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相关意见的公告

政策汇编 (182) 发布于:2025-04-07 更新于:2025-04-07 来自:合肥市科技局
项目申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工作会议要求,高效支持我市未来产业布局、重点科技招商项目等较大规模融资需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拟对《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合国资办〔2023〕106号)进行修订,形成《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2025年修订)》(附件1),为充分了解和吸纳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确定为7天,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2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表(附件2)寄至: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合肥市政府大楼B座0614),邮编:230071;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表(附件2)发送至邮箱:hfkjjcgc @163.com。联系电话:0551-63537767。

附件1: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docx

附件2:意见建议反馈表.xlsx

合肥市科技局

2025年4月3日

附件1

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提高天使投资基金的使用效益,培育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技术服务企业,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使投资基金是由市属有关国有企业出资设立运作的非盈利性基金,以股权、可转债以及通过参股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等形式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肥创办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天使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股东资本金投入、滚存收益和其他资金。鼓励和支持县(市)区、开发区、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等设立天使投资基金。

第四条天使投资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风险容忍”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投集团”)所属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运作天使投资基金。

第二章基金管理架构

第五条市科技局、市国资委负责督促产投集团建立完善基金管理制度、体系,指导产投集团优化基金布局,定期进行基金业务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并做好审计监督和违规问责等工作。

第六条产投集团是投资天使基金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集团内统一的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投资决策、风险预警监测、风险应对处置和报告等机制,监督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基金业务,并对基金管理机构建立考核评价、激励约束等机制,推动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是基金运作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基金章程等,做好基金“募、投、管、退”全周期管理,负责基金日常投资运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制度体系,明确项目开发与筛选、尽职调查、项目估值、项目立项、投资决策、项目执行、投后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流程和要求,建立投资项目适时退出机制,构建投资项目风险管控机制,加强对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防控。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对直投项目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四)按照管理权限,决策、实施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

(五)投后管理,监督、指导被投资企业运行情况,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进行投资退出;

(六)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制定相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核算方法,妥善编制财务报表;

(七)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和信息披露等工作,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八)完成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科技局作为我市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对天使投资基金业务开展给予行业指导和支持,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县(市)区、开发区天使项目来源,集中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项目源,指导帮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项目库,并对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提出投资建议。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九条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在合肥市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企业。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年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三)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研发的经费占销售额10%以上;

(四)所属领域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规划,围绕“6+5+X”产业集群,重点面向主导产业、先导产业优化投资布局,持续跟踪前沿技术方向,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

天使基金投资外地企业的,该企业须将不低于天使基金投资金额的资金返投至合肥市内注册成立的、且满足上述条件的子公司,或在投资期内实现注册地址变更至合肥市。

第十条天使投资基金择优支持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下列科技型企业:

(一)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市独立创办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型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入股在公司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二)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三)支持大学生创业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团队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包括海外留学生、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校生、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四)其他优秀科技型企业。

第十一条天使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采取以下模式:

(一)直接股权、可转债投资;

(二)参股投资天使投资子基金。

天使投资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要运作模式。

第十二条天使投资基金的投资额度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天使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单个企业的单笔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经批准后累计投资额度上限可提高至2000万元。

(二)天使投资基金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投资额度按照《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合国资办〔2023〕107号)规定执行,单笔审批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天使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累计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三分之一,且天使投资基金不得作为单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第十三条鼓励天使基金管理团队以自有资金按照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额的1-10%跟进投资。

第十四条天使投资基金采用参股方式投资子基金不能成为最大出资人;参股子基金以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为主要投资方向;对我市范围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基金出资额的1.2倍;鼓励天使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天使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第十五条天使投资基金被投企业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奖励条件时,天使投资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被投企业奖励。

第四章项目申报、遴选和决策

第十六条天使投资基金项目申报和遴选

(一)项目申报。基金管理机构对天使基金投资项目实行常年征集、立项。

(二)尽职调查。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和行业,聘请产业、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外部专家,结合天使基金拟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审批。1000万以上(不含)的直投项目、设立子基金,由基金管理机构报产投集团进行决策;1000万以下的直投项目由基金管理机构投委会自主决策。

(五)项目备案。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天使基金投资情况、退出情况报市科技局、市国资委、产投集团备案。

第十七条天使投资基金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申报、遴选、决策按照《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推荐,由产投集团进行决策。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九条天使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天使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天使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结构性存款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的银行理财产品。

第二十条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企业出资人应在投资协议和章程中约定,当投资企业出现破产或清算情形时,天使投资基金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天使投资基金按照年度退出项目汇总的投资收益提取5%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

第六章基金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最长不超过10年。可转债投资,债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转股后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第二十四条参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有关规定,天使基金投资的股权项目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第二十五条为扶持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创业团队回购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创业团队回购股权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天使投资基金通过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产投集团备案。

第二十七条天使基金股权项目退出,由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及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对股权转让项目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收取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书面决议。

第二十八条天使基金股权项目退出时,投资协议中对转让事项事前约定并按规定履行备案的,可按事前约定依法决策。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未对股权转让价格事前约定的,在股权转让决策时,应当以独立的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为依据定价(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按规定报产投集团备案)。退出方式事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退出,但退出价格应当以独立的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为依据定价(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按规定报产投集团备案)

第三十条可转债投资情况下,经企业申请,基金可提前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息之和。

