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政办秘〔2021〕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
池州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产业强市发展战略,优化我市制造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和财政政策的杠杆效应,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池州市委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经济发展“增总量、提质量、缩差距”三年提升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池秘〔202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企业“小升规”。对首次纳入规模工业企业的,当年一次性奖补5万元。
(二)鼓励企业加大技改。对当年设备(成品设备)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下同;单张发票需10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当年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200万元。此项奖补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二、支持企业智能生产
(三)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25万元。
(四)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升级改造。对当年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三、推进5G暨数字经济赋能产业发展
(五)推进5G暨数字经济赋能产业发展。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制造业“双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软件“铸魂”工程等领域的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
(六)培育5G暨数字经济相关骨干企业。对引进的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及材料等的研发或生产型企业首次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奖补5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奖补5万元。
(七)支持企业开发软件。对新认定的“首版次”软件,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鼓励企业创新和争创品牌
(八)对新获得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5万元。
(九)对新获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8万元;对新认定的“绿色工厂”,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
(十)对新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4万元;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4万元、2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加大宣传。对参加“精品安徽”央视宣传推介的企业,按其宣传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五、完善服务和激励机制
(十二)开展“引智强企”专业诊断。每年安排150万元财政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进行诊断,制定企业高质量发展升级路线图。
(十三)健全企业激励机制。根据企业营业收入、地方财政贡献等指标,每年评选十强工业企业、突出贡献企业、高成长企业各10 户,分别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8万元、5万元。
六、其他事项
(十四)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本市注册依法经营、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制造业企业,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的,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政策资金。
(十五)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公开发布。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为2021-2022年度,2020年度比照本政策执行。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同一企业、同一法人的不同企业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只能申报一项评审类项目,非评审类项目除外。
(十七)各县区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跟进补充、衔接配套,充分发挥奖补政策的整体联动效应。
(十八)市财政局牵头适时对本政策施行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本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池政办〔202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21年6月10号
池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全省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要求,优化创新环境,培育创新主体,加快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加大资金奖补力度。
1. 对研发费用支出总量前10名(研发强度达到1%以上)和研发投入强度前10名的“双十强”规上工业企业,各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2. 鼓励县区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研发投入费用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二、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二)支持省科技重大专项。
1. 对获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项目,按省支持同等额度, 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先行支持。2. 对获省立项的重大专项定向委托类技术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先行给予50万元奖励,经认定获得科技成果后再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奖励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奖励研发团队。
(四)奖励科技奖。1.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省级同等额度奖励。2. 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 40万元奖励。3. 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4.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 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三、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五)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对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池州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以参股、债权等方式给予300- 1000万元支持。
(六)鼓励引进人才。对企业每引进一名科技人才年薪达50- 150万元符合有关规定的,每年可按其年薪的10%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仅可享受一次),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除省财政承担30%的奖励资金外,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70%。四、支持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
(七)支持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1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的,按实际支付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九)引进和培育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我市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备核心研发团队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五、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六、支持创新平台能力建设
(十一)支持创新平台能力建设。
1.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政府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2. 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已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获省绩效评价支持的,按省支持额度的50%给予奖励;对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对省级特派员工作站、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市级组织的绩效考核中获前三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
(十二)支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企业租用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按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十三)支持农业创新服务机构能力建设。1. 对农业高校院所与我市地方政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2. 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十四)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
九、支持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
(十五)支持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对获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的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平安池州建设等社会发展类项目,按省支持额度的20%给予补助。
十、其他
(十六)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本政策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但严重失信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除外。
(十七)本政策兑现的奖补扶持资金,其中的第(一)条第2款、第(二)条第1款、第(五)条和第(六)条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财政承担,第(二)条第2款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其余由市财政与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分别按1:1比例承担。
(十八)本政策奖补、扶持的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或扶持。
(十九)此前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在适用过程中若国家、省有新政策规定,按国家、省新政策规定执行。
(二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
(二十一)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为2021-2022年,2020年度比照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