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有关要求,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聚焦企业需求,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为契机,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优先将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具备一定数字化基础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围绕中小企业创新、市场、提质、降本、增效、绿色、安全等实际价值提升情况,满足中小企业不同场景、不同级别的数字化转型需求,切实解决中小企业“不愿转、不敢转、不会转”的问题。
(二)强化数字赋能,培育高水平“小快轻准”产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等各方积极性,积极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全面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开发推广一批符合中小企业需求、高性价比的数字化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鼓励试点城市支持数字化服务商,面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市场需求强烈但供给相对不足的领域,研发攻关一批“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
(三)推动“链式”转型,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聚焦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转型效益明显的重点产业链,推动链主企业加强转型能力输出与业务协同,引领带动链上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卡位入链”,提升强链补链能力。发展数字化供应链,推动大企业通过订单牵引、技术扩散、资源共享等方式,赋能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等载体的作用,推进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助力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
三、支持对象
2024年将选择35个左右城市开展第二批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应为地级市及以上,包括各省(区)的省会城市、其他地级市,直辖市所辖区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已纳入首批试点范围的城市不得重复申报。第二批城市试点实施期两年,自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工作要求
(一)聚焦重点行业。试点城市应将制造业关键领域的中小企业作为数字化转型试点的重点方向,可在重点行业领域(见附件2)中进一步确定具体细分行业开展试点,选取的细分行业应符合国家区域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体现自身产业基础和特色优势,具有产值规模较大、中小企业集聚度较高的特征,避免分散。要结合不同行业特点,深入梳理行业共性改造需求,分业分级推进试点企业的数字化改造。
(二)聚焦重点企业。试点城市要在确定的细分行业中,选择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小企业作为本次数字化改造的重点对象,要优先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规上工业中小企业纳入改造范围。重点推动企业开展生产过程、产品生命周期和产业链供应链等关键业务环节的深度数字化改造,推进数据采集、场景集成和系统互联互通。注重推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研发设计、视觉质检、参数优化、能耗管理、智能分拣等场景中的应用。东中西部被改造企业数量及改造后应达到的数字化水平按照《通知》执行。
(三)扩大复制推广。试点城市要选择若干基础条件好、转型效果突出、投入产出比高、可复制性强的试点企业作为转型样板,引导同行业企业“看样学样”,加大对优质数字化服务商、优质“小快轻准”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的推广。实施期满时要实现细分行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改尽改”(每个细分行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比例应达到90%以上,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字化水平均应达到二级及以上);规下工业中小企业“愿改尽改”(规下工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的比例应实现明显提升)。
五、组织申报
申报试点城市的省(区、市)和兵团,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择优选定拟申报的试点城市,并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统称两部门)报送推荐函。
为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统筹考虑区域差异和区域平衡,对规上工业中小企业数量多、数字化改造需求大、转型基础条件好、符合要求城市较多的省份,即截至2023年底,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规上工业中小企业数量超过15000家的省份(包括广东、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安徽、福建、湖南、湖北、河北、江西、四川等12个省份),本批次试点可最多推荐2个城市,推荐排名不分先后。其他省(区、市)最多推荐1个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单独申报)。
省级财政部门及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需做好试点城市的组织和推进工作,对于拟申报试点的城市应按要求编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模板见附件1),需包括城市现有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具体实施内容、资金使用方向、保障措施、责任分工等内容。同时,已纳入首批试点范围的城市需对照两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将作为第二批试点城市遴选参考。上述资料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和PDF版(光盘刻录)及推荐函各一式两份,于2024年5月31日前报送两部门。
资金分配和使用、绩效管理、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将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后续试点工作实施过程请同时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企业函〔2024〕46号)。
附件:1.2024年XX省XX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模板)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4年4月30日
附件 1
2024 年 XX 省 XX 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城市试点实施方案(模板)
申报城市:
细分行业: 以“重点行业—细分行业”的形式
列出所申报的所有细分行业
联系人及电话:
一、试点城市工作基础
1.概括介绍城市中小企业、主导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2.分别简述所申报细分行业的基础、优势、特色,包括中小企业数字化类试点示范项目情况。以汽车制造业为例,细分行业可以是如汽车零部件及配
件制造等的纵向细分领域,也可以是如发动机、变速器、轮胎、车灯、玻璃等具体的横向细分领域。
3.分别简述所申报细分行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数量及数字化转型现状。
二、工作目标
结合所申报的细分行业,以列表形式、分行业明确试点工作的总体绩效目标及分年度目标,确保目标可考核,必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指标:被改造企业数量、被改造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被改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规上工业中小企业达到数字化二级及以上数量及在该细分行业占比、规下工业中小企业达到数字化二级及以上数量、上云用云中小企业数量、打造“小快轻准”(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解决方案数量、建设数字化车间及智能工厂数量、数字化水平达到四级的被改造企业数量、复制推广目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目标、打造“链式”转型模式数量、具有创新性或者地方特色的典型做法及模式等。
三、实施内容
分行业详细阐述具体实施内容、实施路径、分阶段工作任务、推进机制等,明确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完成的时间节点等。
四、资金使用方向
按照《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 号)中规定的资金分配管理要求,明确中央财政支持资金的具体使用内容和金额概算。
五、保障措施
支持试点工作的配套保障措施储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配套、资金配套、人才配套、服务配套等。
六、其他材料
试点细分行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名单(企业名称、企业信用代码、2023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以及能够体现申报主体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
附:实施方案主要数据表
附:
实施方案主要数据表
(总体数据表+若干分行业数据表)
试点细分行业 | 拟试点区县
(试点行业中小企 业主要集聚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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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年数据 | |||||
试点行业 2023 年工业总产值(亿元) | |||||
试点行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总数(截至 2023 年年底) (家) | |||||
试点行业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数量(截至 2023 年年底)(家) | |||||
试点行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截至 2023 年年底) (家) | |||||
目标数据 | |||||
拟改造企业 |
拟改造规上工业中小企业数量 (家) | 合计: | |||
拟改造规下工业中小企业数量 (家) | |||||
拟改造企业中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数量 | |||||
拟改造企业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 | |||||
拟上云用云中小企业数量(家) | |||||
拟打造 “小快轻准”解决方案数量(个) | |||||
拟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车间数量(个) | |||||
拟打造数字化水平四级试点企业数量(家) | |||||
拟遴选服务商数量(家) | |||||
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推广目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目标、 “链式”
转型目标、具有创新性或者地方特色的典型做法及模式等。 |
附件 2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重点行业领域
序号 | 重点行业领域 |
1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2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3 | 汽车制造业 |
4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5 | 轻工纺织业 |
6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7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8 | 医药制造业 |
9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1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3 | 金属制品业 |
14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15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16 | 仪器仪表制造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