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合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汇编 (226) 发布于:2025-04-03 更新于:2025-04-03 来自:合肥市商务局
项目申报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供销、财政主管部门,各试点项目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相关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现将《合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合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商务局  合肥市供销社

合肥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日

合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城乡融合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要求,结合《合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21〕12号)等文件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合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统筹用于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共同管理,建立省、市统筹指导、属地着力推动、项目单位紧抓落实的联动工作机制。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商务局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开发区开展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组织做好项目申报、项目库管理、项目评审验收、资金使用和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供销社会同市商务局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再生资源体系建设领域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组织做好项目申报、项目库管理、项目评审验收、资金使用和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下达资金预算,参与项目评审验收和资金拨付,指导和督促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供销(涉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域,下同)主管部门落实属地责任,负责项目申报、初审、进度上报、日常监管、县级验收、资金拨付,并做好属地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项目单位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和绩效评价;建立财政支持项目资金专账管理制度,设立对公账户,专款专用,做到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等统一;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部门的专项检查、评价和验收,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各类商务领域平台数据填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利用大企业、重大项目的牵引和带动,抓大带小、以点带面,一体推进现代商贸流通项目建设与运营,提高资金有效性、精准性和集约效应,避免分散投入。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加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大型农产品流通仓储设施,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产地、销地和集散地,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提升标准托盘、果蔬周转筐等物流载具使用率,推动与标准托盘相配套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鼓励带托运输,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流通效率。支持构建商贸物流高效配送服务体系,完善配送网络布局,推广新能源车辆广泛应用及货运配送信息交互共享。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网络布局。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布局一批区域应急保供中心仓。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等,预置部分设备设施。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支持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完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收入双提升。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站点,发挥邮政、供销和农村经销商网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鼓励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新建、改扩建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结合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支持以车代库等网点建设方式,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第七条专项资金不支持内容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办公楼、宿舍楼、土地开发、员工薪酬、征地拆迁、房屋土地购置、土地租赁、购买土地流通,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项目相关的审计、监理咨询、验收等费用)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不得支持经营范围与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内容无关的企业,如房地产公司、服务咨询公司等;不得支持已获得特别国债支持的项目。

第八条对近三年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本办法规定期限内,同一地址确有新建内容,且与已享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内容能够明显区分的,可予以支持)。对近三年已获得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可以叠加支持,累计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有效投资额(其中发票中单列的专项可抵扣增值税不纳入有效投资额)奖补比例和金额上限。对获得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的项目,有效投资额须扣除已获得的专项债部分。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主体条件

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项目实际投资和实施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备有效(农贸市场等公益性项目除外)。企业注册时间应不迟于2023年4月(一类项目主体及因并购重组等特殊原因新成立的公司除外),具备承担项目实施的能力,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未被列入国家、省级、市级信用平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未发生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三)不存在经营资金链断裂、账户被冻结等资产风险问题。

(四)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第十条申报项目条件

(一)项目建设地应位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

(二)项目实施期限:开工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023年1月1日(可适度放宽至2022年1月1日);项目整体竣工时间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专项资金支持2023年1月1日以后建设内容,具体时间通过银行汇款、发票、记账凭证等材料确认。

(三)属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备案、规划、土地、环保、建设、施工许可、第三方造价等相关手续齐全。

(四)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5年内不得改变其固定资产产权属性,不得改变其用途状态。

(五)使用租赁场地建设的,申报主体须确保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租赁期在试点期间保持有效,并根据项目建设情况适当延期,预留足够的建设时间,确保项目成效。

(六)企业总部不在合肥的、由总部统一付款的项目,需出具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专项条件

(一)申报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方向项目的,有效投资额应不低于300万元,且需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1.一类项目:(1)重点支持骨干或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改造,农批市场生活必需品交易区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2)重点支持骨干商贸流通或物流企业大型冷链物流基地、大型仓储设施建设改造,建设改造冷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建设改造仓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2.二类项目:(1)支持菜市场、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2)支持商贸物流企业物流标准化相关的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及配送车辆更新,支持高效城市配送体系设施及设备建设改造、配送车辆购置;(3)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冷链仓储物流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建设,冷链仓储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3.三类项目:除一类、二类项目以外,符合本支持方向和基本条件的其他项目。

