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户滁州创新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
二、申报依据
《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滁办字〔2022〕34号)。
三、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科技团队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提出申请。
2.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需出具推荐函(附件3)及申报团队汇总表(附件4),连同团队正式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在申报截止时间前,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电子版发至邮箱:913135254@ qq.com。
3.组织专家评审和尽职调查。
4.召开市天使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投资意见。
5.与确定投资的团队签订投资协议。
6.对确定投资的团队,同时优先推荐申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扶持资金。
四、相关要求
1.科技团队创办公司为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滁州市注册成立。
2.科技团队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推荐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具体申报材料详见《滁州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申报书》(附件1)尾页,装订要求详见附件5。
对弄虚作假、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全部资金,列入个人和企业诚信记录,并依照规定在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进行曝光和披露,5年内不得申报政府各类补助资金。
3.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集中审核,并行文推荐至市科技局。基金实行常年申报,分批推荐(请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分别在2025年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前完成材料上报,逾期纳入下一年度)。
联系人:
滁州市科学技术局:朱文0550-3043132、13855063919
天长市科学技术局:陈盼0550-7770336、17771981263
明光市科学技术局:左鹏飞0550-8022606、15150503701
定远县科学技术局:何紫琪0550-4288030、13135509702
来安县科学技术局:戴永林0550-5629772、18955020598
全椒县科学技术局:张萍0550-2307568、15956097699
凤阳县科学技术局:黄友好0550-6713701、19155060353
南谯区科学技术局:郁东东0550-3110039、13625502758
琅琊区科学技术局:王娟0550-3042622、13195558021
滁州市经开区:张树婷0550-3213827、15000661912
中新苏滁高新区:殷国豪0550-3769755、18175212292
附件:1.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doc
4.滁州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滁创新创业项目推荐函.doc
5.2025年度申报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情况统计(汇总表).doc
滁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2月12日
附件1
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滁州城市职业学院:
现将《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团队及高校师生在我市创新创业,培育孵化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统一设立滁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由市本级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共同投资成立。
第三条天使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行,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政府承担有限责任,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及高校师生在滁创新创业项目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天使投资基金设立联席会议机制,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城投集团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履行审议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基金年度托管报告、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及监督基金管理运行等职责。
第五条基金的日常投资运行,由市科技局牵头选聘募资能力强、资本运营经验丰富、信誉度高、有产业资源导入能力的专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管理公司牵头组建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基金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六条市科技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天使投资项目库;
(二)制定基金申报、运作流程和基金投资项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基金投委会决策;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四)对基金业务开展给予行业指导和支持第七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决策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及退出事项;(二)其他决策事项。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经管理公司内部决策审议通过的拟投资项目,由管理公司申请,并发起投委会决策审议:
(二)对拟投项目,负责筛选汇总投资意向并开展尽职调查,组织协调天使基金投资决策,对项目企业进行投资方案制定、投资实施、投资后管理和监督及退出实施等专业化运作;
(三)负责基金的合规运营,并定期报送基金运行情况报
告、基金年度托管报告及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四)接受监督检查,配合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审计;
(五)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基金项目申报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基金拟投项目的申报和遴选,向市科技局和基金管理公司出具初审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协助基金管理公司跟进掌握基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基金从投资项目退出或投资项目破产清算时,负责协助基金管理公司实施。
第三章支持对象
第十条天使项目:(一)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市独立创办公司或与我市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高层次科技人才包括:“两院”院士,国家级、省级、市级领军人才;国内外优秀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高管人员或高校、科研院所副高以上科技人员及其他优秀创新型研发项目负责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用其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以及研发技能等入股,团队在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第十一条种子项目: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团队、优秀大学生创业团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人才、具有职务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人员等优秀人才团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择优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团队:
(一)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团队;
(二)大院大所、科技龙头企业所举办行业赛事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团队;
(三)优秀大学生创业团队,包括海外留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优秀本科毕业生;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人才,包括但不限于“两院”院士、行业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优秀大中型企业高管等人员;
(五)具有职务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院(校)地合作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副高及以上科研人员。
投资对象为上述科技团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若科技团队未设立企业,需在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六个月内设立企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滁州市,且实际运营时间不满一年;(二)科技团队在其创设企业中持有股权不低于30%;
(三)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所属领域符合滁州市产业发展规划。
第四章运作模式
第十二条基金通过直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单个项目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一)天使项目:基金总规模的80%投资额度原则上用于投资天使项目,单个天使项目的投资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累计持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且不可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二)种子项目:基金总规模不超过20%的投资额度用于投资种子项目,单个种子项目的投资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累计持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且不可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十三条项目投资实行常年申报、按需评审。
市科技局建立天使投资项目库,在项目库中遴选项目时,由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收集整理基金申报项目资料,出具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报告,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投委会决策。
第五章基金退出
第十四条项目退出时,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并保留市属国有企业优先参与被投企业后续轮融资的权利。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协议约定或者实际情况拟定退出方案,提交投委会决策,原则上回购价格不低于投资本金加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收益。
第十五条基金投资时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股权投资情况下,基金投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第十六条单个项目退出后,先提取项目净收益5%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
第十七条提取风险准备金后,剩余可分配资金采取“先回本后分利”方式,先按照基金全体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可根据收益率对基金管理公司给予奖励,原则上不超过40%。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可按投资额度完成情况“阶梯式”提取管理费用,费率不高于2%。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天使投资所发生的项目申报、专家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等事项支出。
第六章基金激励
第十九条:基金投资期内,当被投企业上市、达到一定规模或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奖励情形时,经投委会审批后,按照《滁州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滁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暂行)》相关规定,给予团队奖励。
第七章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条基金不得用于抵押、股票(被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未转让及配售部分除外)、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同时不得从事《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中禁止从事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每季度末向基金联席会议报送天使投资基金季度运行情况报告。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联席会议及市财政局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配合市科技局按年度对基金开展绩效评价;基金管理公司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审计。基金运作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在程序合规情况下,由于市场、不可抗力等因素,允许天使项目投资出现最高不超过40%的亏损,允许种子项目投资出现最高不超过50%的亏损,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予以评定。超出部分,以基金管理公司所分得的奖励资金为限进行弥补。
第二十四条建立天使基金补充机制,基金联席会议根据基金年度运行及人才团队招引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提出年度基金补充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滁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