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

政策汇编 (8621) 发布于:2018-07-18 更新于:2022-03-01 来自: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项目申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7月18日

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在皖创新创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户安徽创业的省内外人才团队。

第三条 省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择优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 申请省扶持资金的科技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注册成立3年以内;

(二)科技团队累计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且科技团队领军人直接持有其创设公司的股份;

(三)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申报省级扶持资金支持额度;

(四)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五)科技团队所在市科技部门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六)科技团队所在市对科技团队资金支持不低于申报省级扶持资金支持额度,且在申报省扶持资金前已与科技团队签订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协议并资金支持到位。

第五条 省科技部门通过相关机构组织专家,从团队结构与水平、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公司经营与管理、市(县、区)支持措施等方面,对各市申报的科技团队进行评审、现场考察,提出当年支持的科技团队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后公示。

第六条 对省政府审定且公示无异议的科技团队,给予以下支持:

(一)根据专家评审及现场核查意见,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对在皖创新创业的科技团队分A、B、C三类予以支持,支持额度分别为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

(二)省扶持资金到位后,项目经评审认定取得重大进展或连续3年以上销售收入、上缴税收增长较快的B、C类科技团队,可向省扶持资金出资人(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继续申请省扶持资金支持,经省科技部门组织评审确定后执行,单个科技团队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科技团队可选择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扶持方式。选择股权投资的,由科技团队创设公司与省扶持资金出资人签订5年期以内(含5年)股权投资协议;选择债权投入的,由科技团队创设公司与省扶持资金出资人签订5年期以内(含5年)债权投入协议,并由科技团队创设公司提供评估后的实物资产等值抵押,贷款利率按还款时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省扶持资金仅限用于公司研发和生产。

第八条 对科技团队的奖励形式主要包括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和回购奖励。

(一)上市奖励。科技团队创设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等全球重要交易场所成功上市(以正式发行之日为准),省扶持资金所形成权益全部奖励给科技团队成员,每延迟12个月(不足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

(二)业绩奖励。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连续5个会计年度内(含5年),科技团队创设公司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省扶持资金所形成权益总额的30%,在此基础上,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每增加20%,奖励增加10%,直至达到100%。

(三)回购奖励。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科技团队有权在支付资金使用成本后,回购省扶持资金形成的股权。资金使用成本指按照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及还款时(以回购协议签署之日为准)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

第九条 科技团队符合本细则第十条及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按照附件资料要求完成申报材料。

(一)申请上市奖励和业绩奖励。由省科技部门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审计评价,根据科技团队创设公司业绩完成情况,按照本细则第八条(一)、(二)款办理政策兑现;

(二)申请回购奖励。由科技团队直接向省扶持资金出资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签署回购协议,按照本细则第八条(三)款办理政策兑现,并报省科技部门备案;

(三)以上奖励政策不允许同时享受。但对拟申报上市奖励的科技团队,在满足第八条(一)款省扶持资金100%奖励兑现前提下,允许科技团队先申请执行回购奖励,再申请兑现上市奖励,兑现金额为省扶持资金加上资金使用成本。

第十条 奖励政策期满但科技团队创设公司未达到奖励标准,省有权按协议约定收回投资。科技团队创设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破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省扶持资金兑现上市奖励和业绩奖励后剩余资金、退出清算资金等,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省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省扶持资金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省政府审定的科技团队及相关投资主体共同签订法律文件。省扶持资金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存放管理,存放利息专项补作扶持科技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工作管理部分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省科技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国土资源、工商、外事等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支持科技团队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科技团队所在市应制定办法,围绕当地产业需求,积极招引科技团队到本地创新创业,在资金、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提供等方面给予支持,为科技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细则生效前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依照原政策和相关协议执行。

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资金奖励兑现申报材料清单

一、基础资料

1.1奖励兑现申请表(详见附表1)

1.2科技团队成员一致性以及历次变更情况证明

1.3科技团队决定奖励分配函(详见附表2,并附增资协议奖励授权函)

1.4首笔扶持资金到位银行凭证

1.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专项资料

2.1上市奖励类

2.1.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1.2回购协议复印件(原件备查)

2.2业绩奖励类

2.2.1连续5年内项目公司纳税申报表、土地使用税缴纳凭证、海关完税凭证

2.2.2科技团队及创设公司出具的纳税真实性和完整性承诺

2.3回购奖励类

2.3.1回购资金筹措方案(须加盖科技团队创设公司公章、科技团队成员签字)

附表1

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扶持资金奖励兑现申请表

单号:

一、科技团队基本情况
领军人签名 身份证号
1.当前团队成员情况
成员1签名 身份证号
成员2签名 身份证号
2.团队成员变化及批准情况
变更1情况 批准部门以及文号
变更2情况 批准部门以及文号
3.奖励兑现人以及账号信息
兑现人1签名 身份证号
开户行 账号
兑现人2签名 身份证号
开户行 账号
二、科技团队创设公司情况
公司名称 (盖章)
所属地市 扶持类别 A/B/C类
首笔扶持资金到位日
三、申请奖励情况
兑现类别 上市/业绩/回购 申请奖励日期
1.上市奖励类
上市发行日期 上市批准文号
回购协议签署日 回购款总额
申请理由(可另附页)
2.业绩奖励类
申请期纳税总额 申请期纳土地使用税总额
分年度纳税情况
纳税年度 税种 纳税额
本次申请债务/股权奖励金额或比例
申请理由(可另附页)
3.回购奖励类
回购资金支付人1签名 身份证号
开户行 账号
回购资金支付人2签名 身份证号
开户行 账号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科技团队(授权代表)签名:

 

四、奖励审核情况
1.出资人审核意见
 

 

(盖章)

2.第三方机构(若有)审核意见
 

 

(盖章)

3.科技部门审核意见
 

 

 

 

填表说明
1、本表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2、“变更1情况”等,简要介绍本次变更增加和(或)减少团队成员人员名称,如变更超过两次,可另加行,后同。

3、“兑现人”为实际获得奖励股权/债务豁免/奖励现金的自然人,其必须为团队成员,且必须与相关法律文件的享受奖励人员名单一致。本表所列的开户行和银行账号为收取相关奖励资金(如有)的唯一账号。奖励单位将相关资金汇入该账号,即充分完成了奖励义务。

4、本表中“申请期”为自首笔扶持资金到位日当年1月1日至申请奖励日期当日。

5、“回购资金支付人”为实际支付回购资金的自然人,本表所列的开户行和银行账号为支付回购款项的唯一账户,资金支付人通过其他银行账号支付任何款项,不能作为回购款项。

6、本表为兑现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奖励的必备附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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