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政策汇编 (7030) 发布于:2022-03-14 更新于:2022-03-15
项目申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安巢经开区政务中心:

现将《合肥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9日

合肥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通过对标国内标杆城市,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改革、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为重点,以“手续简、环节少、成本低、效率高”为目标,围绕影响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的“痛点”和“堵点”,对标国内先进水平,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着力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积极营造法治化、市场化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电子化平台建设

1.推进政府采购“一张网”建设。依托“徽采云”平台应用,实现审批、审核和备案等业务“一网通办”。健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预算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改革。(责任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公管局;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2.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智能物联化管理。逐步建设智能物联化管理的交易场所,实行“平台数据—智能总控平台—场内设备”物联应用。为进场交易项目提供更加精准的设备服务、信息服务、开评标服务、引导服务和权限管理服务。(责任部门:市公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推进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应用。电子招投标系统与省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电子印章管理系统进行对接联调。推进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在政府采购领域全面应用和互通互认。(责任部门:市公管局,配合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4.开展履约电子保函试点。开展非银行机构接入电子保函平台试点,优化完善电子保函平台功能,扩大平台金融机构覆盖面,提高电子保函替代率,在政府采购领域推行履约电子保函,确保该项惠企政策有效落实。(责任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公管局、兴泰金控、各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二)打造透明采购

1.全面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1)集中进行意向公开。市直预算单位应于2022年3月30日前在“徽采云”平台完成2022年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上级另有要求以及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公开采购意向,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开展采购活动。以便更多潜在供应商提前获知采购信息,提早做好投标准备,有效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知情权。(责任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采购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2)编实编细公开内容。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预算单位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编实编细政府采购项目内容。自2023年起,年度采购意向与部门预算同步集中公开。主管预算单位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除在“徽采云”平台集中公开采购意向外,还应在其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务公开栏集中公开,进一步拓宽采购意向公开渠道。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积极创造条件畅通信息公开渠道。(责任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采购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建立全流程信息公开机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管力度。在采购预算、意向、过程、结果、合同公开的基础上,全面推行采购需求、计划、验收报告、资金支付等信息公开,实现政府采购9个环节全流程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各级采购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多渠道宣传政府采购政策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门户网站、办事大厅醒目位置,提醒和鼓励市场主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设置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征集专栏,督促采购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严禁设置隐性壁垒等不合理限制。梳理汇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通过互联网、办事窗口等渠道向社会发布,供各政府采购参加方免费下载(取用)。(责任部门:市公管局,配合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采购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三)发挥政策功能

采购人要在政府采购预算绩效和需求管理中嵌入采购政策目标,通过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乡村振兴、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等政策功能。

1.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建立政府采购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评审机制。采购人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切实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建立政府采购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评审机制,市财政部门对市本级预算单位涉及预留中小企业份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审尽审,并强化评审结果运用,对应评未评的采购项目不予进行采购计划审核。除《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原则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须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无法从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单位须按程序报经同级政府审批后方可执行。执行价格扣除政策措施应当执行上限标准,有效提高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的比例。(责任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采购单位,配合部门:市公管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2)出台专项采购品目指导目录。制定《合肥市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指导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市经信局,配合部门:各级采购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完成)

2.助力乡村振兴

继续大力推广使用“832”农副产品采购平台。建立预留份额和采购交易工作台账,定期对各级预算单位管理账号、交易账号的开通激活和采购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市财政局与市供销社、市总工会、市乡村振兴局等单位建立协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多措并举,确保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争取预留采购份额、实际完成交易额双双位居全省前列。(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总工会、市供销社、各级采购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1)创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模式。引入商业保理,创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模式。依托大数据扩大“信用+信贷”业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纯信用、低成本”的资金支持。构建政府采购商业保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府采购融资担保在内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体系。(责任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公管局、市金融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加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更多面向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金融产品和优惠举措,加大政府采购中标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整合现有“政采贷”“政采保”金融产品,统一纳入“政信贷”金融产品,通过建立政府采购中标合同数据点对点精准推送机制、征信公司全程跟踪及征信服务机制、政府性担保机构“零门槛”担保机制、合作银行及保理机构低门槛审贷机制、财政风险补偿和贴息贴费激励机制等,全方位赋能政府采购中标中小微企业线上融资。整合后的“政信贷”金融产品支持范围扩大到全部政府采购中标中小微企业,四方融资服务机制协议及“政信贷”金融产品配套政策全部适用“政信贷”项下新增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公管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金融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征信公司,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完成产品整合并持续推进)

(3)合力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市公管局应当在下发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信息送达至中标供应商。此外通过网站、微信、电话、宣传单页等多种方式,搭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宣传平台,向中标供应商推介融资产品。市金融局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开展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考核和激励扩大信贷投放政策奖励。市财政局将市级政府性担保机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开展情况纳入担保机构增资考核。市直经济管理部门优先给予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企业贴息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纳入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出台激励引导政策,并积极协调金融机构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责任部门:市金融局、市公管局、市财政局,配合部门:相关市直经济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4.支持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

