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低空航空器的运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促进低空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安全第一、服务发展、分类管理、协同监管、包容审慎的原则,提升低空经济制造能力、创新能力、市场渗透能力和服务保障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发展低空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推动形成低空制造和服务融合、应用和产业互促的发展格局,为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重要支撑。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低空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政策支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健全服务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产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协调解决本市低空飞行领域的空域划设、飞行活动监管、应急处置等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发展实际组织推动低空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三、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承担统筹协调低空经济发展的日常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低空飞行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开展应用场景拓展、低空空域管理、飞行服务保障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空经济发展工作。
四、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引进和培育低空经济龙头企业,支持低空经济中小企业与龙头企业配套协作,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构建完善的低空经济生态。
五、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协同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支持低空经济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牵头或参与制定低空经济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六、市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研发、生产、应用、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为低空经济产业提供融资支持。
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推动低空飞行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平台系统对接,为低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低空飞行起降、货物装卸、乘客候乘、充换电、航空器存储、飞行测试等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
八、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在本市开展城市空中交通管理试点,设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适航审定类研究机构,提供试飞验证、检验检测、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拓展应用场景,推动低空航空器在生态环境保护、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气象、消防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支持低空消费小镇、低空飞行营地等建设,鼓励开展低空旅游、低空运动、低空文化交流等活动。
十、低空航空器及其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在本市生产、登记、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入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和本市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提出申请,承担飞行安全主体责任,并采取预防措施。
十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公安机关应当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依法做出许可决定,并制订低空飞行等安全监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十二、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监督,保证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