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相关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申报通知 (1562) 发布于:2024-08-16 更新于:2024-08-16 来自: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项目申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以数字化转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实施方案及支持政策,进一步优化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相关管理办法(见附件1、2)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尽快推动相关管理办法印发实施,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加快推进软件服务包应用提质增效,本次征求意见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8月28日前,填写《征求意见反馈信息表》(见附件3)反馈至yinhd@ ahjxw.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安徽省软件服务包相关管理办法反馈意见”。

附件:1.《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集中采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反馈信息表》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8月14日

附件1

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集中采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数字化软件服务包集中采用运行机制,提升推广应用质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数字化转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实施方案及支持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以下简称“软件服务包”)的集中采选、推广应用和工作考核等。

第二章集中采用范围

第三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导意见》,围绕制造业企业需求,采选一批使用便捷、功能有效、价格合理的数字化软件产品,启蒙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应用数字化软件意识。

第四条集中采用软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软件具备SaaS(软件即服务)模式要求,可按订阅服务方式收费;

(二)软件服务供应商拥有软件自主知识产权,已取得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证书;

(三)软件质量合格,经符合国家要求的第三方测评机构测试通过并取得软件测试报告;

(四)软件已在市场销售,具有市场应用案例。

第五条软件服务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研制和服务能力。软件服务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近三年内无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第六条通过“场景应用”招引符合条件的软件服务供应商落户安徽发展,经软件服务供应商授权,可委托其在安徽省内注册的控股公司代为履行软件服务包集中采用和资金兑现等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集中采选程序

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软件服务包集中采用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由工业互联网平台具体对接软件采选。

第八条优化软件服务包产品,工业互联网平台摸排中小微制造业企业软件需求,面向国内采选软件。发挥规模采选的优势,软件服务包采选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

第九条工业互联网平台将拟采选结果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采取专家咨询等方式对工业互联网平

台采选过程、软件申报采选材料和软件使用回传数据及使用次数判断规则等开展审查,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

第十条软件服务供应商对照集中采用软件的条件和要求,向工业互联网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2.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采选申请报告;

3.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采选申请表;4.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如无,提供情况说明);

5.软件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软件著作权或专利证书等)、经符合国家要求的第三方测评机构测试通过的软件测试报告;

6.申请承诺书。

第四章推广应用方式

第十一条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提供云化服务。采选的软件部署在工业互联网平台,以软件云化服务方式供省内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根据数字化转型需要订阅使用。

第十二条制造业企业免申即享应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与税务等部门对接,摸排企业情况。工业互联网平台加强企业对接服务,推动企业免申即享应用软件。

第十三条加强应用供需对接。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工业互联网平台按职责分工,开展政策宣贯、应用对接、使用培训和售后服务,指导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入驻工业互联网平台,订阅、使用软件服务包。

第十四条提高工业互联网平台市场化推广应用能力,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推广应用,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建立数据存储管理制度,采用加密等安全手段保护用户数据安全。工业互联网平台可自行选择与本地服务商等开展市场合作,提升线上和线下推广服务的能力。

第十五条提升推广应用质量,注重推广应用效果,工业互联网平台做好软件应用指导和售后服务,会同软件产品供应商做好软件使用情况数据的采集和分析,持续巩固制造业企业使用软件效果。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资金以后补助方式补贴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应用软件服务包。

第十七条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周期为2年:第一年,省财政资金对每个企业应用软件服务包最高补助1万元;第二年,软件服务包购买资金由用户企业支付,继续享受集中采用价格优惠;第三年开始按市场化原则由用户企业和平台及服务商协议交易。

第十八条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考核兑现

情况和本年度推广应用工作安排,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启动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工作。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工业互联网平台,资金支取必须经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同意,专款专用。相关利息和结余资金滚动用于补助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开展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验收结算和资金兑现工作,工业互联网平台按验收情况补助软件服务供应商。

第二十条提质扩量增效,鼓励各市安排资金支持采选软件,扩大升级软件服务包范围,或用于第2年软件服务包应用补贴。

第六章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协调和考核管理,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工作,履行好制度设计、资金预算、重点工作会商、全过程监管、验收考核等职责。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服务和跟踪调度,指导企业建立软件服务包应用责任制,加强政策宣贯,及时跟踪调度本市推广应用软件服务包情况,做好市级验收考核工作,培育市级示范应用案例。

