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宿州市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汇编 (3301) 发布于:2024-07-04 更新于:2024-08-08 来自: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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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政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建设管理,提升亩均效益,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起草了《宿州市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全市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7月15日前通过传真、邮件或者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提供佐证依据。

一、电话:0557-3038007。

二、电子邮箱:hangyeban @126.com。

三、地址:宿州市银河一路市政府主楼344室

附件《宿州市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1日

宿州市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我市开发区工业生产布局,增强开发区产业配套功能,积极承接产业转移,鼓励投资企业使用工业标准化厂房,规范建成后的标准化厂房管理,为入驻企业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开发区内修建的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对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理,是指对我市七个省级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适用对象为进入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

第二章企业入驻条件

第四条进入开发区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租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经开区产业布局的招商引资企业或小微企业,均可根据需要申请入驻标准化厂房。

(二)入驻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如需要,及时做好发改备案或行政许可(审批)等手续。

(三)必须执行国家环保、节能、消防、安全等政策,废水、废气及其它废弃物须达标排放,达到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要求。

(四)服从统一管理,遵守开发区各项管理规定,履行合同权利及义务,相关手续齐全、规范,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接受合同约定及开发区制定的退出机制。

第三章企业入驻程序

第五条签订租赁协议前,承租标准化厂房的单位或企业入驻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对相关条件负责审核把关。

第六条承租标准化厂房的单位或企业,按照各地要求,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材料。

第七条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入驻的相关要求,严格履行各项程序。企业经管委会准入程序后,和标准化厂房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协议。签订租赁协议后,由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第八条协议签订后由开发区管委会协助企业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退出收回机制

第九条入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1.欠缴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保证金、电费、水费的,经三次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缴清的;

2.未经同意私自转租或改变厂房约定用途的;

3.签订租赁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建设投产的;

4.有未按合同履约其他相关情形的。

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的企业需将房屋恢复原有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管理机制

第十条日常管理。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的监管,服从开发区管委会的管理,负责企业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卫生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标准化厂房各类设施实施分类负责和管理,具体为:

(一)标准化厂房内部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

(二)区域内公共部位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区域内公共部位的供电、供水、消防、路灯、通讯等设施,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

(四)进入标准化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应当遵守有关管理制度,按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十二条入驻企业生产需符合国家安全规及环保等要求,企业二次装修消防需验收合格,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清退。

第六章新建标准化厂房条件

第十三条新建标准化厂房标准。原则上不再新建标准化厂房,但开发区园区闲置率小于20%,可根据实际需求按相关规定向主管单位申请。新建的标准化厂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引导产业集聚的原则。立足本地的产业定位,根据不同的产业特性要求统一规划,进行适当规模的建设,引导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突出产业特色,逐步形成产业集群。

(二)遵循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三)坚持建用结合的原则。依据本地的发展条件和发展优势等因素,审时度势、因地制宜,客观决策标准厂房的建设规模和建设进度,防范“地产化”,严格控制工业地价,避免建而不用。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入驻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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