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淮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申报通知 (339) 发布于:2024-12-03 更新于:2024-12-03 来自: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项目申报

各县区(园区)、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淮南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数资〔2024〕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现将2024年度淮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企业在淮南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依法纳税,具备固定经营场所,依法诚信经营,无不良记录。

2.企业经营范围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三种类型之一,且满足《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对照《实施细则》进行自评,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一式两份(附件2);

(二)县区初审。各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缺失等情况应一次性通知企业进行补充,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对于审核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附件3)并将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提交市数据资源局进行复审;

(三)专家评审。市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认定和公示。市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初步认定名单,并在市数据资源局门户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文认定,在市数据资源局门户网上公布最终认定结果。

三、有关注意事项

1.各县区(园区)要高度重视申报工作,根据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企业积极申报;

2.申报企业应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材料,不得空项、漏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

3.各县区(园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审核后,于12月12日前将推荐意见书、企业申报资料(含电子版)一式二份报送市数据资源局产业发展科,逾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市数据资源局 0554-6657133

寿县数据资源局 0554-6629815

凤台县数据资源局 0554-8682304

大通区数据资源局 0554-2519004

田家庵区数据资源局 0554-2698442

谢家集区数据资源局 0554-5680096

八公山区数据资源局 0554-2383551

潘集区数据资源局 0554-4989180

毛集实验区政务服务中心 0554-2365588

高新区管委会科创中心 0554-6629815

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0554-3326535

煤化工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0554-6600700

附件:1.《淮南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淮数资〔2024〕12号)

2.淮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书

3.初审推荐意见汇总表

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1

关于印发《淮南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准南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

淮南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培育大数据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壮大我市大数据产业,规范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淮南市大数据企业,是指在淮南市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认定的企业。以下统称大数据企业。

第三条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坚持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企业主体,企业自愿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管理服务等工作。主要任务:

(一)牵头制定修订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相关规定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全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公示大数据企业认定情况,核发大数据企业证书;

(三)受理和处理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的相关投诉、申诉、举报;

(四)指导、服务大数据企业发展,为大数据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要素支撑、场景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

(五)承担保障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商业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时空大数据、地理信息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淮南,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近三年未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五)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六)企业主营业务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范围内,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大数据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自评,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1.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查询材料。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二)县级初审

县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查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并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对审核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专家评审

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

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大数据企业进行审查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颁发《淮南市大数据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五章培育措施

第八条对大数据企业给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纳入淮南市大数据企业库,作为淮南市大数据有关政策重点扶持对象,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二)遴选推荐申报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大数据企业的,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三)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市级和各县区、园区出台的大数据类配套政策;

(四)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五)支持县(区)依法依规制定扶持政策,对大数据企业给予奖补等多种形式扶持;

(六)支持大数据企业与本地高校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等培养模式,加强大数据技能人才培养;

(七)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大数据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申请认定。企业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条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监督,对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并予以公示,相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大数据企业。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或者上报虚假数据、信息等失信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企业经营信息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并予以公示。未按规定报备的,一经发现,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按照本实施细则。

第十条规定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鼓励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设立企业首席数据官,

负责企业内数据共享开放、数据要素价值提升、数据产业生态培育、数据安全保障及相关协调联络等工作,积极参与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行业交流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淮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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