第二十二条工业互联网平台负责承担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服务工作,优化推广应用流程,持续完善平台功能和推广应用服务能力,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推广应用。做好企业需求调研、

软件采选对接、云化部署、软件产品和供应商管理等,加强宣传对接和应用服务,快速响应用户咨询和诉求。完善工业互联网平台功能,支持软件服务消费券发放、领取和软件云化应用,提升数据管理综合能力,建立企业数据安全保障责任制,确保平台数据、应用、资金安全。会同软件产品供应商打通软件使用数据,对使用效果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向各级工信部门开放数据查看权限,配合做好验收考核。及时分析使用数据、总结应用案例等,形成分析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三条软件服务供应商负责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供应商在要求时间内提供采选软件产品,会同工业互联网平台完成产品部署、调试和上架等工作;持续做好产品运维,及时响应用户应急维修诉求,配合做好验收考核。对因产品问题导致用户停工停产、安全事故造成经济等损失的,由软件服务供应商负责赔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下一年度申请采选资格。

第七章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对工业互联网平台(含软件服务供应商)、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考核。年度推广应用实施情况、运行管理情况、绩效情况及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工业互联网平台(含软件服务供应商)按以下方面考核:

1.工业互联网平台提供完善的边缘层、IaaS(基础设施即服务)层、SaaS(软件即服务)层、PaaS(平台即服务)层服务,未出现重大基础设施故障,未对企业生产运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2.平台支持面向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成熟的云化软件,提供面向各类工业场景的机理模型、微服务组件等。平台年度部署云化软件数量应为200个以上。提供多类开发语言,以及建模与仿真、可视化展示、知识管理、智能语音处理、认知智能大模型等多类开发工具服务和应用,提供多种能够进行关联分析、文本分析、深度学习的通用数学算法;

3.提升数据管理综合能力,支持多类软件系统数据的云端集成;具备海量工业数据存储、管理、分析能力。每年向每家软件服务供应商提供不少于4篇的个性化大数据分析报告,向各省辖市提供1篇中小微制造业服务包使用分析报告;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不少于12篇中小微制造业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开发和生产运行等方向大数据分析报告;

4.建立企业数据安全保障责任制,按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安全防护规范》(试行)要求,自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平台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并公开发布,部署安全防护功能模块或组件;对于企业的数据、平台上的SaaS,要提供统一的、企业可管理、可转移的数据存储服务,要让企业数据属于企业;要逐步统一数据格式,符合主流SaaS软件需求,必要时满足用户按需切换不同SaaS服务商,建立安全防护机制,确保平台数据、应用、资金安全。

5.加强运营保障支撑,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提升线上和线下推广服务的能力,建立运维服务责任制,成立工作专班,全省16个地市建立服务团队,按照要求开展软硬件资源和开发工具的接入、控制和管理,年度组织软件产品供应商、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对接、培训、宣讲,活动场次不少于20场。故障响应时间不超过2小时(响应方式包括现场、远程、电话指导等),用户满意度不低于95%。

6.软件服务包供应商建立数字化软件运行专项工作责任制,专人负责软件应用指导、技术运维服务等工作,软件产品使用期满1年后,市场化续费率不低于10%。

第二十六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考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市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政策宣贯、运行调度、示范应用案例培育、推广应用数量和应用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考核结果运用。工业互联网平台考核不合格,取消下一年度软件服务包发放资格。软件产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受到用户投诉且严重影响用户企业正常生产运营的,视情况取消该产品中选资格,年度续费率低于10%,下一年度不再纳入集中采用目录。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考核结果向省委省政府有关考核推荐运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集中采用管理办法(试行)》及《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软件服务包采选申请报告(模板);

2.软件服务包采选申请表;

3.申请承诺书。

附件1~3

附件2

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提升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效

率,降低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规范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使用计划执行和奖补兑现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数字化转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实施方案及支持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以下简称软件服务包)的推广应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其中,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是指经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管理使用,专项用于落实中小微制造业企业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的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正透明、程序规范、注重绩效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季度验收结算、年度汇总考核”,根据通过验收的软件服务包实际使用数量和使用效果,采用后补助方式安排。原则上每个季度结束后开展验收结算,每年度结束后对全年推广应用情况进行工作考核。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审核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项目考核验收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

