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政策汇编 (7272) 发布于:2022-03-01 更新于:2022-03-07 来自: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项目申报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2月15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皖发〔2022〕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和竞争力”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关注企业“生存之难”,解决企业“发展之困”,实现企业“预期之稳”,凡是企业的合理合法需求要全力做到、违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发展的要坚决禁止。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用最快的速度让最好的项目获得最优的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创建一流营商环境为目标,以提升工程再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审批质效再提高、落实措施再细化为抓手,着力破解营商环境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推动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用2-3年时间,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营商环境与先进地区差距显著缩小,不动产登记等涉企历史遗留问题基本清零,第三方调查市场主体满意度高于95%,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中涉及自然资源部门的指标70%以上达到全国标杆水平。

三、重点任务

(一)提升工程再优化。拉高标杆争一流,重点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规划审批、不动产登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科技项目审批优化、信息化建设等12个方面开展再提升,实现审查(批)流程再优化、材料再精简、审查(批) 时限再压缩。

(二)审批质效再提高。根据省级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政务服务“好差评”)第三方调查评估结果,全面对标沪苏浙等先发地区,提升城乡规划资质审批、测绘资质审批、地灾资质审批、矿业权登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等108项政务服务事项,不断提升审批质效和政务服务水平。

(三)落实措施再细化。落实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等文件要求,重点在加强用地供应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细化工作目标、举措、时限、责任清单,增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

四、优化营商环境“十做到”“十严禁”工作举措

聚焦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涉企服务重点环节,回应企业关切,做到要素需求全力保障、不动产登记涉企历史遗留问题“见底清零”等“十做到”。聚焦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营商环境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划出“红线”“底线”,严肃查处推行重大改革落实重大政策时搞“一刀切”、涉企服务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新官不理旧账等“十严禁”行为。

(一)真心真情服务。树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心中装着服务对象,带着感情、拿着问题下基层、访民情、进企业,深入了解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诉求,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真正把群众和企业的需求放在心里,落实在行动上。

(二)主动对接诉求。开展“新春访万企、助力解难题”活动。改进调研方式,畅通诉求渠道,运用好12345热线、厅长信箱等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企业用地用矿诉求,建立清单制,明确诉求事项、办理要求、责任处室、责任人以及完成时限,实现闭环式管理。

(三)努力破解难题。常态化开展“四送一服”专项行动,组织自然资源要素对接会。拓展延伸“星期六”土地要素会商机制,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视频会商与现场对接等方式,分地区分领域分行业打通项目用地难点、堵点和疑点,提出解决路径。深入推进干部专业化能力提升行动,做好自然资源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修订完善各类格式文本,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四)完善监督考核。将创建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工作纳入督办和考核。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强化用地、用矿审批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审批质效。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及时推介先进经验,通报负面典型。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十做到”,严肃查处违反营商环境“十严禁”的行为。

(五)健全惩戒机制。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凡是自然资源领域对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坚决履行约定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没有执行到位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政策措施

精准对接市场主体要素需求,加强自然资源政策供给,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扩大市场主体规模,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

(一)加强用地供应保障。优先保障省级重大招引项目用地。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申请直接配置用地计划指标。推行“用地清单制”,精简优化土地供应审批,省级以上园区实现“地等项目”。 推行开发区“标准地”制度,开展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或以租赁方式供地。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完善奖励政策。落实全省高质量投资“赛马”激励机制,对高质量投资先进地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将厅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厅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单位要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落实主体责任。

(二)推动工作落实。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要进一步强化担当精神,改进工作作风,持续提升执行力,密切上下联动,狠抓工作落实。根据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工作需要,及时制定配套措施,开展常态化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附件:1.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全省自然资源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专项行动清单

3.厅政务服务事项承诺办结时限一览表

4.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任务落实举措清单

附件1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创建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决策部署,决定将厅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厅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后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胡春武  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李晓清  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厅党组成员

