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省级公共海外仓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通知 (2751) 发布于:2024-08-06 更新于:2024-08-06 来自:高新区自贸局
项目申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海外仓企业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推进海外仓资源共享共用,根据《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商办贸发函〔2022〕199号),省商务厅拟继续认定一批省级公共海外仓,现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公共海外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共海外仓建设或运营主体在安徽省内依法注册1年以上(截至通知下发之日,下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所申报公共海外仓的投资方、独立运营方或参与运营方;

(二)公共海外仓在境外通过自建或租赁方式建立,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等重点市场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其余不低于2000平方米;

(三)公共海外仓已落地实施并运营6个月以上,服务5家以上(含5家)在安徽省注册的跨境电商或外贸企业;

(四)公共海外仓除具备入库分拣及存储、本地配送等基础服务功能外,还能在通关物流、入库质检、展示、售后维修、退换货管理、信息化数据服务、营销推广、金融等方面为跨境电商或外贸企业提供至少2项服务;

(五)公共海外仓运营团队专业化服务水平高,熟悉了解目的国相关政策法规及要求,拥有自主研发或使用第三方开发的具备仓内货物状态实时监控等功能的信息化仓储管理系统;

(六)公共海外仓建设或运营主体最近三年内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申报材料

安徽省公共海外仓申报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安徽省省级公共海外仓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公共海外仓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海外仓基本情况、服务企业情况、建设运营资金投入情况、发展规划等(2000字以内);

(三)海外仓建设或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海外仓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以下一项多或多项:自建或合建海外仓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境外使领馆商务经商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入股或合作协议、投资证明,租赁海外仓的仓库购买或租赁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等;

(五)与所服务安徽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可将相关敏感信息删除或处理并予以简要说明)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六)公共海外仓建设或运营主体与物流、通关、报税、营销、法务等合作方(一项或多项)合作协议或备案资料;

(七)自主研发或使用第三方开发的信息化仓储管理系统界面截图,请按照系统各项功能界面分别截图;

(八)公共海外仓地图定位截图,平面图或实景照片,并提供一段视频,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海外仓的基本环境、仓内工作人员实操情况、仓内货物情况、海外仓各项配套服务功能演示等,视频总时长不超过10分钟;

(九)海外仓信息真实性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三、相关要求

请于8月12日(周一)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按省厅通知中申报材料的顺序整理提供,建立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提交高新区自贸局综合处,同时发送申报材料电子版、相关图片和视频资料,并将电子版资料拷贝至U盘一并报送。

联系电话:65320221。

附件:附件1安徽省省级公共海外仓申请表.xlsx

附件2海外仓信息真实性承诺书.docx

高新区自贸局

2024年8月6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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