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
为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本政策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资金使用接受审计监督,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2.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业务的金融、类金融机构除外),财政收入级次在高新区,并在高新区持续经营。
3.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应符合重点产业发展导向,除另有规定外,均以独立法人计。
4.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需配合相关部门登录科技火炬统计调查系统并上报科技部火炬统计报表及其他各类统计报表。
5.本政策支持的项目应在合肥高新区财政涉企项目申报审批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步填报相关信息。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重大项目落地。
1.优先支持重大项目落户。
(1)优先支持当年新引进外来(市外)投资的工业及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其中:工业项目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软件信息、智能语音及人工智能、信息安全、量子信息等)、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制造、光伏及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建筑业等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现代服务业包括金融服务、总部经济、商务服务、节能环保服务、软件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教育等项目。(执行部门:投促局及各招商部门)
(2)鼓励大力集聚新型创新组织落户高新区,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行业10强企业、QS世界大学排名TOP200、“双一流”大学、中科院直属机构、国家部委、央企等各类主体在高新区创办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成果转化中心、技术服务中心等新型创新组织。(执行部门:科技局)
(3)鼓励金融、类金融、金融服务等机构在高新区集聚发展,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分公司、营业部(结算中心)等。(执行部门:财政局)
(4)鼓励引进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能够引领高新区产业发展并带来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创新创业团队。(执行部门:人事局)
(5)依据引进的项目质量、产业化前景和双向约束原则,分类、分阶段给予创业资助、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借转补”、贷款贴息、政府奖励等方式的扶持。(执行部门:各招商部门)
(6)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行业10强企业在高新区设立国家级总部和销售中心,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管理团队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设立省级总部和销售中心,且其在省内其他地区设有不少于3家分支机构的,给予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管理团队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在企业完成注册和实现销售收入后,分阶段兑现。(执行部门:投促局)
其中:国内外具有一定规模的集成电路企业在合肥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或研发机构,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资金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在企业完成注册和实现销售收入后,分阶段兑现。(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7)对全国排名前50名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在高新区设立区域总部,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在企业完成注册和实现销售收入后,分阶段兑现。(执行部门:经贸局)
(8)对在合肥高新区新设立总部、第二总部(具有全国性研发、营运、结算、管理等功能的,营收规模仅次于总部)的新经济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且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在企业完成注册和实现销售收入后,分阶段兑现。
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研发人员规模每增长100人,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500万元的企业发展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9)鼓励人工智能独角兽企业、领军企业、细分领域国内十强企业等在合肥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或研发机构,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人工智能类企业,按双向约束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落户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10)对在高新区新设立、新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总部的,根据双向约束原则,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总部机构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设立省级以上地区总部且为独立法人企业,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总部机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在企业完成注册和开展实质性业务后,分阶段兑现。(执行部门:财政局)
2.生产办公用房租房补贴。
(1)对租用政府建设或运营的载体作为办公场所的项目,按照“先交后返”形式给予房租补贴。
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重点项目,租赁办公场所的租金,根据双向约束原则予以扶持。办公用房在500㎡以内的临时过渡用
房,可享受两年免租金支持。对于租赁办公用房500㎡以上的工业项目,总投资额3亿元以下的最高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总投资额3亿元(含)以上的最高补贴时间不超过5年。服务业项目最高补贴时间不超过5年。租用高新区企业建设办公用房及厂房,可参照执行。(执行部门:投促局及各招商部门)
经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在高新区创办企业,根据双向约束原则,按实际租用面积(不超过1000㎡),给予不超过25元/㎡/月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执行部门:科技局)
由海外留学人员和外籍专家创办,且经评审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租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实际租用面积(不超过200㎡),给予不超过25元/㎡/月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执行部门:科技局)
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实际需求(不超过1000㎡),按双向约束原则,前3年租金补贴100%,后2年租金补贴50%,补贴价格不超过35元/㎡/月。(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基金管理机构自用办公用房,根据双向约束原则,按房屋实际租金(不超过市场价)的50%给予3年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于贡献突出的基金管理机构,可延长补贴期限并加大奖补力度。(执行部门:财政局)
对经高新区备案的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
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自用办公用房,根据双向约束原则,按房屋租金(不超过市场价)的50%给予补助,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执行部门:财政局)
(2)对企业利用闲置厂房和办公楼,引进符合高新区产业方向的项目,经认定,单个项目用房面积达1000㎡及以上,且当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300元/㎡的,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承租企业5元/㎡/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3)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众创空间,对其在孵科技型企业,租用众创空间研发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不超过150㎡)及实际发生的房租费用,给予不超过35元/㎡/月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其在孵科技型企业,租用孵化器研发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不超过200㎡)及实际发生的房租费用,给予不超过10元/㎡/月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经区级备案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对其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租用加速器生产研发办公用房的,若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400元/㎡,按实际租用面积(不超过1000㎡)及实际发生的房租费用,给予其不超过10元/㎡/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执行部门:科技局)
3.生产办公用房购房补贴。
