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通知 (536) 发布于:2025-03-28 更新于:2025-03-28 来自:宿州市科技局
项目申报

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经开区、高新区、宿马园区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现就我市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2022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包括已更名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时间

由各县区(园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推荐。

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4月20日;

第二批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6月20日;

第三批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8月20日。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

1.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注册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国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进行申报。企业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于申报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中涉密内容需做脱密处理。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二)审核推荐

各县区(园区)科技部门与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联合开展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审核推荐工作。各县区(园区)科技部门组织开展高企申报材料交叉互查并梳理汇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价表》(附件4),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对审计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各县区(园区)税务部门对每一申报企业均要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在此基础上,市税务局组织人员对每一申报企业开展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并确认拟推荐或不予推荐的原因。经三部门会商,对符合条件的,形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6)。

四、材料报送

(一)审计中介机构资质材料扫描件(PDF格式)由县区(园区)科技部门汇总后于3月25日、5月25日和7月25日前报至所在地财政部门,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对审计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于4月1日、6月1日和8月1日前将审计中介机构资质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反馈至市财政局。审计中介机构资质包括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3)、三年无不良记录证明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息信用报告、营业执照、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

(二)各县区(园区)科技部门汇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价表》(附件4),形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价汇总表》(附件5),并将评价表扫描件(PDF格式)分别于4月20日、6月20日和8月20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各县区(园区)科技部门汇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6),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联合盖章后分别于4月20日、6月20日和8月20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

五、有关要求

(一)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有效期内高企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2.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企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活动、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企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权属变更。

3.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予以说明。

4.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

5.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6.认定申请书须通过国网打印,且要保持条形码完整,并按照系统要求上传盖章封面。

(二)选择中介机构要求

1.中介机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选择具有资质且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下同),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

2.财务资料报备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验证码。申报企业可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对相关报告进行查验。

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可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服务大厅——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业务报备并打印报告封面。申报企业可通过扫描封面二维码对相关报告进行查验。

3.中介机构纪律。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

各县区(园区)科技部门留存企业申报材料电子扫描件,以备核查。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件和电子扫描件须与国网申报信息一致并标注页码。纸质件书脊处须注明企业名称、申报年度、所在市县区。

六、联系方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0551-62871745

省财政厅:0551-68150603

省税务局:0551-62831644

市科技局联系电话:0557-3022482

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557-3902650

市税务局联系电话:0557-3928017

埇桥区科技局联系电话:0557-3060163

埇桥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557-3022127

埇桥区税务局联系电话:0557-3025754

灵璧县科技局联系电话:0557-6022138

灵璧县财政局联系电话:0557-6022115

灵璧县税务局联系电话:0557-6037310

泗县科技局联系电话:0557-7022250

泗县财政局联系电话:0557-7022627

泗县税务局联系电话:0557-7024002

萧县科技局联系电话:0557-2205129

萧县财政局联系电话:0557-5024337

萧县税务局联系电话:0557-5062412

砀山县科技局联系电话:0557-8022322

砀山县财政局联系电话:0557-8022977

砀山县税务局联系电话:0557-8095206

市经开区经科局联系电话:0557-3932030

市经开区财审局联系电话:0557-3930306

市经开区税务局联系电话:0557-3928335

市高新区经科局联系电话:0557-3927282

市高新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557-3913612

市高新区税务工作组电话:0557-3927257

宿马园区经发部联系电话:0557-2666076

宿马园区财审部联系电话:0557-2666168

宿马园区税务工作组电话:0557-2666035

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

2.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3.中介机构承诺书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价表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价汇总表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汇总表

附件下载:附件1-6.docx

宿州市科技局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税务局

2025年3月12日

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国网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国网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已签订企业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通过受让、受赠、并购获得的知识产权须详述与企业研发、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4)、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6.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比例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7.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9.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

10.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3)。该项证明材料申报企业无需上传,但在纸质申报材料中须附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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