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亳州市印发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及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优化破产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服务方式。
《通知》指出,市县(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设立企业服务专窗,开设绿色通道,安排专人负责办理破产案件不动产登记,为破产管理人及时、顺利处置破产企业不动产提供便利。
《通知》强调,要完善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的机制。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对破产管理人提出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及时提供查询。破产管理人申请出具查询结果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应注明查询期限并加盖查询专用章。
《通知》要求,要完善破产管理人处置破产企业不动产的机制。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及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书,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解除对破产企业不动产的保全措施,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予以办理。债务人的不动产被相关单位查封尚未依法解除查封时,破产管理人依法处置债务人的不动产,破产管理人和买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税收缴纳凭证等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给予办理。
《通知》强调,要解决好破产企业无竣工验收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问题。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解决部分工业项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经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进行鉴定,对鉴定合格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