(1)对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或年实际缴纳税收超过2000万元),盈利能力较强、建设资金有保障的高成长企业,优先满足用地需求。对于购置高新集团及其子公司投资开发的研发和生产用房,高成长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年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半导体投促中心)
根据双向约束原则,重点项目可参照执行。(执行部门:投促局及各招商部门)
(2)对区属国有投资主体建设的多层标准化厂房,按照标准化厂房(不含土地)建设成本的20%给予投资建设主体补贴。(执行部门:经贸局)
4.装修运营补贴。
(1)支持引进知名机构在我区设立各类科技创新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将办公用房改造成人工智能、生命健康、量子信息、公共安全等特色鲜明、需求明确的科技创新孵化载体。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对于新设立的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场所装修改造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当年实际发生的运营费用(水、电、暖气、网络费用等)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每家载体运营费用补贴不超过3年。(执行部门:科技局)
5.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经认定,且当年获得市级整生产线、整车间、整工厂的智能化改造政策补助企业,按照市、区两级的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设备投资总额的15%、20%、25%予以补足;对经认定,且未享受市级政策补助的企业,单个项目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10%、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二)鼓励人才创新创业。
6.鼓励人才创业。
(1)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经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在高新区创办企业,创业人才是企业的主要股东且占公司股份不低于20%,在创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后,给予创办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奖励额不超过高层次人才实缴注册资金)。(执行部门:科技局)
(2)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华侨华人和外籍专家来高新区创办企业,创业人才是企业的主要股东且占公司股份不低于20%。经评审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在创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后给予10-2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执行部门:科技局)
(3)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对当年新入区的人工智能创业型企业,创业团队持股比例不低于50%,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经评审认定,每个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执行部门:经贸局)
7.开展“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队建设。
鼓励企业依托高新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设立创新创业团队。高新区每年评选出一批在科研、技术上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高新区产业发展有重要作用和重大影响的“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每个团队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创新创业一次性资助,资助资金分3年兑现。评选出的项目团队及带头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人才项目。(执行部门:人事局)
8.鼓励引进人才。
(1)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从区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在高新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给予单位10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人事局)
(2)集聚优秀青年人才。支持高新区单位依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吸引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对当年新出站后入(留)区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高新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3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人事局)
(3)鼓励柔性引进人才。根据高新区柔性引才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照实际支付劳动报酬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单位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执行部门:人事局)
(4)鼓励猎头引才。园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猎头公司,招聘高层次人才、国内博士、海外硕士以上学历的人才,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猎头服务费15%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贴,每个单位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人事局)
(5)鼓励社会引才。支持掌握相当数量高端人才及项目信息资源的单位(组织)为高新区招才引智,对引才成效良好的单位(组织),经认定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人事局)
(6)鼓励企业引才。
促进就业奖励。对园区企业(不含人力资源公司)当年净增就业人员达100人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人事局)
稳定就业奖励。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发展情况,择优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人事局)
技能人才招聘补贴。高新区大型用工企业在应急时段(1-2月、9-10月)或产能(订单)增加,经备案同意后,一次性招聘技能人才或实习生达100人,连续工作满3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实习生需购买商业保险),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招聘补贴,每个单位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人事局)
9.人才培养补助。
(1)鼓励人才学习进修。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纳入领航企业家培养工程的企业家参加EMBA学历学位教育,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按照实缴学费3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补贴。(执行部门:人事局)
(2)鼓励人才交流研修。围绕高新区产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承办行业领域的高级研修班和学术论坛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高级研修班,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每班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经审核备案的学术论坛、按照实际支出金额5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人事局)
其中:集成电路企业组织员工在经合肥高新区认可的集成电路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3)鼓励创新创业青年成才。由高新区推荐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工程)的,给予20万元/人的奖励。新入选合肥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并通过年度考核的,给予其所在单位合肥市资助额1:1的配套资助,分两年兑现。上述人才享受高新区人才资助(配套)的,就高不重复奖励。(执行部门:人事局)
(4)鼓励平台载体培养人才。鼓励高校院所、创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平台载体开展各类人才培养活动,经认定后授予“人才学院”称号,给予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人事局)
(5)鼓励合作培养技能人才。鼓励各类技工(职业)院校与园区企业长期合作,共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经认定后授予“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称号,给予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人事局)
10.人才安居补贴。
(1)在高新区企业工作且符合急需紧缺目录的博士、全日制硕士和“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生活补贴;新落户在肥、来高新区企业工作且暂无自有住房的博士、35岁以下硕士、35岁以下且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及大专、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按每人每年2万元、1.5万元、1万元和0.6万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不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经审核认定后,上述补贴资金,由合肥市与高新区按照1:1比例承担,补贴期不超过3年。(执行部门:经贸局和建发局)
