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安徽亳州市经信局印发《支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其中提出支持新型储能项目发挥顶峰作用,明确独立储能电站在迎峰度夏期间(不含新能源配建改造和新能源租赁容量的),依据上网放电量享受最高0.2元/千瓦时支持。
在独立新型储能市场化机制建立前,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按照电网调度指令进行充放电,放电价格为燃煤发电基准价,充电电量按燃煤发电基准价的60%结算。在迎峰度夏(冬)期间独立储能项目不结算充电费用,放电上网电量价格为燃煤发电基准价,期间电网安排新型储能全容量充放电调用次数原则上不低于120次或放电时长不低于240小时。
推动新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按照国家要求研究建立容量电价机制,逐步推动新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鼓励光伏和风电项目按照落实全寿命周期内承诺的配储要求,与独立储能电站签订10年以上租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