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管理办法》《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汇编 (179) 发布于:2024-11-13 更新于:2024-11-13 来自: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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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工信局,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管理办法》《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1.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管理办法

2.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1月8日

附件1

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数字化软件服务包管理机制,提升推广应用质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数字化转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实施方案及支持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以下简称“软件服务包”)的征集、推广应用、工作考核和调度等。

第二章征集软件范围

第三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导意见》,围绕制造业企业需求,征集一批使用便捷、功能有效、价格合理的数字化软件产品,启蒙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应用数字化软件意识。

第四条征集软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软件符合SaaS(软件即服务)模式要求,可按订阅服务方式收费;

(二)软件服务供应商拥有软件自主知识产权,已取得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证书;

(三)软件质量合格,经符合国家要求的第三方测评机构测试通过并取得软件测试报告;

(四)软件已在市场销售,具有市场应用案例。

第五条软件服务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研制和服务能力,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近三年内无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第六条软件服务供应商可授权其在安徽省内注册的控股公司履行软件服务包推广服务和资金兑现等职责。

第三章征集软件程序

第七条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承担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工作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由平台具体对接软件征集。平台制定软件征集管理办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并在平台公开,确保软件征集公开、公正、透明。

第八条平台摸排中小微制造业企业软件需求,面向国内征集软件。鼓励平台积极对接征集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品。发挥大规模推广的优势,软件服务包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

第九条平台按月将拟征集软件结果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采取专家咨询等方式对平台征集过程、软件申报材料、软件使用回传数据及使用次数判断规则等开展审查,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

第十条软件服务供应商对照征集软件的条件和要求,通过平台线上申报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相关附件模板从平台线上下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2.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如无,提供情况说明);

3.软件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软件著作权或专利证书等);

4.申报的软件经符合国家要求的第三方测评机构测试通过的报告;

5.申请承诺书;

6.软件价格证明材料;

7.其他佐证材料等。

第四章推广应用方式

第十一条征集的软件部署在平台,以云化服务方式供省内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根据数字化转型需要订阅使用。

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与税务等部门对接,摸排企业情况,研究制定年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平台加强企业对接服务,推动企业“免申即享”应用软件。

第十三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平台按职责分工,开展政策宣贯、应用对接、使用培训和售后服务,指导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入驻平台,订阅、使用软件服务包。

第十四条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推广应用,加强平台建设,建立数据存储管理制度,采用加密等手段保护用户数据安全。平台可自行选择与服务商等开展市场合作,提升线上和线下推广服务的能力。

第十五条平台会同软件服务供应商做好软件应用指导、售后服务、软件使用情况数据的采集和分析等工作,持续巩固制造业企业使用软件效果。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资金以后补助方式补贴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应用软件服务包。

第十七条省财政资金对每个企业应用软件服务包最高补助1万元。企业订阅软件未满1万元可继续使用剩余额度订阅软件服务包。订阅的软件免费使用时长为1年(按照企业在平台确认订阅下单时间开始计算)。补助额度用完后,用户企业如继续使用软件,按市场化原则与平台及软件服务供应商协议交易。

第十八条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验收结算情况和本年度推广应用工作安排,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工作。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平台,资金支取必须经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同意,专款专用。相关利息和结余资金滚动用于补助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开展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验收结算和资金兑现工作,平台按验收情况拨付软件服务供应商资金。

第二十条鼓励各市安排资金支持征集软件,扩大升级软件服务包范围,或用于企业用完1万元补助额度以后软件服务包应用补助。

第六章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协调和考核管理,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工作,履行好制度设计、资金预算、重点工作会商、全过程监管、验收考核等职责。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服务和跟踪调度,指导企业建立软件服务包应用责任制,加强政策宣贯,及时跟踪调度本市推广应用软件服务包情况,做好市级验收核查工作,培育市级示范应用案例。

第二十二条平台负责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服务工作,优化推广应用流程,持续提升推广应用服务能力,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推广应用;做好企业需求调研、软件对接、云化部署、软件产品和软件服务供应商管理等,加强宣传对接和应用服务,快速响应用户咨询和诉求;完善平台功能,支持软件服务包发放、领取和软件云化应用,提升数据管理综合能力,建立企业数据安全保障责任制,确保平台数据、应用、资金安全;会同软件服务供应商打通软件使用数据,对使用效果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向各级工信部门开放软件订单数据和汇总分析数据等非企业隐私数据查看权限,配合做好验收考核;配合做好应用案例培育,及时分析使用数据、总结应用案例等,向工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三条软件服务供应商负责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在要求时间内提供软件产品,会同平台完成产品部署、调试和上架等工作;持续做好产品运维,及时响应用户应急维修诉求,配合做好验收考核。

第七章工作考核和调度

第二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对平台(含软件服务供应商)考核,对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开展调度。

第二十五条平台(含软件服务供应商)按以下方面考核:

1.平台提供完善的边缘层、IaaS(基础设施即服务)层、SaaS(软件即服务)层、PaaS(平台即服务)层服务,未出现重大基础设施故障,未对企业生产运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2.平台支持面向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成熟的云化软件,提供面向各类工业场景的集成SDK、微服务组件等;平台年度部署云化软件数量不少于200个;提供多类开发语言,以及建模与仿真、可视化展示、知识管理、智能语音处理、认知智能大模型等多类开发工具服务和应用,提供多种能够进行关联分析、文本分析、深度学习的通用算法;

3.平台提升数据管理综合能力,支持多类软件系统数据的云端集成;具备海量工业数据存储、管理、分析能力;每年向每家软件服务供应商提供不少于4篇的个性化大数据分析报告,向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1篇软件服务包使用分析报告;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不少于12篇中小微制造业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开发和生产运行等方向大数据分析报告;