第三十一条天使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七章基金收益分配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天使投资基金以前年度投资余额的2%、本年度投资额的2%提取当年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

第三十三条天使投资基金按照年度退出项目汇总的投资收益提取5%风险准备金,剩余部分汇总的投资收益,提取4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60%作为天使投资基金滚存收益。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对天使投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等部门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产投集团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天使投资基金应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的支持力度,将支持情况纳入基金年度考核。对基金的考核,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重在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合规性等过程考核。

第三十六条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允许基金出现最高不超过40%的亏损。超出部分,以基金管理机构所分得的奖励资金为限进行弥补。

第三十七条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会同产投集团按年度对天使基金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条款变化对照表

序号 政策原文 修改建议 原因
1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产投集团建立完善基金管理制度、体系,指导产投集团优化基金布局,定期进行基金业务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并做好审计监督和违规问责等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市国资委负责督促产投集团建立完善基金管理制度、体系,指导产投集团优化基金布局,定期进行基金业务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并做好审计监督和违规问责等工作。  
2 第九条…(四)  所属领域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以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等领域。 第九条(四)  所属领域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规划,围绕“6+5+X”产业集群,重点面向主导产业、先导产业优化投资布局,持续跟踪前沿技术方向,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

天使基金投资外地企业的,该企业须将不低于天使基金投资金额的资金返投至合肥市内注册成立的、且满足上述条件的子公司,或在投资期内实现注册地址变更至合肥市。

进一步发挥国有资本产业引领作用,积极投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3 第十二条   天使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500 万元,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经批准后可提高至 1000 万元。市推荐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投资额度按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皖科〔2018〕1 号)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十二条   天使投资基金的投资额度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  天使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单个企业的单笔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1000万元,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经批准后累计投资额度上限可提高至 2000万元。
(二)  天使投资基金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投资额度按照《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合国资办〔2023〕107 号)规定执行,单笔审批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1.提高单一项目投资额度,持续加大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参考国内其他城市如成都已将天使基金单笔投资额度提升至 3000 万元。
2.市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因涉及与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的政策衔接,目前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政策仍分为A、B、C三个档次,对应投资额度1000万、600万、300万,市级也暂不调整。仅在表述上调整为“单笔审批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特别优秀的项目,仍可在高层次项目审批额度基础上,获得市天使基金累计最高2000万的投资支持,与前述第十二条(一)的表述不冲突。
4 第十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采用参股方式投资子基金不能成为最大出资人;参股子基金以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为主要投资方向;对我市范围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基金出资额的 2倍;鼓励天使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天使基金出资额 3% 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第十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采用参股方式投资子基金不能成为最大出资人;参股子基金以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为主要投资方向;对我市范围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基金出资额的 1.2倍;鼓励天使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天使基金出资额 3% 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省级母基金、市政府引导基金等最新实施的返投倍数要求多在1-1.2倍;对于天使阶段投资,适当降低返投比例更有利于撬动社会资本出资,扩大基金规模。
5 第十六条(四)  决策审批。 200 万以上(不含)的直投项目、设立子基金,由基金管理机构报产投集团进行决策;200 万以下的直投项目由基金管理机构投委会自主决策。 第十六条(四)  决策审批。 1000 万以上(不含)的直投项目、设立子基金,由基金管理机构报产投集团进行决策;1000 万以下的直投项目由基金管理机构投委会自主决策。 结合第十二条的修订内容,提高管理机构自主决策投资限额。
6 第十六条(五)  项目备案。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将天使基金投资情况、退出情况报市国资委、市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公司、产投集团备案。 第十六条(五)  项目备案。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将天使基金投资情况、退出情况报市科技局、市国资委、产投集团备案。 市高质量引导基金公司持有的天使基金股权计划划转。
7 第十九条 天使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天使基金与市属其他国有资本或基金,实行差异化投资策略,原则上不同时投资于同一个项目。 第十九条 天使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 对于优质项目,允许多支基金组合投资可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8 第二十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最长不超过 7 年。可转债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3 年期满评估确定是否展期到 5 年或转为股权投资。 第二十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8 年,最长不超过 10 年。可转债投资,债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转股后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 年。 国有资本应该提升作为耐心资本的主动性,关注的着力点在于培育和支持重点产业及企业,而非短期的财务回报,要考虑进一步拉长投资期,匹配科技型企业尤其是科技创新早期项目的发展规律和成长周期。
9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未对股权转让价格事前约定的,在股权转让决策时,应当以独立的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为依据定价(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按规定报产投集团备案)。退出方式事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交易,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未对股权转让价格事前约定的,在股权转让决策时,应当以独立的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为依据定价(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按规定报产投集团备案)。退出方式事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退出,但退出价格应当以独立的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为依据定价(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按规定报产投集团备案)。 考虑在合规的条件下探索多元化、市场化退出模式,比如加大对产业化资本和实体企业相结合的复合型管理机构的支持,平稳有效实现对已投项目的持续支持和政府基金到期退出的过渡;或者对在投项目设计分步退出的方案,在基金投资延期期间,逐步完成项目的完全退出;再或者通过S市场出售所持基金份额,从而有效提升政府资金周转率,为市场提供更多的流动性。
10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会同产投集团按年度对天使基金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会同产投集团按年度对天使基金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11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12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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