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科学技术局文件
庐科〔2022]3 号
2021年庐江县促进自主创新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各镇(园区),县直及中央、省、市属驻庐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庐江县促进自主创新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庐政办〔2021]4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事业单位除外。
二、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免申即享项目
政策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1款:新认定(备案)的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第5条。
符合以上条款的企事业单位均免除相关申报手续,享受直接兑现政策。
(二)申报项目
1、政策第4条第2款:租用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并在县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
申报材料:申请表、房租补贴汇总表,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研发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
2、政策第6条
申报条件: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庐转移转化且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100万元的企业。
申报材料:申请表,购买技术合同、发票、转账凭证,技术合同网上登记查证材料,技术在企业实际应用材料等相关证明。单项成果实际支付1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向市级申报补助。
3、政策第7条
申报条件:技术合同年度累计交易50——500万元的本地区企事业单位(含小微企业)。
申报材料:申请表,技术合同,发票,转账凭证,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技术合同年度累计交易额5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向市级申报补助。
4、政策第8条
申报条件:企业获得上级立项的科技项目。每个项目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10万元、5万元。拨款额指上级拨付给企业,企业当年实际到账的科技项目资金数额。
申报材料:申请表、上级文件、资金支付收款凭证等。
三、申报、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采取“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的程序办理,县科技局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并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和规定联合审核。
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在申报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县科技局受理申报材料并组织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再组织联合审核,审核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报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在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将政策资金预算下达县科技局,县科技局负责完善拨款手续并按时兑现到相关项目单位。
四、附则
(一)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的,不予审核奖励。
(二)本政策第1条,是我县强化扶持政策,企业可同时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它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
(三)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将予以追回,纳入不诚信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及信用问题未执行完毕或已执行完毕但未修复的企业不予审核奖励。
(四)本细则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82561153。
(五)本细则自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庐注县科学技术局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