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三就地”,发挥孵化器在全过程创新、全要素集聚、全链条加速等方面的作用,现将《合肥市高水平孵化器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高水平孵化器建设实施方案.docx
2025年2月18日
附件
合肥市高水平孵化器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三就地”,发挥孵化器在全过程创新、全要素集聚、全链条加速等方面的作用,助力硬科技企业培育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对标世界一流,以重点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为引领,以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招商为主线,打造一批高水平孵化器,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带动全市孵化器从基础服务向专业服务、从集聚企业向孕育产业、从孵化链条向厚植生态转变。
(二)主要目标
到2029年,通过招引市外优秀孵化机构,提升本地孵化机构能级的方式,新培育不少于20家高水平孵化器,联动引育10000家科技型企业在肥落地,孵化1000家高新技术企业和10家上市企业,力争实现国家级孵化器县(市)区、开发区全覆盖,成为全市战新产业、未来产业强链、补链、延链的重要支撑。
二、高水平孵化器建设条件
(一)建设主体基础条件
高水平孵化器建设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专业视野。聚焦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量子信息、下一代人工智能等“6+5+X”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体系发展前沿方向和重大需求,特色鲜明,专业化程度高。
2.具备领军人物。孵化器建设领军人物长期从事孵化、管理、投资等相关领域工作,熟悉技术创新特点、产业发展规律、投融资情况等,且具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
3.具备投资能力。具备管理运营基金的实际经验和能力。
(二)高水平孵化器“精准画像”
经过5年建设,高水平孵化器应达到以下要求:
1.资源密集
(1)产业赋能能力强。专注1-2个产业领域,具备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垂直整合能力的专业型孵化器。具备发现、筛选一批前沿性、颠覆性、关键核心、“卡脖子”技术和人才的能力。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紧密合作,能提供专业化、品牌化的孵化服务,在孵化培育创新型科技企业方面具备丰富成效和经验。
(2)孵投联动能力强。单独或与市科创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等政府基金,社会基金合作设立早期硬科技投资基金,基金应在建设期前2年内完成设立,总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风险容忍度不低于50%。基金投向应为入孵企业,孵化器依协议约定或章程规定对基金投资项目具备一票否决权。入孵企业获得孵化器投资基金投资的总额不低于4000万元。
(3)企业服务能力强。搭建开放共享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或与现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合作,可提供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硬”服务及高水平技术筛选、工业设计、创意设计、供应链和产业链资源链接等“软”服务,鼓励孵化器将服务资源向全市企业开放。从入孵企业中获取的服务收入不少于孵化器年度营收的10%或入孵企业获得服务比例不低于50%。
2.专业高产
(1)必选指标:至少围绕专注领域引育企业60家,其中国家高企不低于30家、专精特新企业(包括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不低于5家。
(2)可选指标:1家企业上市或3家企业进入上市流程(若高水平孵化器建设之初未约定此可选指标,则资金和基金支持额度上限降低30%)。
三、建设流程
(一)遴选推荐。市科技局,县(市)区、开发区,科大硅谷公司可单独或联合作为推荐主体,对照高水平孵化器条件、重点建设任务、考核指标表(附件),与孵化器建设主体围绕建设目标、具体任务、支持政策等内容进行协商,形成高水平孵化器建设方案及合作协议。
(二)属地承接。对非县(市)区、开发区推荐的高水平孵化器建设项目,根据产业契合度、落地及承接意愿等因素,提前摸排意向承接县区。
(三)会商论证。市科技局会同市产投集团下属市科创集团,县(市)区、开发区对高水平孵化器建设方案、合作协议开展论证,形成论证意见,提请市委科技委工作会议研究。
(四)签约建设。县(市)区、开发区与建设主体按照规定签约建设。签约完成后,将建设方案、论证意见、合作协议等材料统一报送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纳入高水平孵化器建设布局。
(五)管理考核。县(市)区、开发区会同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持续做好高水平孵化器日常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定期向市科技局报送建设进展情况。
(六)相关要求
1.高水平孵化器建设内容(指标等)一般不进行调整。如发生名称、场地位置、实际控制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情形,应提前1个月向市科技局,县(市)区、开发区报告。
2.高水平孵化器应当根据要求定期汇总孵化企业情况、孵化器经营情况、重要变动等信息数据,编制季度、年度报告并及时报送市科技局及县(市)区、开发区。高水平孵化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持续提升运营能力,自觉接受专项审计、绩效评价。
3.高水平孵化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合作协议、建设方案等的情形,应当依法依规以及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四、支持政策
对每家纳入高水平孵化器建设布局的载体给予如下支持:
(一)市级层面支持
(1)市财政给予连续5年总计不超过3000万元经费支持,按照资金支持与参股基金支持各不超过1500万元标准安排,每年资金具体金额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2)参股基金支持由市科创投资基金、市天使投资基金等按照不超过孵化器设立基金规模50%参股。相关市级基金、孵化器建设主体应密切配合,按照要求完成基金设立。
(3)各级财政资金包干使用。
(二)属地、科大硅谷层面支持
县(市)区、开发区在市级支持政策基础上,结合实际给予高水平孵化器资金、政策、服务等要素支持,其中对市级资金支持按1:1配套。纳入高水平孵化器建设布局的载体可直接纳入科大硅谷建设范围,依规定享受科大硅谷政策支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建设主体自有资金投入
在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内,建设主体每年须以自有资金投入高水平孵化器建设(不含基金投入),投入额度应不低于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额度。
(四)具体支持方式
根据协议约定确定资金支持方式和力度,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每年具体兑现金额。
五、绩效评价
