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创新创业活力,2021年9月7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合科〔2021〕15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实施办法》,市科技局相继开展了服务机构入库、企业申领和发券工作,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与服务对象所提诉求,现拟对《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调整(调整内容见附件1,调整后《实施办法》见附件2)。为充分了解和吸纳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可通过书面或邮件等形式提出,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
联系单位: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联系电话:0551-63537767;
电子邮件:hfkjjcgc@163.com;
通信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合肥市政府大楼B座0614),邮编:230071。
附件1:调整内容
附件2: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合肥市科技局
2022年3月3日
附件1
调整内容
序号 | 修改内容 |
1 | 将《实施办法》第二章“发放对象与服务机构”第五条第(一)、(二)项中“且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条件删除,第五条中“拥有实际办公场地和无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记录”修改为“拥有固定办公场地且信用记录良好”。 |
2 | 将《实施办法》第二章“发放对象与服务机构”第七条第(一)项中“注册地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或在合肥市设立分支机构,且在本地具备实际服务能力”修改为“具备能为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提供快捷高效服务的能力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员并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
3 | 将《实施办法》第二章“发放对象与服务机构”第七条第(二)项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条件删除。 |
4 | 将《实施办法》第二章“发放对象与服务机构”第八条第(三)项中“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交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安徽省分协会出具的三年无不良记录材料”修改为:“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删除第七条第(五)项“事业单位所提供的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第八条第(四)项中“其中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交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的标准”。 |
5 | 将《实施办法》第二章“发放对象与服务机构”第九条第(二)项“服务机构按照申请备案入库通知线下提交申报材料和服务详细说明清单”修改为“服务机构按照申请备案入库通知提交申报材料和服务详细说明清单”。 |
6 | 将《实施办法》第三章“申领与发放”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四章“使用与兑现”第十七条中“公示7个工作日”修改为“公示5个工作日”。 |
7 | 将《实施办法》第五章“监督与风险控制”第二十条负面列表中增加“推荐不符合入孵(入驻)及在孵条件企业”。 |
附件2
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科技创新券试点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皖财教〔2020〕840号)和《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试行)》(合政办〔202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以下简称“合创券”)是政府向中小微企业无偿发放,用于推动其向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等(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一种激励政策的有价电子凭证。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概念验证中心、小试中试基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云计算服务提供商、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机构、管理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等。
第三条 合创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企业申领和使用,由服务机构收取并办理兑现。
第四条 合创券分为通用券和专用券,其中通用券适用于企业与非关联服务机构之间开展委托研发、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等科技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评价、技术对接、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经纪(理)人培训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专用券适用于企业与服务机构之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含重新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计、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服务。专用券单独发放使用,不与通用券叠加使用,且不占用企业通用券额度。
第五条 合创券的发放对象为以下二类企业:
(一)在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并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审核推荐的在孵企业,审核标准参照《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合科〔2020〕161号)文件执行。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执行,须为“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上述两类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注册地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办公场地且信用记录良好,有失信行为且未修复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第六条 服务机构由市科技局审核备案入库,名单定期公布,动态更新。
