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有关高校院所、企业:
现将《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中新(加坡)、中泰(国)和中南(非)青年科研人员交流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外﹝2025﹞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请各申报单位于2025年3月28日16:00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组织填报。
省科技厅联系人:仇晓红周昊0551-62654531
附件: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中新(加坡)、中泰(国)和中南(非)青年科研人员交流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025年2月25日
附件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中新(加坡)、中泰(国)和中南(非)青年科研人员交流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相关要求,现发布“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中新(加坡)、中泰(国)和中南(非)青年科研人员交流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鼓励有能力的女性科研人员申报和承担项目。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填写并一次性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
——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
——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按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推荐报送项目申请材料。
——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在受理项目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评审工作。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结合中外方磋商协调情况,择优立项。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5.港澳单位牵头申报的项目,分别由香港创新科技署、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按要求组织推荐。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已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公开发布。
三、申报资格要求
1.本批次指南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附件1)。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2月1日前,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条件,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不得申报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港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港澳申报人员应爱国爱港、爱国爱澳。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含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3.本批次指南项目属于“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人员交流类项目,不计入项目负责人申请和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项目总数限项范围(不进行项目负责人限项联合审查),但项目负责人申请和在研的同一国别的人员交流类项目合计不得超过1项。
4.参与本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批次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本批次项目。
5.项目申报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6.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项目申报单位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才可正式立项。
7.项目具体的申报要求详见附件。
四、具体申报方式
1.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时间为:2025年2月14日8:00至2025年3月31日16:00。
2.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5年4月7日16:00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推荐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以电子扫描件形式上传。
3.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
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 @istic.ac.cn。
4.“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业务咨询电话及邮箱:010-58881083,zfj @nrscc.gov.cn(请以邮箱为主)。
附件:
1.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名单
2.“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中新(加坡)、中泰(国)和中南(非)青年科研人员交流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
2025年2月7日
附件 1
内地与香港、 内地与澳门协商 确定的港澳单位名单
香港中文大学 | 香港职业训练局 |
香港城市大学 | 香港制衣业训练局 |
香港浸会大学 | 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
香港理工大学 | 中国科学院香港创新研究院 |
香港科技大学 | 澳门大学 |
香港大学 | 澳门科技大学 |
岭南大学 | 澳门城市大学 |
香港教育大学 | 澳门理工大学 |
香港都会大学 | |
香港树仁大学 | |
香港恒生大学 | |
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 |
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
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香港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
附件2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中新(加坡)、中泰(国)和中南(非)青年科研人员交流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中国科技部分别与新加坡国立研究基金会、泰国高教科研创新部和南非科技部签署的关于共同实施科技人文交流计划的谅解备忘录,编制形成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中新(加坡)、中泰(国)和中南(非)青年科研人员交流计划项目(以下统称“项目”,单独分别称“中新项目”、“中泰项目”和“中南项目”)申报指南。
一、总体目标
项目旨在促进青年科技人才联合培养,搭建合作平台,深化拓展中外科研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增进交流双方友谊与互信,为科技交流合作提供人才支撑,共同培育科技合作新动能,助力我国与东盟国家、非洲国家建立更加紧密的科技创新伙伴关系。
二、指南方向和要求