县(市)区、开发区会同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等对高水平孵化器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具体包括:
(一)评价原则。根据协议约定指标,制定相应的评价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评价程序。高水平孵化器按要求提交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相关县(市)区、开发区会同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等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市科技局通报评价结果。
(三)评价结果及运用
根据合同约定的年度指标综合得分情况,确定高水平孵化器年度评价等级,除控制项外不拘泥于单项指标是否达标。具体分为:
1.继续支持。得分≥70,按照实际完成百分比兑现当年度资金(实际兑现金额=年度资金×年度考核评分/100);
2.关注督导。得分<70,根据协议约定处理。连续两年得分<70的,退出高水平孵化器建设布局,依法解除建设协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推进。由市委科技委统筹协调高水平孵化器建设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委科技委办公室(市科技局)负责牵头推进日常具体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以及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举措,结合自身工作任务和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好有效落实。
(二)强化政策扶持。市财政局要统筹资金支持高水平孵化器建设发展。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自身产业和资源特色,按照“一区一策”的原则,做好高水平孵化器建设工作。相关市属平台公司要围绕“硬核”技术、初创企业等,会同高水平孵化器创新开发股权、债权类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硬科技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国资高水平孵化器创新模式,畅通利益共享机制,允许国有孵化团队或建设主体持股孵化,优化投资审批流程,试点退出与容错机制。
(三)严格评估考核。将高水平孵化器建设发展工作纳入年度科技创新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定期督查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并通报。
本实施方案由市委科技委办公室(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新出台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省政策调整执行。
附件:高水平孵化器考核指标表
附件
高水平孵化器考核指标表
下表为高水平孵化器考核样表,分项指标(分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协议中调整。
考核项目 | 指 标 | 分 值 | 验 收 标 准 |
一、科技企业孵化服务能力(35分) | 1.围绕孵化器主导产业,培育企业数量。
总量:**个; 第1-5年:**个,分年度分别列出。 2.招引高水平科技企业来肥落地数量。 总量:**个; 第1-5年:**个,分年度分别列出。 3.引育企业发展水平。 总量:高企**个,专精特新企业**个; 第1-5年:高企**个,专精特新企业**个,分年度分别列出。 4.可选指标(上市企业)。 *家企业上市或*家企业进入上市流程(仅第四年结束时考核); 1家企业上市或3家企业进入上市流程(仅第五年结束时考核)。 |
(1)20分。
(2)5分。 (3)10分。 (4)本指标为控制项,若不符合,当年度考核不合格。 |
1.符合《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条件的在孵和毕业企业,经营范围须涵盖孵化器主导产业,满分指标为70家。
2.招引市外国家高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来肥落地,企业经营范围须涵盖孵化器主导产业,满分指标为30家,此类企业可视同入孵企业。 3.满分指标为高企50家,专精特新企业10家,包括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 4.参照《合肥市推进企业上市五年倍增行动计划》,上市指境内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及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上市流程指完成股份制改造、在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获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等流程。 |
二、公共技术服务能力(10分) | 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成效。
1.服务入孵企业数量:**家。 第1-5年:**家,分年度分别列出。 2.第4年时,从入孵企业中获取的服务收入不少于孵化器年度营收的**%或入孵企业获得服务比例不低于**%(仅第四年结束时考核)。 3.第5年时,从入孵企业中获取的服务收入不少于孵化器年度营收的10%或入孵企业获得服务比例不低于50%(仅第五年结束时考核)。 |
(1)10分,满分指标为60家。
(2)本指标为扣分项,若不符合,扣5分。 (3)本指标为扣分项,若不符合,扣5分。 |
入孵企业含在孵、毕业及招引企业,下同。 |
三、科技金融能力(20分) | 孵化器基金设立及运转情况。
1.基金设立情况 第**年时,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风险容忍度不低于50%。 2.投资入孵企业数量:**家; 第1-5年:**家,分年度分别列出。 3.投资入孵企业金额:**万元; 第1-5年:**万元,分年度分别列出。 4.孵化器对基金投向须具备一票否决权。 |
(1)本指标为扣分项,若不符合,“科技金融能力”当年整项不得分。
(2)5分,满分指标为30家。 (3)15分,满分指标为5000万元。 (4)本指标为扣分项,若不符合,“科技金融能力”当年整项不得分。 |
基金设立应于前2年内完成。 |
四、产业融通能力(15分) | 帮助孵化企业融入产业链情况。
帮助企业解决下游场景、市场拓展需求数量:**项; 第1-5年:**项,分年度分别列出。 |
15分,满分指标为50项。 | 须相关企业提供详细需求及解决过程盖章说明、企业产品应用或销售相关证明材料。 |
五、区域带动能力(15分) | 1.毕业企业持续服务率;
第4年时,毕业企业持续服务率**%; 第5年时,毕业企业持续服务率**%。 2.属地发展贡献度。 第4年时,属地发展贡献度**%; 第5年时,属地发展贡献度**%。 |
(1)10分,满分指标为100%。
(2)5分,满分指标为90%。 |
前3年不考核此项指标,视为满分。 |
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5分) | 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
1.每年获得的财政资金须用于孵化器建设运营。 2.每年孵化器自有资金投入量不低于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金额。 |
(1)5分。
(2)本指标为控制项,若不符合,当年度考核不合格。 |
通过列明相关资金使用方向及使用量的审计报告确定。 |
打分说明:企业单项实际得分=当年实际完成指标/当年指标额*分值(当年实际完成指标>当年指标额时,当年实际完成指标/当年指标额=1,超出部分可计入下一年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