第六条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验收结算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原则上按季度开展补贴资金验收结算,结算范围为前一年内企业订阅使用的软件订单(按企业在工业互联网平台确认订阅下单时间计算),补助资金包括软件服务供应商软件产品服务费、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费等两类。

第八条考核验收条件如下:

1.工业互联网平台功能正常,未出现重大基础设施故障,未对企业生产运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故。

2.数字化软件在工业互联网平台上完成SaaS(软件即服务)模式部署,同时软件产品(服务)正常使用;

3.数字化软件订阅使用企业符合《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集中采用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软件服务包年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要求;

4.企业使用软件产品达到使用成效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1);

5.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对软件产品使用效果评价达到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九条补助标准为:

1.软件服务包供应商软件产品服务费=验收通过的软件订阅总量×软件产品年度订阅价格×85%;

2.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费=验收通过的软件订阅总量×软件产品年度订阅价格×15%。

第十条申请验收结算提交材料包括:

1.季度自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建设、云化软件部署、平台服务能力、平台安全保障等情况);

2.数字化软件订阅使用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券发放张数、金额、领券用户数、申请验收用户数、验收笔数、验收金额、使用数据情况、产品满意度情况等相关数据和明细)。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补助的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请。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工业互联网平台报送季度软件服务包分产品分地区使用情况报告、季度自评报告、消费券使用审计报告和验收结算申请。

(二)专业审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软件处会同财务处组织成立第三方机构和技术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工业互联网平台报送的自评报告和消费券使用审计报告等进行审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查报告。

(三)现场核查。市、县级工信主管部门根据工业互联网平台的验收结算申请,对辖区内软件服务包使用企业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使用企业是否满足条件、订阅使用软件产品是否满足使用成效标准、企业评价满意度情况,各市现场核查比例不低于本市申请结算企业的5%且不少于50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软件处组织力量现场抽查。

(四)拟定计划。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和现场核查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软件处会财务处提出软件服务包项目补助建议,报分管业务厅领导和厅主要领导审定后,拟定项目补助计划。

(五)社会公示。对拟定的项目补助计划,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下达计划。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项目补助计划下达工业互联网平台,同步抄送省财政厅。

(七)结算资金。工业互联网平台应于项目补助计划正式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资金足额拨付至软件服务包供应商和自有资金账户,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工业互联网平台专户管理,并建立专账核算制度,系统完整反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工业互联网平台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数据分析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项资金凡发现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等,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获得补助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核算制度,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配合参与相关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获得补助的单位应当依法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工作考核、资金拨付等后续工作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获得补助的单位、第三方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申报受理与考核验收工作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专项资金,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活动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2023年12月31日(含)以前推广应用(按照企业在工业互联网平台确认订阅下单时间,下同)且在2024年第一季度达到《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使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及《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软件服务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规定标准的软件订单按照《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使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及《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软件服务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规定验收,未在规定时限内达到验收标准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2024年1月1日(含)以后推广应用的软件订单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1

软件服务包软件产品使用成效量化标准

根据平台采集使用数据,对企业使用软件的成效情况进行评价,具体量化标准见下表:

指标 评价方法 量化标准 评价依据
用户持续使 用该软件情 况  

核查验收前本订单用户持续每 月使用软件情况

 

至少连续使用 3 个月

核查平台

采集使用

数据

用户月均使 用该软件情 况  

核查验收前本订单用户月均使 用软件次数情况

 

月均使用次数  大于 3 次(含)

核查平台

采集使用

数据

用户使用该 软件产生数 据量  

核查验收前本订单用户使用软 件在平台产生的数据量情况。

 

 

大于 10MB

核查平台 采集使用 数据

附2

软件产品使用效果评价标准

评价条件: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在平台完成一笔交易后,有权对交易情况作出评价,只有成功的交易(试用结束并确认消费成功),用户才有评价权,交易是否成功以消费券是否核销为判断依据。如果全额退款,则无评价权。

评价时间:在交易成功的15天内,交易评价入口开放,评价提交后即可发布。

评价等级:评价分为“满意”、“不满意”,每次评价仅能选择一项;如在交易成功15天内未评价,15天以后系统将自动默认给予“满意”。

评价修改:评价方在作出“满意”“不满意”的7天(含)内,有一次自主修改评价的机会,仅可修改成更好的评价,评价一经修改不能被删除或再次修改。

详细信息:除评价等级外,平台需详细记录并提供评价人员、评价时间、是否默认评价、评价修改情况等信息。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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