郜红建  党组成员、副厅长

黄发儒  党组成员、副厅长

孙林华  党组成员、副厅长

方  成  党组成员、副厅长

王  峰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夏  炎  一级巡视员

李传殿  厅党组成员、省测绘总院(省测绘局)

党委书记、院长(局长)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厅总工程师、总规划师,驻厅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各处室及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郜红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综合处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驻厅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办公室、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附件2

全省自然资源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专项行动清单

序号

提升工程名称

主要目标

实施时间
1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提升工程 一是推进信息共享后,能自行获取的材料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二是明确办理环节为5个。三是将办理时限由22个工作日压缩至9个工作日。 2022年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提升工程 一是明确首次申请材料和二次申请材料分别为5项和4项。二是将办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其中,中外合作项目按原申报时限执行)。 2022年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提升工程 一是合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是将申请材料由11 项减至10项(不含可选项)。三是将办理环节由5个压缩至4个。四是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时间)。 2022年
4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提升工程 一是将补正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二是将多次补正调整为一次补正。三是将缴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四是将林地审核容缺时限明确为5个工作日。 2022年
5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规划审批提升工程 一是将补正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二是将多次补正调整为一次补正。 2022年
6 不动产登记提升工程 进一步巩固不动产登记提升行动成果,构建国家、省、市县三级“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服务平台,做到不见面办理或最多跑一次,实现7×24小时不打烊服务,实现“跨省通办”。2022年底前,设区市及有条件的县实现全业务类型不动产登记网上办理,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应用长三角“一网通办”。持续夯实、完善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通过信息共享应用,做到办事材料只减不增,时间进一步压缩,流程进一步优化,重点打造合肥、芜湖、六安、黄山等标杆城市。依法稳妥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开展群众信赖、满意的模范窗口建设,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满意度。全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继续保持全国第一方阵。 2022年
7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提升工程 一是明确申请材料为5项。二是将办理时限由25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2022年
8 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提升工程 一是明确申请材料为4项。二是将办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2022年
9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提升工程 将办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 5个工作日。 2022年
10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提升工程 一是将办理时限由12个工作日压缩至 10个工作日。二是实行网上审查,提升审查效能。 2022年
11 科技项目审批优化提升工程 一是将办理环节由9个压缩至6个。二是明确办理时限为4个月。 2022年
12 信息化建设提升工程 统筹整合构建内、外网协同的“智慧资源”综合服务系统,2022年构建“智慧资源”综合服务框架,扩充完善自然资源基础信息平台,强化内外网数据的集中、共享、应用。 2022年

备注:以上12项提升工程均已纳入《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实施方案》(皖自然资函〔2020〕126号),予以再次提升。