4.平台建立企业数据安全保障责任制,按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安全防护规范》(试行)要求,自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平台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并公开发布,部署安全防护功能模块或组件;提供统一的、企业可管理、可转移的数据存储服务,让企业数据属于企业;

5.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提升线上和线下推广服务的能力,建立运维服务责任制,成立工作专班,在全省16个地市建立服务团队,按照要求开展软硬件资源和开发工具的接入、控制和管理;年度组织软件服务供应商、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对接、培训、宣讲等活动场次不少于20场;故障响应时间不超过2小时(响应方式包括现场、远程、电话指导等);用户对订单评价为“满意”的比例不低于95%;

6.软件服务供应商建立数字化软件运行专项工作责任制,专人负责软件应用指导、技术运维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在平台注册数量、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政策落实情况等进行调度。

第二十七条平台考核不合格,取消下一年度软件服务包推广资格。对因产品和服务问题导致用户经济等损失的,由软件服务供应商和平台按照其责任划分共同赔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下一年度软件推广资格,并对平台年度考核予以扣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集中采用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2

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提升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效率,降低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规范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兑现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数字化转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实施方案及支持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以下简称软件服务包)的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其中,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是指经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监督管理,专项用于落实中小微制造业企业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的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正透明、程序规范、注重绩效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季度验收结算、年度汇总考核”的要求,根据通过验收的软件服务包实际使用数量和使用效果,采用后补助方式安排。原则上每个季度结束后开展验收结算,每年度结束后对全年推广应用情况进行工作考核。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审核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项目考核验收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验收结算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补助资金验收结算范围为符合验收结算条件但未结算的软件订单,补助资金包括软件服务供应商软件产品服务费、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费等两类。

第七条验收结算条件如下:

1.工业互联网平台功能正常,未出现重大基础设施故障,未对企业生产运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故;

2.数字化软件在工业互联网平台上完成SaaS(软件即服务)模式部署,同时软件产品(服务)正常使用;

3.数字化软件订阅使用企业符合《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软件服务包年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要求;

4.企业使用软件产品达到使用次数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1);

5.企业对软件产品使用满意度评价达到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八条补助标准为:

1.软件服务供应商软件产品服务费=验收通过的软件订阅总量×软件产品年度订阅价格×85%;

2.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费=验收通过的软件订阅总量×软件产品年度订阅价格×15%。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验收结算工作的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请。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工业互联网平台报送季度软件服务包分产品分地区使用情况报告、季度自评报告、数字化软件订阅使用审计报告和验收结算申请。申请验收结算提交材料包括:

1.季度自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建设、云化软件部署、平台服务能力、平台安全保障等情况);

2.数字化软件订阅使用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企业数、领券企业数、消费券金额、下单企业数、已使用消费券金额、申请验收企业数、验收订单数、验收金额、使用数据情况、产品满意度情况等相关数据和明细)。

(二)专业审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软件处会同财务处组织成立由第三方机构和技术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工业互联网平台报送的自评报告和数字化软件订阅使用审计报告等进行审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查报告。

(三)现场核对。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业互联网平台的验收结算申请,对辖区内软件服务包使用企业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对,重点核对使用企业是否满足条件、订阅使用软件产品是否满足使用次数标准、企业评价满意度情况。各市现场核对比例不低于本市申请结算企业数量的5%且不少于50家(本市申请结算企业不足50家的全部纳入现场核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软件处组织力量抽取企业现场核对。

(四)拟定计划。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和现场核对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软件处会财务处提出软件服务包项目补助建议,按程序报厅主要领导审定后,拟定项目补助计划。

(五)社会公示。对拟定的项目补助计划,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下达计划。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项目补助计划下达工业互联网平台,同步抄送省财政厅。

(七)结算资金。工业互联网平台应于项目补助计划正式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资金足额拨付至软件服务供应商和自有资金账户,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工业互联网平台设立专户,会同平台、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建立专账核算制度,系统完整反映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工业互联网平台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数据分析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凡发现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改变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等情形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获得补助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核算制度,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获得补助的单位应当依法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工作考核、资金拨付等后续工作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获得补助的单位、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申报受理与考核验收工作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相关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使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软件服务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附1

软件产品使用次数标准

根据平台采集使用数据,对企业使用软件的次数情况进行评 价,符合以下 1 种情况的通过使用次数评价:

序号 指标 评价方法 量化标准 评价依据
 

1

 

用户持续使用该软件情况。

 

核查验收前本订单用户 持续每月使用软件情况。

 

至少连续使用3 个月,每月至少 1 次。

 

核查平台采集使用数据。

 

2

 

用户累计使用该软件情况。

 

核查验收前本订单用户 累计使用软件次数情况。

 

累计使用次数大于(含)9 次。

 

核查平台采集使用数据。

 

3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况。

对财务、税务等软件,使用频次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要求的,由软件服务供 应商提出申请,提供相关 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 研究评价标准。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提供国家法律法规依据。

附2

软件产品使用满意度评价标准

评价条件: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在平台完成一笔交易后,有权对交易情况作出评价。只有成功的交易(试用结束并确认消费成功),用户才可以评价,交易是否成功以消费券是否核销为判断依据。如果全额退款,则无法评价。

评价时间:在交易成功的15天内,交易评价入口开放,评价提交后即可发布。

评价等级:评价分为“满意”、“不满意”,每次评价仅能选择一项;如在交易成功15天内未评价,15天以后系统将自动默认给予“满意”。

评价修改:评价方在作出“满意”“不满意”的7天(含)内,有一次自主修改评价的机会。评价一经修改不能被删除或再次修改。

详细信息:除评价等级外,平台需详细记录并提供评价人员、评价时间、是否默认评价、评价修改情况等信息。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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