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市科技型企业加速发展,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创业动力和市场活力,市科技局草拟了《马鞍山市科技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市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5年3月3日至4月3日。
二、征集方式
(一)书面信件
邮寄地址:马鞍山市印山西路299号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
(二)电子信件
发送至电子邮箱:masgxk @126.com;
联系人:王瑞;
联系电话:2400686,2408557。
附件:马鞍山市科技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3月3日
附件
马鞍山市科技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市科技型企业加速发展,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创业动力和市场活力,搭建能级跃升、量质并举的企业成长培育阶梯,持续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的市级独角兽企业、市级独角兽培育企业、市级瞪羚企业、市级瞪羚培育企业、市级哪吒企业、市级哪吒培育企业。申报范围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备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主体名单。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独角兽企业指成立不超过10年,估值超过10亿美元,具备行业朝阳、增长速度较快等特征,拥有独有核心技术或颠覆性商业模式,有天使投资和多轮创投投资经历,是行业细分领域的龙头或新兴领域的霸主。市级独角兽企业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10年;
2.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超过10亿美元。
第四条独角兽培育企业指通过科技创新进入高成长期,综合效益突出,核心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资本市场估值高的IPO重点后备企业。市级独角兽培育企业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10年;
2.获得过私募(基金)投资,且尚未上市,最后一轮融资后,估值达5亿元人民币以上;
3.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第五条哪吒企业一般指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并获得1亿元人民币以上融资的新经济新物种企业。市级哪吒企业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
2.A轮(含)前累计获得私募融资金额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六条哪吒培育企业指具有成立时间短、成长起点高、赛道领域新、创新能力强的科技企业。市级哪吒培育企业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
2.已获得私募或天使(种子)基金投资100万元及以上;
3.聚焦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人工智能、信息通讯、网络安全、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医药卫生、农业、量子科技、汽车制造、高端装备等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4.技术水平领先,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第七条瞪羚企业一般指创业后跨过死亡谷,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进入高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市级瞪羚企业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8年;
2.三年前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3.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4.拥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5.企业具有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0项有效发明专利。
第八条瞪羚培育企业指以科技创新为支撑,进入高成长期,增长速度快,在市场竞争中有较强竞争力,具备冲击IPO上市后备的企业。市级瞪羚培育企业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
2.两年前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3.聚焦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人工智能、信息通讯、网络安全、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医药卫生、农业、量子科技、汽车制造、高端装备等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4.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4%;
5.拥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
6.企业具有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5项有效发明专利。
第九条省级、市级以上创新平台,是指经发改、科技、经信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创新平台。
第十条有效发明专利是指企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维持有效的发明专利数量(含海外发明专利)。对于农业、林业、草叶种业企业,植物新品种权、水产新品种、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新兽药注册证书、林草良种视同有效发明专利;对于生物医药企业,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视同有效发明专利;对于集成电路行业企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视同有效发明专利。
第三章认定管理
第十一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企业培育工作,并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培育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可申报一类科技型企业,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共同开展。市科技局负责牵头开展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确认企业私募(基金)融资金额和融资后估值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确认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市税务局负责提取核实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数据。各类创新平台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负责确认。
第十三条认定结果经公示后报告市政府。
第四章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对首次认定的市级独角兽培育企业、市级哪吒培育企业、市级瞪羚培育企业,分别最高给予4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资金支持,由市财政与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对首次认定的市级独角兽企业、市级哪吒企业、市级瞪羚企业,分别最高给予20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资金支持,由市财政与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对同一企业已享受市级独角兽培育、市级瞪羚培育、市级哪吒培育企业奖补政策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六条鼓励政府担保机构对认定的市级独角兽(培育)企业、市级瞪羚(培育)企业、市级哪吒(培育)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马鞍山市科技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马政办〔2023〕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