项,《条例》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体现了鲜明改革和创新导向。”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樊广海说。

樊广海举例说,在强化人才支撑上,《条例》突出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开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建立人才创新创业绿色通道,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间合理流动等。针对科技创新融资难题,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无形资产融资服务,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加强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攻坚克难、久久为功,未来合肥科技创新必将再上新台阶。

“《条例》以合肥创新实践为导向,充分吸取借鉴各地先进经验,兼顾合肥推动科技创新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制度设计上精准、全面,既注重‘前瞻性’,也强调‘实战性’,将为合肥科技创新工作注入强劲的法治动能。”黄叙新表示。

“《条例》对科技创新各方面作了原则性、指引性规定,具体内容需要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加以深化落实。”市科技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按照要求,结合实际,深入研究,及时制定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把科技创新工作谋划好、组织好、实施好,让科技创新活力持续迸发,把科技创新“关键变量”变成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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