本指南设立3个指南方向,支持与3个国家开展合作,拟支持项目数30个,国拨经费总概算780万元人民币。
项目统一按指南一级标题(如1.1)的内容和要求申报。项目不下设课题。项目中方申报单位限1家,申报人限1人且应为申报单位全职正式在职人员,并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外方项目承担单位限1家、项目参与人员限1人且应作为项目外方负责人申报。具体指南方向及要求如下:
1.1中新青年科研人员交流计划项目
(一)资助领域
支持以下领域中方科研人员(即申报人)赴新加坡开展时长分为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的科研交流。
领域方向:健康;清洁能源;气候科学。拟支持项目数:10个。
共拟支持经费: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二)资助期限
申报人赴新加坡交流时长为3个月和6个月的,项目执行周期为12个月;赴新加坡交流时长为12个月的,项目执行周期为18个月。
(三)资助额度
每个中新项目限资助1人,资助额度为2.5万元人民币/月,即3个月项目资助7.5万元、6个月项目资助15万元、12个月项目资助30万元;资助经费用于申报人支付国际旅费以及在新交流期间生活开支、住房租赁、保险购置(保险为必须项,且至少包含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等费用。
(四)资助方式及要求
1.根据申报人赴新加坡交流时长(3/6/12个月),资助经费一次性拨付至中方派出单位(即项目申报单位)。中方派出单位收到经费后,按月拨付给申报人,须确保申报人已购买在新交流期间的医疗和人身意外等保险,具体经费发放方式由中方派出单位与申报人商定。经费拨付到中方派出单位和发放给申报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税费,由中方派出单位按照本单位及税务部门规定进行缴纳。
2.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无需编制预算。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资金决算。项目无间接费用,中方派出单位不得截留经费,资助经费应全部用于入选人员出访交流,支出科目仅包括重点专项项目“业务费”中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五)申报资格要求
1.申报中新项目的中方科研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5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
(3)申报人员在派出单位从事科研工作;
(4)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或科研潜力;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80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且身体健康;
(6)具备良好的英语语言沟通能力;
(7)承诺在新交流期间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则,尊重当地习俗。
2.申报中新项目的新方接收单位限1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新加坡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能力、具备相应科研条件和能力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或企业等;
(2)能够为中方赴新加坡科研人员提供在当地工作的必要条件,并确定1名外方项目负责人负责中方赴新人员交流计划的实施;
(3)能够向中方赴新加坡科研人员出具赴新加坡工作同意书、邀请函并协助其办理入境签证、外国人居留证等相关手续。
(六)申报材料要求
由中方派出单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在线填报并提交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材料。附件材料中应包括:
1.新方接收单位工作同意书和邀请函;
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最高学位证书和申报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含教育、工作经历);
3.申报人语言等级证书或语言能力证明材料;
4.其他与申报人科研能力与水平相关的参考材料。
申报人需自行联系新方单位,作为其在新工作单位,并获取该单位的工作同意书及邀请函。
1.2中泰青年科研人员交流计划项目
(一)资助领域
支持以下领域中方科研人员(即申报人)赴泰国开展时长分为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的科研交流。
领域方向: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热带动植物;空间技术;民用核技术。
拟支持项目数:10个。
共拟支持经费:240万元人民币。
(二)资助期限
申报人赴泰国交流时长为3个月和6个月的,项目执行周期为12个月;赴泰国交流时长为12个月的,项目执行周期为18个月。
(三)资助额度
每个中泰项目限资助1人,资助额度为2万元人民币/月(税前),即3个月项目资助6万元、6个月项目资助12万元、12个月项目资助24万元。资助经费用于申报人支付国际旅费以及在泰交流期间生活开支、住房租赁、保险购置(保险为必须项,且至少包含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等费用。
(四)资助方式及要求
1.根据申报人赴泰国工作时限(3/6/12个月),资助经费一次性拨付至中方派出单位(即项目申报单位)。中方派出单位收到经费后,按月拨付给申报人,须确保申报人已购买在泰交流期间的医疗和人身意外等保险,具体经费发放方式由中方派出单位与申报人商定。经费拨付到中方派出单位和发放给申报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税费,由中方派出单位按照本单位及税务部门规定进行缴纳。
2.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无需编制预算。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资金决算。项目无间接费用,中方派出单位不得截留经费,资助经费应全部用于入选人员出访交流,支出科目仅包括重点专项项目“业务费”中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五)申报资格要求
项目支持我国科研人员赴泰国开展科研交流。
1.申报中泰项目的中方科研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5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
(3)申报人员在派出单位从事科研工作;
(4)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或科研潜力;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80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且身体健康;
(6)具备良好的英语语言沟通能力;
(7)承诺在泰交流期间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则,尊重当地习俗。
2.申报中泰项目的泰方接收单位限1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泰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能力、具备相应科研条件和能力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或企业等;
(2)能够为中方赴泰国科研人员提供在当地工作的必要条件,并确定1名外方项目负责人负责中方赴泰人员交流计划的实施;
(3)能够向中方赴泰国科研人员出具赴泰国工作同意书、邀请函并协助其办理入境签证、外国人居留证等相关手续。
(六)申报材料要求
由中方派出单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在线填报并提交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材料。附件材料中应包括:
1.泰方接收单位工作同意书和邀请函;
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最高学位证书和申报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含教育、工作经历);
3.申报人语言等级证书或语言能力证明材料;
4.其他与申报人科研能力与水平相关的参考材料。
