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

政策汇编 (6606) 发布于:2020-09-30 更新于:2022-02-16 来自:合肥高新区管委会
项目申报

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业经管委会2020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22日

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创新创业载体(简称“双创载体")在培育新动能、育成新产业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与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双创载体(包含: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促进科技企业成长壮大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鼓励区内企事业、高校院所将闲置场地改造成各类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并引进专业团队进行运营管理,打造具有专业特色的、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双创载体。

第四条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管理实行备案制,各类投资主体创办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自愿向区科技部门申请备案。

第二章区级备案

第五条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一)备案范围: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是在高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场地位于高新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创业。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已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且通过扩大孵化场地面积,提升孵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

(二)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围绕培育初创期小微企业为目的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规范的创业团队、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场地相对集中,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原则上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鼓励利用已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四)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五)设立了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可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六)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有至少3名较为成熟稳定的创业导师。

(七)有便捷的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年度开展高质量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6次。

(八)入驻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其中企业不少于6家.入驻企业注册地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属迁入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申请进入众创空间时,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即注册成立一年内注册地址迁入众创空间;2)迁入众创空间时成立时间超过一年,但是营业收入和税收贡献复合增长率高于20%或税收贡献高于400元/m²;3)迁入企业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区内原有高企)。

第六条孵化器备案条件:

(一)备案范围:以孵化与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孵化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且孵化器场地位于高新区.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孵化器;已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且通过扩大孵化场地面积,提升孵化服务能力的孵化器。

(二)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团队总人数60%以上。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都位于高新区内。

(五)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家).

(六)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七)专业孵化器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属迁入的企业,入驻孵化器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即注册成立两年内注册地址迁入孵化器;2)迁入孵化器时成立时间超过两年,但是营业收入和税收贡献复合增长率高于20%或税收贡献高于400元/m²;3)迁入企业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区内原有高企)。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孵化器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三)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九条孵化器做好其毕业企业进一步发展工作,帮助优质毕业企业对接加速器场地、融资等,满足优质毕业企业成长需求。

第十条加速器备案条件:

(一)加速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且场地位于高新区。

(二)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区产业发展要求。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要有国际视野,与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创新资源对接;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团队总人数60%以上。

(四)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加速器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都位于高新区内。

(五)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六)与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七)入驻的成长期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科技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八)具备投资功能.建有投资基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能够为高成长性企业提供资本支持或引入专业投资机构,满足企业的投融资需求.

第十一条入驻区级加速器的成长期科技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加速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加速器内,其主要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原则上在加速器内,每家企业租房面积原则上在500m²以上。

(二)企业知识产权明晰,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较好;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400元/m²。

(2)技术国内领先,发展潜力巨大的创业企业,一次性获得过200万元以上专业创投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股权投资的。第十二条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备案的基本程序:

(一)按照区级备案通知要求,申报主体向高新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见具体通知。

(二)区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结合申报材料及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三)对通过评估的单位,区科技部门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鼓励有关单位打造云孵化、离岸孵化、加速成长营等新兴业态的创新型双创载体。

第三章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参与年度绩效考核的双创载体包含:经国家、省、市、高新区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十五条双创载体年度绩效考核实行总量评价和年度增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包括:

(一)基础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孵化场地、配套设施、服务团队、科技服务机构引入等情况。

(二)孵化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投融资服务能力、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创业导师和媒体宣传等情况。

(三)孵化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年度在孵企业数、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成长企业情况、在孵企业当年获得知识产权数量、在孵企业参加双创活动等情况。

(四)公共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参与高新区双创工作和配合统计工作等情况。

(五)扣分项.主要包括众创空间内高企或高成长企业等优质企业流失情况(清退低质低效企业除外)。

孵化器绩效考核指标包括:

(一)基础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孵化场地、配套设施、服务团队、科技服务机构引入等情况。

(二)孵化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投融资服务能力、创新创业活动、创业导师和媒体宣传等情况。

(三)孵化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年度在孵企业数、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成长企业情况、在孵企业当年获得知识产权数量、在孵企业参加双创活动、毕业企业向加速器输送等情况。

(四)公共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参与高新区双创工作和配合统计工作等情况。

(五)扣分项:主要包括载体内高企或高成长企业等优质流失情况(清退低质低效企业除外)。

第十六条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年度绩效考核程序为:

(一)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考核通知要求向区科技局报送考核材料.对无故不按期提交材料的,视为放弃参评。

(二)区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分别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综合评分.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评分前五名)、良好(参考分值为70-80分)、合格(参考分值为60-70分)及不合格(参考分值为60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合肥高新区"1+N”政策体系部分条款兑现依据。

第十八条考核材料务必真实有效,一经发现严重弄虚作假的,年度考核直接计入"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连续两年出现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考核不合格情况的载体,综合考察其实际发展情况,责令其进行整改,对于整改不善的,取消其区级备案资格和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相关政策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根据合肥高新区当年实际政策条款,在装修改造、运营经费、房租补贴、资质荣誉、绩效考核、创业导师等方面给予双创载体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合肥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全区双创载体的服务、管理、统计、绩效考核及政策兑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相关工作统计、绩效考核和政策兑现工作,将通过"合创汇"网站进行线上申报.(具体网址:https://ww.gx-hch.com/,点击“双创载体”板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合肥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合肥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

合肥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

合肥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

合肥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

合肥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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