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汇编 (93) 发布于:2019-07-09 更新于:2024-11-15 来自:合肥市人民政府
项目申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7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认真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加强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全面提升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级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根据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全面落实金融业、服务业、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对外开放举措,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积极引进银行、证券、基金管理、期货、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我市企业到境外上市。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领域开放试点。(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等和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展服务业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导外资按照我市产业布局投资现代服务业领域,重点推进为先进制造配套的金融保险、商贸物流、工业设计、航空物流、电子商务、软件研发、检验检测、会计审计、信息科技、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引进外资,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积极促进外资进入健康养老、教育培训、文化娱乐、旅游会展等生活性服务业,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提升。(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旅发委、市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多证合一”改革,落实商事登记与多部门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信息共享,推进行政审批服务网络化运行。建立和完善市、县区(含开发区,下同)外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联系服务机制,对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加强招商服务,推动项目落地。全面推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探索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网络平台,实现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投资促进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入跨国公司外汇管理试点。积极利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服务我市实体经济,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等规定,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便利企业将境外募集人民币资金汇入境内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和债券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可按实际需要汇入境内使用。(市发改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外国人才来肥工作便利度。依法保障在肥工作外籍人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按规定享受各项人才政策,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引进外籍人才工作的综合性指导文件,积极支持外籍人才来肥工作。加快推进人才公寓建设,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可以优惠价格购买或租住相应标准的人才公寓。增设外籍子女学校或国际部,在其中就读的外籍人才子女可根据学校情况自行安排学制。在我市部分重点医院设立就医绿色通道和国际医疗部,为外籍人才提供预约诊疗和导医服务。在外籍人才集聚地,试点建设国际社区和街区。认真落实我省外籍人才签证居留便利政策,优化办事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将在肥工作的外籍人才纳入我市人才发展“6311”工程,将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证)及外国人才(R字)签证的外国高端人才纳入“江淮(合肥)优才卡”发放范围。(市人社局、市人才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外办、市台办、市房产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外商投资导向。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生态建设。进一步落实企业境外所得抵免、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可按照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就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收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在肥研发力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科研院所落户我市创办科技企业或创办研发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法人单位公平申请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建设研发平台,申报科技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等,并按相关政策申请资助和补助;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籍人才依法平等参与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活动。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为外资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对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的设备,支持企业申请实施上门查验。(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和合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外资并购投资。根据市场化原则探索建立并购信息库,引导我市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我市境内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权流转的公开透明程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兼并收购。(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成本。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等条件下,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对原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对原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范用工行为,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灵活用工需求。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岗位及时申请特殊工时,优化特殊工时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市城乡建委、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物流成本。积极建设陆空联合开放口岸和多式联运枢纽,加快发展江海、铁空、铁水等联运。增加我市国际国内航线和班次,积极增开全货机航线,加强航空中转枢纽港建设,健全合肥机场航空口岸功能。推动国际快件监管中心投入运行,科学规划合肥中欧班列规模线路,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场站、通关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地货物搭乘,促进中欧班列降本增效。完善市场调节机制,调整运输结构,提高运输效率,加强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领域收费行为监管,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邮政管理局、经开区管委会、包河区政府和合肥海关、安徽民航机场集团、市产投集团、合肥国际内陆港发展有限公司、合肥港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2018-2020年,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给予省级政策1:1比例配套,用于外资专项工作激励,重点支持引进以下项目: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年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两年累计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等。积极吸引跨国公司、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外资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管理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新设立的外资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境外“隐形冠军”企业投资项目、外资并购或国内企业海外并购返程投资项目等。实行市领导定点联系外资重大项目制度,实施重大项目“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全程跟踪服务。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在法定权限内提供投资促进资金支持,加强绩效考核,完善激励机制。(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障外资项目用地。加大对外资项目用地的支持,对市内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属于集约用地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在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物业产权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不动产单元转让,转让后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鼓励外资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弹性出让,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可凭与国土资源部门签定的土地租赁合同,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市城乡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推进“中国(合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发挥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的作用,加快建立快速协同保护体系。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在肥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商标品牌建设费用资助和奖励。(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我市外商投诉工作机制,畅通外资企业联系与反映问题的渠道,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相应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市商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促进开发区优化外资综合服务。支持国家级开发区行使地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承接省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试点,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创新探索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和相关开发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发挥开发区利用外资示范带动作用。重点支持经开区、高新区、新站高新区和其他省级开发区发挥利用外资主阵地作用,加快推进中德(合肥)智能制造国际创新产业园、中德(合肥)智慧产业园等建设。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7〕158号)的各项措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开发区。对发展较好、土地节约集约的开发区,需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给予适度倾斜,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扩区。在开发区招商引资部门、团队等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提高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的国际化水平。(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开发区引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开发区按市场化原则设立投资开发公司、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产业发展基金等投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运营企业在境外上市、发行债券融资。支持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保障。对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予以重点保障,在出访计划、出访经费、出访手续等方面优先支持,确保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如期实施。切实执行“经外事或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开发区的招商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不受批次限量管理”。每年度对全市利用外资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的招商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劳动模范等称号评选,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开展“合肥友谊奖”评选表彰。积极借力世界制造业大会、国际徽商大会、投洽会、高交会等国家级重大平台,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提升招商引资实效。(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外办、市台办、市投资促进局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对利用外资提质增效考核评价。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年度利用外资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考核评价,在考核利用外资规模、增速的同时,突出外资产业结构、创新能力、社会贡献、营商环境等质量效益指标的导向作用,进一步提升利用外资在各级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中的比重。各级各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政策、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要求,注重综合改善营商环境,给予内外资企业公平待遇,避免恶性竞争。(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政府督查和目标办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21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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