(二)申报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方向项目的,有效投资额应不低于300万元,且需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1.一类项目:(1)重点支持建设改造10000平方米以上的生活必需品仓储配送枢纽项目。①申报企业为已列入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清单或省重要民生商品重点生产流通企业名录中的商贸流通与物流企业;②申报企业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建设主体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生活必需品交易区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③申报企业以连锁经营的商贸流通企业为建设主体的,企业应有5家以上连锁超市(单店2000平方米以上)或50家以上连锁便利店(单店30平方米以上)。(2)重点支持商贸流通或物流企业建设改造“平急两用”的城市应急保供中心(含区域中心交易备用场地、城郊大仓基地、临时转运接驳站)。申报企业为已列入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清单或省重要民生商品重点生产流通企业名录中的商贸流通与物流企业,且总体建设改造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3)重点支持商贸流通或物流企业建设改造县区认可的生活必需品应急中心,总体建设改造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2.二类项目:支持商贸流通及初加工企业储备米、面,油、肉、蛋、奶,水等相关的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及前置仓等建设改造,前置仓单个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3.三类项目:除一类、二类项目以外,符合本支持方向和基本条件的其他项目。

(三)申报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方向项目的,有效投资额应不低于200万元,且需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1.一类项目:重点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域物流配送中心、乡镇供配站等设施装修改造及设备更新。

2.二类项目:(1)支持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县域连锁便利店;(2)支持果、蔬、粮食等相关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建设。

3.三类项目:除一类、二类项目以外,符合本支持方向和基本条件的其他项目。

(四)申报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方向项目的,有效投资额应不低于300万元,且需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1.一类项目:(1)重点支持培育年销售额(营业额、零售额)1亿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开展连锁经营、仓储冷链设施装修改造、数字化转型;(2)重点支持创新新质消费模式,建设家电综合性服务平台,培育家电领域供应链骨干企业,开展体验展示交易等一体的新质消费中心设施装修改造及设备更新,单店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2.二类项目:(1)支持年销售额(营业额、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开展连锁经营、仓储配送设施升级改造、数字化转型;(2)支持农产品等数字化转型及设施设备建设改造;(3)支持供应链平台建设项目。

3.三类项目:除一类、二类项目以外,符合本支持方向和基本条件的其他项目。

(五)申报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方向项目的,有效投资额应不低于300万元,且需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1.一类项目:(1)重点支持建设改造专业性、综合性分拣中心,建设改造建筑面积要5000平方米以上;(2)建设改造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交易市场、中转站,建设改造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3)末端回收网点设施改造及设备更新。

2.二类项目:除一类项目以外,符合本支持方向和基本条件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分类分档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支持标准

根据试点目标任务及绩效指标等将支持项目分为三类,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重点支持一类项目,视资金使用情况,统筹支持二类和三类项目。申报企业可一次申报、分期实施、分阶段验收,也可分批次分项目申报。申报企业涉及多方向建设的,可以主要投资建设内容为主方向一并申报,也可分方向申报。

(一)一类项目支持标准

一类项目按照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40%奖补。申报企业每阶段享受奖补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多阶段项目累计享受奖补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二类项目支持标准

二类项目按照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5%奖补。申报企业每阶段享受奖补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多阶段项目累计享受奖补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三类项目支持标准

在满足前两类项目,每阶段资金有剩余的情况下支持三类项目建设。按照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奖补。申报企业每阶段享受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多阶段项目累计享受奖补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第五章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县(市)区、开发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下发的验收通知,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相关文件要求,自行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县级验收和绩效评价(县级供销主管部门参与涉及再生资源体系建设领域的项目),县级验收结果和绩效评价等材料报市商务局、市供销社(涉及再生资源体系建设领域项目)、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市商务局会同市供销社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县级验收通过的项目开展市级验收,并会同市财政局形成验收意见后组织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取消项目支持资格。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项资金阶段性和整体绩效评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建立资金管理台账。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要开展阶段性和终期绩效自评,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供销、财政主管部门强化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按要求向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报送本区域内实施的项目阶段性和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评价重点是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经济效应、社会效应、可持续效应等。市商务局、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阶段性和整体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终止资金支持,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商务、供销、财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需按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支出进度缓慢、挪用资金、绩效评价差,且整改不到位的,由项目属地县(市)区、开发区视情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文件有冲突的,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执行。

合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规范项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条商务、供销、财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级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

1.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合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制定本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牵头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做好项目库管理,项目评审验收,资金预算、使用和监督,督促整改,绩效评价等工作。

2.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督促整改等。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督促限期整改,对支出进度缓慢、挪用资金、绩效评价差,且整改不到位的,会同市供销社、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

(二)市供销社

1.市供销社会同市商务局做好再生资源体系建设领域项目库管理、项目评审验收、资金使用和监督、督促整改、绩效评价等工作。

2.市供销社会同市商务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域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督促整改等。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督促限期整改,对支出进度缓慢、挪用资金、绩效评价差,且整改不到位的,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

