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直、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先将修订后的《芜湖市湾沚区促进航空航天(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湾沚区促进航空航天(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推进芜湖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支持芜湖市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行动方案》要求,围绕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通用航空产业基地和区域服务中心的发展定位,统筹安排航空航天(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区航空航天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1.支持新项目开工建设。新开工航空航天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基建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20%给予补助(当年11月份及之前开工的,则按20%给予补助;若12月开工的,则可累计至下一年合并按第一年计算,按20%给予补助),第二年按15%给予补助,第三年按10%给予补助,连续补3年,最高不超过500万。
2.降低企业启动成本。全力支持航空航天类项目搬迁至湾沚区,根据项目实际发生的搬迁、装修、设备安装调试等费用,一次性给予项目公司50%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湾沚区内新注册(在本区注册不满1年)的航空航天类企业,对租赁本区域内生产经营用房(含机库)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当年对购买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的项目,按不高于实际成交金额的3%给予等额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支持企业规模上台阶。对区域内当年首次升规的航空航天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首次升规且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航空航天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连续三年在规的航空航天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稳规”奖励。对“当年签约、当年开工、当年投产并当年入规”的“四当年”航空航天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科学技术创新
5.支持发明创造。当年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当年被国外授予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10万元。充分发挥国家航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作用,为相关企业专利申请提供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服务。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支持,补助额度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
6.支持区域内航空航天企业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对当年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120万元、50万元、30万元。
7.支持获得资质认定。在本区注册的航空航天企业通过自主研发、项目引进、海外并购、技术引进等方式,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在区生产交付且不可向外转移型号证书,每个型号给予奖励支持。其中,对区域内首次取得通航整机(有人)“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给予不超过4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域内首次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的企业,首次获得“型号合格证”的,按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6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按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区域内首次取得航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的,并被通用整机采用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螺旋桨、航空电子等航空核心部件,首次独立取得相关适航认证或等级认定的,每个适航认证证书(不包括子系统)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支持,其他随机取证成功的,每个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支持;对区域内当年首次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135部、145部、147部资质的,每项资质分别给予不超过40万元、8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域内模拟器、降落伞、载人自由气球等关联产品首次独立取得相关适航认证或等级认定的,按照每个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8.鼓励航空航天产业链融通发展、企业配套采购产品。采购方经审计当年度采购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不含税),一次性给予采购企业10万元奖励;实际采购额经审计每增加500万元(不含税),增加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被采购方经审计当年度被采购金额达50万元及以上的(不含税),给予被采购方采购金额2%、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9.支持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研发。引导区内航空航天企业获得军品承研承制资质。对新获得或通过复审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分别给予所属企业一次性不低于20万元补助;对当年加入军队采购网、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等有保密资质平台的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列入工信部、国防科工局制定的《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奖励5万元;企业直接获得军工订单200万元(含)以上奖励实际销售额10%,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壮大低空经济发展
10.加快低空应用场景创新。支持开通无人机物流航线,对于新开通无人航空器载货运输固定航线的航空航天类企业给予补助。其中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每年常态化运营完成500架次(一起一落计为一个架次)以上(含)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每年常态化运营完成500架次(一起一落计为一个架次)以上(含)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补助3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1.鼓励发展通用航空消费新市场。大力支持通航文旅及科普教育活动,对区域内的通航运营企业根据运行情况进行资金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湾沚区“研学游”政策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12.进一步引导通航企业在区域内开展通用航空商照、私照、运动类照等执照培训,积极宣传并鼓励社会群众及企业参加培训。对当年度培训合格且取得相应证件的,按照每本15%培训费(上限:商照每本每人2.5万元、私照每本每人1.5万元、运动驾驶执照每本每人1万元)的标准以发放消费券形式直补给消费者。
四、提升通航服务能力
13.推进飞行保障设施及公共测试平台建设。对参与低空信息设施建设、低空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按照实际参与建设费用(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对参与公共测试平台建设的企业,按实际参与建设费用(不含航空器采购)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国有通航公司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安保物业、设备维修等运营产生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14.在区域内进行通用航空作业飞行、教学飞行、试飞、转场飞行等飞行活动的,对区域内民用机场收取的相关费用予以全额补贴;对注册时间满三年的航空航天类企业,区域内通用机场场地租用按实际支付场地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个场地租金补贴每年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15.在区内开展低空旅游和飞行体验等文旅项目的,经运营成本监审后,按照飞行时间给予适当补贴,飞行时间达到100小时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万元,超过50小时不足100小时的补助不超过5万元,低于50小时的不予补助。
五、加速航空人才集聚
16.鼓励高层次人才引进。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保障湾沚区人才居住需求,并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参照《芜湖市湾沚区人才公寓租赁补贴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来区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安家补助等方面提供服务和支持,具体参照《芜湖市湾沚区”产学研创“人才政策十八条》相关规定执行。
17.鼓励区域内航空航天企业加大人才培育力度。对企业达到C层次及以上层次的人才即可按规定申请人才认定,具体参照《实施新时代“紫云英人才计划”加快推进芜湖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六、畅通企业融资渠道
18.鼓励精准金融支持。对企业当年新增贷款过程中产业的贷款利息进行补助,按照企业贷款实际年限计算,同一企业最多支持三年,每年按照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200万元。
七、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合法注册、在本区开展经营活动、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航空航天企业或机构。政策补助兑现之前,申报企业需正常经营;申报个人需在职在岗。
(二)本政策与我省、市、区现有其他相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重大航空航天类项目和具有重要意义的通用航空类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四)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一年。《关于印发湾沚区促进航空航天产业(低空经济)扶持政策的通知(修订版)》(芜航产秘〔2023〕1号)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废止。本政策由区航空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