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各有关单位:
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关于申报2021年度科技创新政策资金的通知(合科〔2022〕17号)”中的部分条款需要提交的材料作出如下调整:
(一)政策第2条:激励加大研发投入
1. 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将申报材料中“(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含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他附表。纳税申报表按照财政系统内附件2的要求后期补交)”调整为“(2)企业盖章的年度财务报表(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于2022年6月10日前报送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
(二)政策第5条:培育高成长企业
1. 高成长企业研发费用补贴。将申报材料中“(1)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含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他附表。纳税申报表按照财政系统内附件2的要求后期补交。)”调整为“(1)企业盖章的年度财务报表(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于2022年6月10日前报送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
特此通知。
合肥市科技局
2022年2月25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