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培育办法

政策汇编 (6225) 发布于:2022-01-07 更新于:2022-01-07 来自: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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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服务企业“百分之一工作法”,健全我市“1+9+N”企业服务体系,打造市企业服务“生力军”,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梯度培育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制定《芜湖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培育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服务企业“百分之一工作法”,健全芜湖市“1+9+N”企业服务体系,打造芜湖市企业服务“生力军”,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打造服务场景,为企业提供精准、有效、优质的服务。根据《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培育办法》(皖经信企发〔2020〕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芜湖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平台)是指经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示范平台规划、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市企业服务中心协助市经信局对市级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级示范平台认定遵从自愿、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对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市级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芜湖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独立运营1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商会协会,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2.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或免费为企业服务,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3.服务功能完善。从业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60%。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含)以上。

5.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6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6.平台建设运营单位及法人无失信行为信息。

第六条 市级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两项功能要求:

1.信息咨询。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6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2.技术创新。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

3.人才培训。具有培训资质,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开展培训活动6次以上;年培训人数600人次以上。或者建有线上招聘平台,年发布企业招聘岗位超过2000个,年开展专场招聘活动不低于10场,具备网招、社招、校招等多种服务手段帮助企业解决招聘难等问题,具备一定的服务资源,能为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招聘提供精准化服务。

4.市场开拓。充分发挥各类展会、线上经济(含短视频直播)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产品展示交流和技术交流。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提供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每年组织企业参加省级以上的展会、论坛等相关活动2次以上或开展线上经济相关培训、活动2次以上。

5.管理咨询。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志愿服务人员,为中小企业送管理、送服务,提供管理诊断和咨询服务,指导企业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知识和技能,提升管理水平,推动管理创新。年服务企业150户/次以上。

6.质量管理。具有组织质量管理服务资源的能力,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计量检定、标准化服务、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项目推介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

7.创业辅导。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3次以上;年服务人数120人次以上。

8.投资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2次以上;年促成融资服务项目3个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1亿元以上。

9.信息化应用服务。通过计算机软硬件技术运营支撑,为中小企业实现信息化提供咨询、系统应用、信息维护与升级等信息应用服务。有可靠、安全、便捷的云服务功能,能提供全天候网络系统管理维护与技术支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服务效果良好,客户累计100家以上,其中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80%。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认定工作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符合认定条件的服务机构,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提交《芜湖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具体包括: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芜湖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3.申请平台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下一步发展设想)。

4.平台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含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5.近两年来的服务成效(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以及服务收费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情况)。

6.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8.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9.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10.主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一览表(以社保缴费证明为准)。

11.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

12.根据服务功能类别,开展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13.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明)复印件,以及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或享受政府政策支持的资料复印件。

第八条 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当年认定工作通知要求,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附被推荐主体的认定申请材料,报市经信局。

第九条 市经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并确定认定名单,对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授予“芜湖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条 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重新申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省级、国家级示范平台将从市级示范平台中择优推荐申报。已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示范平台的,直接获评市级示范平台,有效期延续至省级、国家级示范平台有效期止。

第十一条 市级示范平台纳入芜湖市“1+9+N”企业服务体系,入驻经信系统企业服务线上平台,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开展服务资源双招双引工作,支持打造企业服务应用场景及典型案例;主动对接县(市)区级企业服务中心,积极开展公益性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市级示范平台接受市经信局、市企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填报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表。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每年定期对上一年度市级示范平台服务企业情况及其在“1+9+N”企业服务体系中的工作业绩情况进行考评,对考评优秀的予以重点扶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平台;对考核不合格的市级示范平台撤销其称号,近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示范平台。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平台,若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经信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市级平台申请报告.xls

附件2、年度运营情况表.xls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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