附件3

厅政务服务事项承诺办结时限一览表

单位:工作日

序号 事项类型 安徽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法定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完成时限
1 行政许可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延续核定(乙级) 20 5 2022年
2 行政许可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20 5 2022年
3 行政许可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20 5 2022年
4 行政许可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20 5 2022年
5 行政许可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20 5 2022年
6 行政许可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20 5 2022年
7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审批 20 8 2022年
8 行政许可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 20 8 2022年
9 行政许可 从事测绘活动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除外) 20 8 2022年
10 行政许可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乙级测绘资质审批 20 8 2022年
11 行政许可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属于由自然资源部审批外其他情形的) 20 5 2022年
12 行政许可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20 5 2022年
13 行政许可 地图审核 20 10 2022年
14 行政许可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 20 5 2022年
15 行政许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20 5 2022年
16 行政许可 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转报 20 10 2022年
17 行政许可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 30 7 2022年
18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20 15 2022年
19 行政许可 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油气类) 28 9 2022年
20 行政许可 采矿权注销登记(非油气类) 28 9 2022年
21 行政许可 探矿权延续登记(油气类) 28 9 2022年
22 行政许可 探矿权保留登记(油气类) 28 9 2022年
23 行政许可 探矿权注销登记(油气类) 28 9 2022年
24 行政许可 采矿权注销登记(油气类) 28 9 2022年
25 行政许可 采矿权延续登记(油气类) 28 9 2022年
26 行政许可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 28 9 2022年
27 行政许可 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28 9 2022年
28 行政许可 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28 9 2022年
29 行政许可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28 9 2022年
30 行政许可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28 9 2022年
31 行政许可 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28 9 2022年
32 行政许可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非油气类) 28 9 2022年
33 行政许可 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 28 9 2022年
34 行政许可 探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 28 9 2022年
35 行政许可 探矿权保留登记(非油气类) 28 9 2022年
36 行政许可 探矿权注销登记(非油气类) 28 9 2022年
37 行政许可 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28 9 2022年
38 行政许可 探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28 9 2022年
39 行政许可 勘查主矿种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28 9 2022年
40 行政许可 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28 9 2022年
41 行政许可 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变更登记(非油气类) 28 9 2022年
42 行政许可 新设探矿权登记(非油气类) 28 9 2022年
43 行政许可 勘查主矿种变更登记(油气类) 28 9 2022年
44 行政许可 探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油气类) 28 9 2022年
45 行政许可 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变更登记(油气类) 28 9 2022年
46 行政许可 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变更登记(油气类) 28 9 2022年
47 行政许可 新设探矿权登记(油气类) 28 9 2022年
48 行政许可 新设采矿权登记(油气类) 28 9 2022年
49 行政许可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油气类) 28 9 2022年
50 行政许可 采矿权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油气类) 28 9 2022年
51 行政许可 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油气类) 28 9 2022年
52 行政许可 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油气类) 28 9 2022年
53 行政许可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油气类) 28 9 2022年
54 行政许可 互联网地图服务乙级测绘资质审批 20 8 2022年
55 行政许可 大地测量乙级测绘资质审批 20 8 2022年
56 行政许可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乙级测绘资质审批 20 8 2022年
57 行政许可 测绘航空摄影乙级测绘资质审批 20 8 2022年
58 行政许可 海洋测绘乙级测绘资质审批 20 8 2022年
59 行政许可 地图编制乙级测绘资质审批 20 8 2022年
60 行政许可 工程测量乙级测绘资质审批 20 8 2022年
61 行政许可 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乙级测绘资质审批 20 8 2022年
62 行政许可 摄影测量与遥感乙级测绘资质审批 20 8 2022年
63 行政许可 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20 15 2022年
64 行政许可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勘查资质基本信息(法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地址)变更 20 5 2022年
65 行政许可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监理资质基本信息(法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地址)变更 20 5 2022年
66 行政许可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设计资质基本信息(法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地址)变更 20 5 2022年
67 行政许可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施工资质基本信息(法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地址)变更 20 5 2022年
68 行政许可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危险性评估资质基本信息(法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地址)变更 20 5 2022年
69 行政许可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15 5 2022年
70 其他权力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批准 35 25 2022年
71 行政确认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30 20 2022年
72 行政确认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 30 20 2022年
73 行政确认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20 15 2022年
74 行政奖励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30 5 2022年
75 行政奖励 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30 5 2022年
76 行政奖励 对(全省)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的奖励 20 5 2022年
77 行政奖励 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奖励 30 5 2022年
78 行政奖励 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奖励 20 5 2022年
79 行政奖励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30 5 2022年
80 行政奖励 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 20 5 2022年
81 行政奖励 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奖励 30 5 2022年
82 行政裁决 采矿权人之间因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132 30 2022年
83 行政裁决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因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132 30 2022年
84 行政裁决 探矿权人之间因勘查范围争议裁决 132 30 2022年
85 行政裁决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132 130 2022年
86 其他权力 采取授权经营或国家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备案 20 15 2022年
87 其他权力 测绘作业证办理 30 10 2022年
88 其他权力 地质资料汇交 30 30 2022年
89 其他权力 跨设区的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项目和资质备案 20 1 2022年
90 其他权力 跨设区的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项目和资质备案 20 1 2022年
91 其他权力 跨设区的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项目和资质备案 20 1 2022年
92 其他权力 土地复垦方案审核 30 15 2022年
93 其他权力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60 30 2022年
94 其他权力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案(规划设计) 20 15 2022年
95 其他权力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案(竣工验收) 20 15 2022年
96 其他权力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案(立项) 20 15 2022年
97 其他权力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 20 10 2022年
98 其他权力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审核转报 20 10 2022年
99 公共服务 测绘成果目录汇交 20 8 2022年
100 公共服务 采矿权抵押备案 20 9 2022年
101 公共服务 采矿权抵押备案解除 20 9 2022年
102 公共服务 采矿权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办 28 9 2022年
103 公共服务 勘查许可证遗失补办 28 9 2022年
104 公共服务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15 5 2022年
105 公共服务 地质资料查阅、复制 1 1 2022年
106 公共服务 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 26 20 2022年
107 公共服务 自然资源市场领域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1 1 2022年
108 公共服务 办理拟上市(挂牌)企业土地合法合规证明 20 10 2022年