第七条 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能为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提供快捷高效服务的能力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员并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
(四)具备相应的服务资质,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
(五)有失信行为且未修复的服务机构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第八条 服务机构申请备案入库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机构简介、相关科技服务资质文件、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等,社保缴纳近半年材料和近一年业绩材料、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
(三)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四)服务机构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科技成果转化和创业孵化服务两大类服务,服务机构发布或上架产品服务需要提前在线下报备,明确交付和验收标准。
第九条 服务机构备案入库流程:
(一)市科技局发布服务机构申请备案入库通知。
(二)服务机构按照申请备案入库通知提交申报材料和服务详细说明清单。
(三)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备案入库的机构进行审核。
(四)公示拟备案入库服务机构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名单。
(五)备案入库的服务机构线上入驻合创券平台并完善机构信息。
(六)服务机构根据入库类别,在合创券平台发布对应的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条 合创券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均有唯一的备案编号,有效期1年,不得买卖和转让。持券企业须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合创券,逾期自动作废。持券企业通用券额度使用比例需超过80%,方可在下一批次继续申领,如同时申领专用券,额度使用比例也需超过80%。
第十一条 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创券平台”)提供“一站式”申领、使用、兑现、服务机构和服务查询、服务进度跟踪等服务。
第十二条 合创券申领与发放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期间在线提交申请。
(二)申请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合创券平台系统对申领企业信息进行梳理,初步判断申领企业是否存在经营异常和严重失信情况。
(三)合创券平台系统按照企业信息、材料和合创券全生命周期使用情况进行智能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系统自动授予临时合创券申领额度。
(四)市科技局对申领企业和系统授予临时申领额度进行复审,拟定发放企业名单及申领金额,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申领企业每年获得合创券通用券申领额度上限为7万元;在合创券政策周期内,所有申领企业实际使用通用券额度的上限为15万元。申领企业每年获得专用券申领额度为3万元。
第十四条 合创券按照以下流程使用:
(一)持券企业通过合创券平台了解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在线向服务机构咨询和提出购买申请。
(二)服务机构同意后,企业线上支付合创券,双方线下签订服务协议,由服务机构将协议电子版上传至合创券平台,企业线上确认后,服务机构方可线下开展服务。
(三)完成服务后,服务机构线上上传服务结果、服务发票(与服务合同总金额一致,并备注合同号)、企业转账凭证(备注合同号)等相关材料,待企业验收确认后,完成交易。
(四)服务完成后,持券企业及服务机构须登录合创券平台确认服务完成并做出双向服务评价。
第十五条 持券企业购买的科技服务应与企业为创新创业开展的科研活动有直接相关性,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投资与被投资、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第十六条 合创券兑现采取网上申请、定期受理、集中审核的方式,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兑现:
(一)兑现期间,服务机构登录合创券平台提交兑现申请材料。
(二)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机构提交兑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拟定兑现服务机构名单及金额。审核通过的标准化服务产品使用合创券兑现比例为合同补贴上限金额的50%,若合同价未超过合同补贴上限金额,则兑现比例为合同价的50%(详见附件1);审核通过的非标准化服务产品使用合创券兑现比例为最终核定合同成交额的50%(详见附件2)。
(三)市科技局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复审确认后,确定拟兑现名单及金额。
第十七条 拟兑现名单及金额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对参与我市合创券政策服务的市内优秀服务机构,依据其年度累计涉及合创券服务实际总额和服务效益给予最高不超过5%的奖励,同一法人单位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 合创券申领企业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领企业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项目,合创券不予兑付或依法追回已兑付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转让、赠送和买卖合创券的。
(二)在合创券申请、兑付或者服务机构备案入库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故意隐瞒服务机构与企业存在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的。
(四)采取虚构合创券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合创券资金的。