(三)市财政局

1.参与制定日常工作推进机制。

2.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会同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做好资金动态监管。

3.做好项目评审验收和资金拨付,指导和督促资金管理使用、督促整改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一)商务主管部门

1.负责项目谋划、申报、初审和预算资金申报等工作。

2.负责项目实地审查、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整改等属地管理工作。

3.负责项目县级验收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4.监管和督促项目单位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数据,确保项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对支出进度缓慢、挪用资金、绩效评价差,且整改不到位的,督促整改并及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二)供销主管部门

1.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域项目谋划、组织项目申报、初审。

2.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域项目实地审查、监督管理、督促整改等属地管理工作。

3.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域项目县级验收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4.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监管和督促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单位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数据,确保项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对支出进度缓慢、挪用资金、绩效评价差,且整改不到位的,督促整改并及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三)财政主管部门

1.做好预算资金申报、初审和拨付等工作,协助做好项目申报、初审、日常监督管理、县级验收、督促整改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对支出进度缓慢、挪用资金、绩效评价差,且整改不到位的,会同商务、供销主管部门做好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绩效表;

(三)项目申请报告。

第七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要求,下发申报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供销、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合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支持内容和要求,组织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申报主体向所在辖区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级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供销(涉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域项目,下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要求,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审查申报企业信用情况,核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是否享受过或正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有效投资额等,开展实地核查。初审通过的,报送至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

(三)项目评审。市商务局会同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报送的项目资料进行复核,专家评审(可委托第三方实施),根据申报项目评审结果,经集体研究确定。

(四)公开公示。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公示5日,无异议后,确定合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清单。

第八条项目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管理,规范使用资金,妥善保存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项目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工作进度档案,做好项目全过程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供销、财政主管部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报送上季度项目进展、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十条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储备项目库和拟支持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项目从储备项目库和拟支持项目清单移除;对储备项目库中成熟的项目增补进拟支持项目清单。移除与增补由市商务局、市供销社提出,商市财政局同意,经集体决策并公示后予以调整。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等部门动态跟踪项目进展,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等问题,对限期未完成进度的进行督办。

项目因故变更或中止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供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整申请,并由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会同供销、财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局会同市供销社、市财政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建立项目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退出:

(一)未按要求实施的;

(二)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三)整改通知书下达三个月后仍未按要求整改或未达到进度要求的;

(四)项目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

(五)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对存在上述情况的项目,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供销、财政主管部门逐级核实,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自评报告(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及产生的效益等);

(三)投资明细汇总表及设施设备清单;

(四)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合同、设施设备采购与收货清单、发票票据、转账凭证等各项材料,试点期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六)项目建设内容相关图片资料(项目实施前后参照物相同),并附文字说明;

(七)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性、可靠性承诺书;

(八)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验收程序。市商务局会同市供销社、市财政局牵头组织项目验收,流程如下:

(一)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涉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域提交供销主管部门);

(二)属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供销、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验和实地核查,自行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县级验收,对不符合验收规定、内容不齐全的,可直接予以退回,县级验收合格后,上报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

(三)市级主管部门对县级验收通过的项目开展市级验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查验、项目审计等程序开展。

第十四条验收结果。市级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情况出具验收意见。

第六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级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县(市)区、开发区和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引入审计、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动态跟踪项目进展,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等问题。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完整。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在对项目单位审核过程中,应将信用信息查询作为必要流程,实行“应查必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项目单位的资金奖补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文件有冲突的,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执行。

合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精神,为规范实施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做到“事前有规划、事中有监督、事后有验收”,保障项目规范和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监管原则

坚持权责对等、“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全面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高质量推进合肥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

第二条日常监管机制

(一)市级主管部门职责。市商务局会同市供销社(涉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域)、市财政局建立市级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监管,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做好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绩效自评,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

(二)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职责。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供销(涉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域)、财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项目现场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对上级检查、自查自评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建立完善的信息报送机制,按月报送信息,并形成季度、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条日常监管内容

(一)项目单位应依法、依规、按照申报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项目单位应每月将进展情况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级主管部门;

(三)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完成总体目标,申报验收,并如实提供项目建设投资等相关材料;

(四)项目单位应规范资金使用,积极配合各级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四条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进行监管、检查。

(二)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根据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实事求是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征得项目单位同意,不得将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或发表。

(四)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向项目单位索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收受项目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土特产等财物,不得接受项目实施单位安排的宴请。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文件有冲突的,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执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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