申报人需自行联系泰方科研单位,作为其在泰工作单位,并获取该单位的工作同意书及邀请函。
1.3中南青年科研人员交流计划项目
(一)资助领域
支持以下领域南非科研人员来华开展时长分为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的科研交流。
领域方向:现代化采矿;生物技术(包括生物技术在现代化农业和健康创新领域的应用);能源创新(包括氢能经济在内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空间科技(包括天文学);海洋科学;高性能计算;人工智能。
拟支持项目数:10个。
共拟支持经费:240万元人民币。
(二)资助期限
南非科研人员来华交流时长为3个月和6个月的,项目执行周期为12个月;来华交流时长为12个月的,项目执行周期为18个月。
(三)资助额度
每个中南项目限资助外方1人来华,资助额度为2万元人民币/月(税前),即3个月项目资助6万元、6个月项目资助12万元、12个月项目资助24万元。资助经费用于南非来华科研人员支付国际旅费以及在华期间生活开支、住房租赁、保险购置(保险为必须项,且至少包含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等费用。
(四)资助方式及要求
1.根据南非科研人员来华交流时限(3/6/12个月),资助经费一次性拨付至中方接收单位(即项目申报单位)。中方接收单位收到经费后,按月拨付给南非来华科研人员,须确保南非来华科研人员购买在华交流期间的医疗和人身意外等保险,具体经费发放方式由中方接收单位与南非来华科研人员商定。经费拨付到接收单位和发放给南非来华科研人员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税费,由中方接收单位按照本单位及税务部门规定进行缴纳。
2.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无需编制预算。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资金决算。项目无间接费用,中方接收单位不得截留经费,资助经费应全部用于入选人员来访交流,支出科目仅包括重点专项项目“业务费”中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五)申报资格要求
项目支持南非科研人员来华开展科研交流。
1.申报中南项目的南非科研人员应为项目外方负责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南非共和国国籍;
(2)在南非拥有正式工作,从事科研工作或科技政策研究;
(3)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5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
(4)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或科研潜力;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80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且身体健康;
(6)具有良好的英语或汉语语言沟通能力;
(7)承诺在华交流期间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则,尊重当地风俗。
2.申报中南项目的中方接收单位限1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能力、具备相应科研条件和能力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或企业等;
(2)能够为南非来华科研人员提供在华必要工作条件,确定1名中方项目负责人按指南要求申报中南项目并负责项目实施,中方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0周岁(196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3)能够向南非来华科研人员出具来华工作同意书、邀请函并协助其办理入境签证、外国人居留证等相关手续;
(4)在收到项目资助经费前,能够垫付相关费用以保障南非来华科研人员在华生活相关需要;
(5)能够提供配套资金支付南非来华科研人员的行政管理开支、必要科研设备购置、国内差旅费等;
(6)能够指定本单位的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承担南非来华科研人员管理及答疑工作,并向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及时报送进展、总结及收据等各类材料。
(六)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中南项目由中方接收单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在线填报并提交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材料,拟接收的南非来华科研人员在申报书中应作为项目外方负责
人进行填报,其所在单位作为项目外方承担单位进行填报。附件材料中应包括:
1.中方接收单位工作同意书;
2.南非来华科研人员护照个人信息页(须包含照片、姓名、护照号)、最高学位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含教育、工作经历)。
3.其他与南非来华科研人员科研能力与水平相关的参考材料。
中方接收单位需自行联系拟接收的南非来华科研人员,并获取其护照、最高学位证书和在职证明等附件材料。
三、其他注意事项
1.项目立项后,中方项目负责人需与外方认真规划出访或来访日程,严格执行访问任务,按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出访或来访手续。
2.项目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进行调整,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中方派出单位或中方接收单位应当按程序及时向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项目不得办理延期,应在执行期内完成交流计划;因不可抗拒因素,确实不能按期启动执行的,或执行中需提前中止的,中方派出单位或中方接收单位应当按程序及时向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申请,并将剩余未使用款项退回。
4.因非正当理由,未能在项目执行期内完成交流计划的,中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其所在单位其他人员1年内不得申请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人员交流计划项目。
5.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有效使用。中外方入选交流人员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与本项目要求的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开支标准,自主决定经费使用。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中新(加坡)、中泰(国)和中南(非)青年科研人员交流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
(1)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2)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项目申报书内容与申报的指南方向基本相符。
(4)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2.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批次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本批次项目。
(3)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4)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3.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2)注册时间在2024年2月1日前。
(3)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4.本批次指南项目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请参见具体指南说明
本批次指南项目形式审查责任人:张行子、向远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