(五)其它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上年度有合创券兑付记录的服务机构及申领企业开展调查,并将服务质量等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存在弄虚作假、或违反职业道德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当年入库服务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如有推荐不符合入孵(入驻)及在孵条件企业、“三无企业”(无社保人员、无固定场所、无实际经营)或者有失信行为且未修复的在孵科技企业申领合创券。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推荐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持券企业及服务机构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合创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企业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服务机构注册资料等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合创券的政策制定、发放兑付、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标准化服务产品合同价格补贴上限表
2.非标准化服务产品合同价格补贴上限表
附件1
享受标准化服务产品合同价格补贴上限表
标准化服务产品合同价格补贴上限 | ||||||||||||||||||
一、软件相关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 | ||||||||||||||||||
软件企业评估 | 软件产品评估 | 软件项目验收测试(效率) | 软件项目验收测试(非效率) | 软件产品验收测试(效率) | 软件产品验收测试(非效率) | |||||||||||||
800元 | 400元 | 5000元 | 4000元 | 5000元 | 4000元 | |||||||||||||
二、认证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 | ||||||||||||||||||
ISO9001、ISO140011、OHSMS18001 | ISO9001、ISO140011、OHSMS18001年审 | ISO270001、ISO20000 | ||||||||||||||||
0-65人 | 30000元 | |||||||||||||||||
8000元 | 5000元 | 66-275人 | 45000元 | |||||||||||||||
>275人 | 55000元 | |||||||||||||||||
三、项目申报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 | ||||||||||||||||||
合同金额为政府实际到位拨款金额的8%,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
四、科技成果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 | ||||||||||||||||||
科技成果查新(国内) | 科技成果查新(国内外) | 科技成果鉴定、评价 | ||||||||||||||||
1000元 | 1800元 | 5000元 | ||||||||||||||||
五、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 | ||||||||||||||||||
技术供需对接服务 | 技术成果推广 | 技术经纪(理)人培训 | ||||||||||||||||
初级 | 1000元/人 | |||||||||||||||||
5000元/次 | 线上推广5000元 | 中级 | 1500元/人 | |||||||||||||||
线下推广10000元 | 高级 | 2500元/人 | ||||||||||||||||
注:科技成果服务上架需要提前在线下报备,明确交付和验收标准。 | ||||||||||||||||||
六、高企申报认定服务项目合同价格补贴上限(专用券) |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 | 研发费用高企专项审计 | |||||||||||||||||
年总收入总额(万元) | 收费标准(元/年) | 年研发费用总额(万元) | 收费标准(元/年) | |||||||||||||||
≤500 | 2000 | ≤100 | 2000 | |||||||||||||||
501-1000 | 3500 | 101-500 | 3500 | |||||||||||||||
1001-5000 | 5000 | 501-1000 | 5000 | |||||||||||||||
5001-10000 | 7000 | 1001-5000 | 6000 | |||||||||||||||
>10000 | 10000 | >5000 | 8000 | |||||||||||||||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服务项目合同价格补贴上限(专用券) | ||||||||||||||||||
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 | ||||||||||||||||||
年研发费用总额(万元) | 收费标准(元/年) | |||||||||||||||||
≤100 | 2000 | |||||||||||||||||
101-500 | 3500 | |||||||||||||||||
501-1000 | 5000 | |||||||||||||||||
1001-5000 | 6000 | |||||||||||||||||
>5000 | 8000 | |||||||||||||||||
八、创业孵化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 | ||||||||||||||||||
创业辅导服务 | 创业创新人才培训 | 项目指导 | 路演指导 | |||||||||||||||
创客培训 | 200元/人/场 | |||||||||||||||||
5000元 | 企业家高级研修培训 | 2000元/人/场 | 10000元 | 3000元 | ||||||||||||||
注:创业孵化服务上架需要提前在线下报备,明确交付和验收标准。 | ||||||||||||||||||
说明:
标准化服务产品使用合创券兑现比例为合同补贴上限金额的50%; 举例: 情况1:假如企业购买服务机构的“科技成果查新(国内外)”服务,双方签订协议,协议价格为2000元。则企业使用的合创券为补贴上限金额1800元的50%,即900元。 情况2:假如企业购买服务机构的“科技成果查新(国内外)”服务,双方签订协议,协议价格为1700元。则企业使用的合创券为合同金额1700元的50%,即850元。 |
附件2
享受非标准化服务产品合同价格补贴上限表
非标准化服务产品合同价格补贴上限 | ||||||||
一、委托研发服务 | ||||||||
课题研究 | 委托研发 | 云计算 | 其他 | |||||
二、技术检测 | ||||||||
评测 | 检测 | 其他 | ||||||
三、概念验证服务(专用券) | ||||||||
技术评估 | 法律咨询 | 市场可行性评估 | 项目规划报告 | 顾问服务 | 其他 | |||
四、小试中试服务(专用券) | ||||||||
实验测试 | 样品研发 | 数据分析 | 工艺验证 | 其他 | ||||
说明:
1.非标准服务合同兑现根据最终核定成交额约定进行兑现。 2.上述服务合同使用合创券通用券或专用券可兑现金额=最终核定合同成交额*50%; 举例: 假如企业购买服务机构的“技术评估”服务,双方签订协议,协议价格为20000元,企业使用合创券10000元。如最终核定成交额约定为18000元,则服务机构合创券兑现金额18000元的50%,即9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