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信局:
为贯彻落实《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23版)》(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第35号公告)和《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推动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5年印染行业规范公告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染企业自愿提出公告申请,参照《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中《企业符合规范条件情况自查表》进行自查,满足各项条件后,按照《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附件2)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应材料。
二、企业申请材料中,涉及环保的情况提供2024年至申报时的相关数据及材料,其它部分情况提供2024年度相关数据及材料。
三、各市工信局严格按照《申请书》附表4(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逐条核实(申请材料核查及现场查验),并就拟上报企业2024年以来是否有超标排放、环境违法等情况函询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材料时请将函询情况附后),并组织现场核查。
四、各市工信局严格按照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要求的印染企业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相关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发至邮箱)于4月15日前行文报送我厅(消费品工业处),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吴玉兰,电话:0551-62871716,电子邮箱:wuyl @ahjxw.gov.cn,填报咨询:15501050231。
2.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3月12日
附件2
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
一、《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填报内容说明
1.除有特别说明外,涉及环保的情况提供上年度至申报时的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其它部分情况提供上年度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
2.“企业设计生产能力”指企业生产设备在单位时间内可能生产的印染产品数量。计量单位:机织产品为万米/年,针织产品、纱线等产品为吨/年。
3.“上年度实际产量”指企业在上年度主要印染产品的实际生产量,填表时填直接统计的产量。
4.“上年度折标产量”指企业上年度实际产量的折标准品产量。换算标准品时可参考《印染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及基本定额》(FZ/T01002—2010)、《机织印染产品取水计算办法及单耗基本定》(FZ/T01104—2010)、《针织印染产品取水计算办法及单耗基本定额》(FZ/T01105—2010)、《针织印染面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FZ/T07019—2021)。
5.“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利税总额”“增加值”均仅涉及上年度的印染生产环节。
6.“主要设备”包括前处理、染色、后整理、印花等工序的主要设备。“主要设备”类目中的“设备名称”“生产商”“型号”“制造日期(出厂日期)”“数量”等信息应完整、准确填写,无法填报的,应书面说明情况。“主要性能参数”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铭牌上标注的性能参数。设备主体已改造,达到节能环保标准并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应进行相关情况说明。
7.年总能耗指上年度企业实际消耗在印染生产、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8.年新鲜水取水量指上年度企业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印染生产、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的水量总和,包括城市自来水用量、地表水、地下水用量和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等)。
9.“水重复利用率”指上年度企业直接利用和经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占印染生产用水总量的比值。
10.“年废水排放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11.企业至少有一套用于生产的染化料自动配液输送系统,即可认为有染化料自动配液输送系统。
12.附件1附表三中的“无搬迁计划”,指截止到申报时,企业没有自主搬迁计划,也没有列入政府搬迁计划。
二、申请公告企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分类整理、加注编号、编制目录,同一类别的证明材料应按时间顺序排列。
1.营业执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2.水重复利用设施及其效果的说明,水重复利用率数据的详细计算过程。
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验收审查相关文件。
4.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和副本设备清单。设备清单与环评不一致,但符合《纺织印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规定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5.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合同,处置单位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文件,危废处置合同等。
6.三级用能用水计量管理的考核制度文件,三级能源、水资源台账。
7.环境管理制度及应急体系建设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8.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材料。
9.能证明《企业符合规范条件情况自查表》所填情况属实的其他材料。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