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市《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发布

安徽省资讯 (3868) 发布于:2024-01-12 13:57:07 更新于:2024-01-12 13:57:07 来自:芜湖市人民政府
项目申报

近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选址应符合用地、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等。加强对光伏发电资源的全面摸排,明确可利用空间和范围,项目实施前要落实用地及接网消纳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有关单位要及时出具支持性意见,对确需进行评估论证的,按照规定流程,限期提出意见,不搞“一刀切”。

加快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加强对屋顶资源的统筹协调,对利用市级财政资金及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公共建筑、标准化厂房等屋顶资源进行全面摸排,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统一规划、开发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整县(市、区)开发方案,加强辖区内政府屋顶资源的开发利用,鼓励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工商业及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支持能源企业共同搭建光伏投资运营平台,依法合规对存量屋顶资源进行开发。严格落实新建建筑配建光伏发电系统要求,按照可利用面积“应建尽建”的原则,同步建设安装光伏发电设施,并在土地出让、项目审批、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鼓励利用建筑物屋顶和立面、房前屋后空闲地等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探索开展户用光伏储能一体化建设,对承诺配储的项目优先接入消纳。

继续支持储能项目建设,对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的储能项目,按放电量给予0.3元/千瓦时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单个项目年度补贴最高1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与无为市、南陵县、江北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推动光伏发电、储能项目接入市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对建设分布式光伏或储能的企业,在制定和执行负荷管理方案时,其相应负荷予以抵扣。统筹全市新增光伏上网电量,优先保障东数西算重点工程及外向型企业绿电需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光伏发电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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