探索优先采购、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加大对“三首”产品、绿色产品的支持力度。(责任部门:各级采购单位,配合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提升采购效率

1.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1)探索全流程电子化。推进政府采购交易环节线上化、无纸化、便捷化,实现合同在线签、备案网上跑、支付在线办,电子留痕可溯可查。采购人原则上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门户网站依法公开;合同备案实行网上办理,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徽采云”平台办理网上备案登记。(责任部门:市公管局、各级采购单位;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2)鼓励实施预付款制度。对于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采购人应根据供应商信用评定等级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在采购合同中予以约定,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合同,一般不低于10%。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约定预付款的,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采购文件中约定要求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或其他非现金担保措施。适用于招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责任部门:各级采购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3)加强履约验收管理。采购单位应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对于小型、简单的政府采购项目,鼓励预算单位做到“三同时”,即验收、开票、支付同时进行,简化验收程序。对于重大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应当要有专家参与,同时强化验收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要注明违反采购合同的具体事项。(责任部门:各级采购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4)提升采购资金支付效率。采购人要进一步提升支付效率,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原则上预算单位在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账户,特种商品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责任部门:各级采购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5)建立合同违约补偿机制。加强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违约、超期签订的合同,建立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如有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和补偿。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责任部门:各级采购单位,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2.规范履约保证金管理

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涉及医疗、信息化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有质保金类型条款的除外)继续收取履约保证金,其他类型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自主选择以现金形式或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通过电子保函形式收取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责任部门:各级采购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五)强化监管机制

1.完善制度政策

及时修订有关规范性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等制度规则,不断压缩设置不合理限制、借用资质投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空间。(责任部门:市公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优化供应商准入机制

简化供应商准入手续流程。进一步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交的材料要求,探索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责任部门:公管局、各级采购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3.保障公平竞争

(1)清除各项壁垒。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除框架协议和小额零星采购外,采购人不得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各类资格库、备选库、名录库等供应商库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变相设置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采购人不得事先确定供应商、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供应商、设置非必要资格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责任部门:市公管局,配合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开展随机抽查。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中,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不同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区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限制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建立工作台账,及时督促整改到位,抽查及整改情况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门户网站同步公开。(责任部门:市公管局,配合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3)自主选择代理机构。没有集采机构的地区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综合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结果,从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备案的名单中自主择优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责任部门: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将市、县两级涉及市场主体活动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全部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做到应审尽审。(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公管局;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4.加强预算管理

(1)编实编全政府采购预算,全面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切实做到“无预算不采购”。采购人要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合理分设政府采购业务岗位,明确政府采购各业务岗位的职责权限,科学配置配齐政府采购业务人员,建立轮岗交流制度及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责任部门:各级采购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强化采购需求预审制度。继续落实政府采购需求预审制度,强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要求市级预算单位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前,须上传经审核确认的《政府采购需求表》。原则上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应于4月15日前完成需求预审并申报采购计划。(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各级采购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3)强化支出责任,建立通报制度。加大对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及时督促、指导预算单位严格遵守营商环境政策要求,定期对预算单位的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发票受理及资金支付情况进行通报,因违反规定对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纳入合肥市本级预算管理综合考评,同时报市政府办,建议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5.加大监管力度

(1)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深化应用效能。对供应商的主体关系、关键指标雷同、投标价格、异常人员、异常流程等指标进行分析,同时对评审专家评分畸高畸低进行分析,形成在线监测和预警。监管部门依据智慧监管系统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刑事打击等举措,持续整治串通投标等顽疾。(责任部门:市公管局;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2)建立执法协同机制。推进建立监管部门与纪检监察、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监管执法,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监管部门与审计部门签订备忘录,明确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具体要求。对于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监管部门坚决予以查处或及时移送相关单位处理。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加强对供应商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按照合同约定兑现承诺,及时纠正违约行为。(责任部门: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市纪委、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各级采购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提高质疑投诉办理质效。采购人、代理机构要做好质疑答复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提高答复质量,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利用互联网+监管平台打通网上质疑和投诉处理通道,规范快速处理投诉。创新建立履约纠纷调解机制,供应商对质疑答复存在异议,认为投诉事项存在明显不妥的,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评审专家和法律顾问等主体参与投诉调解,进一步完善先调节、后裁决和调解与裁决并行的模式,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对于因投诉需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项目,原则上要求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处理工作。(责任部门:市公管局、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各代理机构;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6.建设政府采购信用体系

严格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公开供应商维权渠道,每个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明确质疑、投诉的渠道和方式,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明确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和相关评价方法及标准,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进一步推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体系,按照规定做好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重点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信用结果运用,建立信用承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用记录的跨领域互通共享,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责任部门: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各级采购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全市上下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专项行动,深刻认识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的重大意义,统一要求、统一规定、统一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比照执行,抓紧落实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主动担当作为,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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