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 划的通知》(国发〔2017〕 35 号), 落实《长沙市建设国家新一代 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三年行动计划( 2021—2023)》(长政办 发„2021‟ 31 号) 的任务目标, 加快长沙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 新发展试验区建设, 充分发挥人工智能行业领军企业、研究机构 的引领示范作用, 促进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进一步 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以下简称“开放创新平 台”)有序发展, 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 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9‟ 265 号), 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是指聚焦 人工智能重点细分领域, 充分发挥行业领军企业、研究机构的引 领示范作用, 有效整合技术资源、产业链资源和金融资源, 持续 输出人工智能核心研发能力和服务能力的重要创新载体。
第三条 建设原则
(一) 应用为牵引。以人工智能重大应用需求方向为牵引, 依托“开放创新平台”推动人工智能相关基础理论、关键核心技 术、软硬件支撑体系及产品应用开发, 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和广泛覆盖面的人工智能创新成果。
(二) 企业为主体。鼓励人工智能细分领域领军企业搭建开 源、开放平台, 面向公众开放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资源, 向社会输 出人工智能技术服务能力, 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行业应用, 助力 中小微企业成长, 培育行业领军企业。
(三) 市场化机制。鼓励采用市场化的组织管理机制, 依托 单位应作为“开放创新平台”的资金投入主体, 并通过技术成果 转让授权、技术有偿使用等方式, 为“开放创新平台”发展提供 持续支持。
(四) 协同式创新。鼓励区县(市) 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产 业界、科研院所、高校等共同参与推进“开放创新平台”建设, 通过人才、技术、数据、产业链等资源整合, 构建开放生态, 推 动核心技术成果产业化。
第四条 重点任务
(一) 开展细分领域的技术创新。重点在数据存储与分析、 智能芯片、智能传感器、智能算力、自主无人驾驶、动态环境感 知、智能软硬件(嵌入式)、智能软硬件(工业软件)、智能音视频 合成处理、空天智能、时空信息安全、生物技术智能、智能检测 及品控、智能(工业) 机器人、智能终端、医疗辅助诊断系统、 智慧金融、智慧政务平台等细分领域, 结合“开放创新平台”细 分领域已有技术基础与产业资源, 汇聚优势企业、科研院所、高 校等创新力量, 协同推动人工智能基础理论、模型方法、基础软硬件研究,服务和支撑人工智能前沿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创新。
(二) 促进成果扩散与转化应用。积极探索“开放创新平台” 成果转化与应用机制, 以创新成果为牵引, 有效整合相关技术、 产业链和金融资源, 汇聚上下游创新力量, 构筑完整的技术和产 业生态, 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民生改善。
(三) 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开放创新平台”面向细分领域建 设标准测试数据集, 促进数据开放和共享, 形成标准化、模块化 的模型、中间件及应用软件, 以开放接口、模型库、算法包等方 式向社会提供软硬件开放共享服务。
(四) 引导中小微企业和行业开发者创新创业。在细分领域 打造知识共享和经验交流社区, 引导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 业人员基于“开放创新平台”开展产品研发、应用测试, 降低技 术与资源使用门槛,营造全行业协同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开放创新平台”重点依托人工智能行业技术领军企 业建设, 鼓励科研院所、 高校参与建设并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撑。 “开放创新平台”应围绕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重 点任务中涉及的具有重大应用需求的细分领域组织建设, 原则上 每个具体细分领域认定一家“开放创新平台”。
第六条 提出认定申请的“开放创新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
(一) 具备突出的技术实力和产业创新影响力, 能够发挥人工智能行业的引领示范作用。
(二)具有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技术基础和服务能力, 能够有效整合技术资源、产业链资源和金融资源, 具备快速形成 对外服务的技术能力, 能够大幅降低行业技术研发和使用门槛, 带动中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发展。
(三) 具备明确可考核的开放服务运行机制, 拥有较为完善 的组织架构和支撑“开放创新平台”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
第七条 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并承诺对“开放创新平台”建设 给予持续的资金、人才、基础设施等投入, 提供“开放创新平台” 发展的保障条件。
(二) 在智能装备、智慧工厂、智能网联汽车、智慧医疗等 人工智能细分领域具有进入中试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 立项及验收
第八条 立项管理。 “开放创新平台”认定立项程序包括申请、 受理、评审、考察、审定、公示、行文下达等环节。
(一) 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依托单位在“长沙市科技综合 信息管理系统”中申报, 填写“开放创新平台”项目申报材料。
(二) 受理。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 式审查, 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 评审。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 对申请的“开放创新平台”项目进行评审。
(四) 考察。市科技局在评审的基础上对依托单位和“开放 创新平台”进行考察。
(五) 审定。市科技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综合 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 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 会同市财 政局形成拟立项的“开放创新平台”名单及资金安排方案, 报分 管副市长审定。
(六) 公示。经市政府审定后的拟立项“开放创新平台”名 单在媒体上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 财政局审查核实, 形成处理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七) 行文下达。对公示无异议的“开放创新平台”项目,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立项通知。项目立项后, 由市 科技局与依托单位签订“开放创新平台”建设任务书。
第九条 验收管理
(一)“开放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 1 年, 在执 行期满 1 个月内依托单位必须提出验收申请,提前完成建设任务 的可以申请提前验收。
(二) “开放创新平台”项目的验收形式为市科技局委托科技 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召开现场验收会。
(三)“开放创新平台”建设任务书是验收的主要依据。根据 任务书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验收 合格的, 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为“长沙市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 新平台”并授牌,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任务书和验收结果,联合行文给予依托单位 100 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 建设经费用于 后续服务和平台建设。验收不合格的, 不给予资金补助, 终止项 目(本条按《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依托单位是“开放创新平台”的建设主体和责任主体, 应遵循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的《新一代人工 智能治理原则》, 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 积极稳妥推进人工智能 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依托单位根据国家战略和领域实际, 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特点的高效组织管理模式, 建立有效的资 源整合、协同创新、开放服务和利益分配机制, 鼓励各“开放创 新平台”间建立技术协作、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 “开放创新平台”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项 目实施过程中, 涉及单位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调整、建设目标 与内容调整、平台考核指标调整、重大资金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 变更时, 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结合长沙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特点, 积极 推进“开放创新平台”建设, 并推动与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 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协同发展,助力技术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建立“开放创新平台”退出机制。市科技局应不断 探索“开放创新平台”的绩效管理与评估机制, 及时研究解决“开 放创新平台”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无法继续履行依托单位 职责或产生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开放创新平台”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 12 日起施行, 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