附件4

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任务落实举措清单

序号 工作任务 落实举措 完成时限
1 推行“用地清单制”。 指导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前,开展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等评估,与当地相关部门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 2022年
2 推广“标准地”模式,精简优化土地供应审批,省级以上园区实现“地等项目”。 严格执行“净地”出让,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全面推行开发区“标准地”制度,落实“标准地”工作指引,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实现皖北地区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全覆盖。 2022年
3 做到涉企历史遗留问题“见底清零”。边摸排边解决不动产登记难等历史遗留问题,2022年底前问题基本解决到位。 摸排“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平台涉及的工业企业诉求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清单。边摸排边解决,制订“原因、责任、措施、期限”四个清单。省厅通过督帮结合等方式,督促各地在2022年底前基本解决。 2022年
4 建立全省高质量投资“赛马”激励机制,对先进地区安排一定土地指标等予以奖励支持。 对高质量投资先进地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2023年
5 推行“亩均论英雄”改革。推动规上工业企业、国家级开发区亩均效益评价全覆盖,依法依规区别化使用用地等支持政策。 建立健全分类管理机制,按照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对工业项目用地进行分档管理、分类服务。对优先发展类(A类)企业的新增项目用地需求给予优先保障;对鼓励提升类(B类)企业的新增项目用地需求给予倾斜支持;对规范转型类(C类)、调控帮扶类(D类)企业的新增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再安排,并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分类处置低效用地。 2022年底前按照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亩均效益评价结果,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工业项目用地进行分档管理、分类服务。
6 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优先保障省级重大招引项目用地。 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加大省级统筹调剂力度,采取“用地计划指标等项目”方式,及时安排省级重大招引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2022年
7 对各地引进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使用增量土地的,支持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直接配置用地计划指标;未能纳入清单的,从当地处置存量土地核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保障。 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将更多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获得国家直接配置用地计划指标;指导市、县盘活存量土地,获得更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及时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2022年
8 依法批准的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在保障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发展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不低于25%。 1.在市、县以及镇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成片开发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者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视同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2.集中建设区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经依法批准的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在保障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发展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不低于25%;3.《安徽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其核准的四至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不低于25%,或者在依法调整开发区用地结构后不低于25%,可以不再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2022年
9 稳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按照自然资源部工作部署,稳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待国家文件出台后,及时修改完善我省入市文件并印发实施。同时,指导各地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等基础性工作。 2022年底前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
10 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022年
11 开展闲置建设用地、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发挥“亩均论英雄”改革牵引作用,出台《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查清全省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工业低效土地底数,实施“一地一策”分类处置,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2022年出台《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开展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查清摸底并完成年度盘活利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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