(2)在高新区工作且在合肥市暂无自有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三项优惠政策中的一项。高层次人才在合肥市购买住房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选择租房补贴的,每月最高补贴2500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高层次人才可优先租住高新区人才公寓,按照实际租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人),给予全额租房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执行部门:人事局)
新入区重点项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技术人才(限名额),且年薪50万元以上的,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可以参照执行。(执行部门:投促局及各招商部门)
(3)提升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优先为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办理合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尊重其意愿由区教育部门协调推荐到区内公办学校就读。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医疗保健便利,每年组织免费参加一次不超过2000元/人的健康体检,组织参加一次免费休假疗养活动。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于国际学校的,给予每名子女每个学年补助1万元。(执行部门:人事局)
(4)高管人才补贴。新入区重点项目,根据双向约束原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年薪50万元以上的(限名额),结合对区贡献,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年的人才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执行部门:投促局及各招商部门)
本条(1)、(2)与省市同类政策从高不重复享受,补贴资金须按规定程序全额拨付到人才的个人银行账户。
(三)鼓励自主创新。
1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
(1)开展区级高企认定。加强高企梯度培育,开展区级高企认定工作。通过载体孵化、转型升级、产业招商,不断壮大我区科技型企业储备,引导企业进行高企培育,对培育企业的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经营状况开展动态监测。对认定为区级高企的企业,给予2000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2)鼓励申报国家高企。对当年新增认定的国家高企,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高企复审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3)建立高企培育制度。倡导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孵化器)建立高企培育、认定培训和辅导制度,并将其作为年度绩效考核重要指标,提升载体对培育企业和国家高企的服务能力。以载体2019年在孵或入驻的高企数为基数,每新增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包括新认定和新落户,不含原区内国家高企)最高奖励10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该项奖补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当年奖补资金不超过3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12.荣誉资质奖励。
(1)支持创新能力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新引进的工业设计中心总部,分别给予50万元区级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对经备案的孵化载体按照“一体一策”指标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的(排名前5),每家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良好的(排名第6-10位),每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考核奖励资金中的50%奖励给运营团队。(执行部门:科技局)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一室一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2)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对于当年认定为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位)、二等奖(第一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其他参与企业分别按照50%给予奖励;当年认定为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第一位)和一等奖(第一位)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其他参与单位按照50%给予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3)支持企业资质升级。
当年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认定为国家动漫企业、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为市大数据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税收增长超20%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在省市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区级配套支持:对当年度新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企业,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监理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新获得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
(4)支持创建品牌资质。
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工业互联网领域app国家级、省级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支持项目创建精品工程(承接园区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均可申报)。在省市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区级配套支持:对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詹天佑奖”的园区建设项目,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20%奖励项目管理核心团队)。对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钢结构金奖”的园区建设项目,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20%奖励项目管理核心团队)。对当年获得省级优质工程(黄山杯)的园区建设项目,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1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20%奖励项目管理核心团队)。同一项目(本年或跨年度)获多个奖项按最高奖项兑现不重复享受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对当年获得国际或国家级设计金奖的工业企业,且获奖产品已形成销售规模,给予其市级奖励资金50%的配套。(执行部门:经贸局)
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对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售价的10%给予补助,在省市政策奖励基础上,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5)支持试点示范。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区级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项目,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5万元区级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的,分别给予企业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加快发展供应链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服务、信息增值服务等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6)提升服务机构水平。
对企事业单位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认定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评选的高新区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给予10万元的奖励。(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13.支持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
(1)面向园区企业开放新型应用场景。每年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中安排不低于30%的经费用于新型智慧城市应用场景建设。鼓励园区企业参与智慧城市、经济大脑、未来教育、未来健康、智慧车站、无人驾驶、量子应用、未来智造八大新型场景应用创新,对参与高新区智慧城市、经济大脑、未来教育、智慧车站和无人驾驶等项目建设并完成验收的企业,对以产品租赁、运营服务、一次性采购等三种模式提供服务的,分别给予合同金额50%、20%、5%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2)鼓励企业自建新型应用场景实验室。鼓励园区企业运用新技术、互联网应用形态创新建设面向行业的新型应用场景实验室和应用中心。对企业运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建设具备展示、销售、示范应用功能的应用场景实验室和应用中心的,且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执行部门:科技局)
(3)采购补贴。
支持企业将人工智能技术赋能于交通、医疗、教育、制造等传统产业领域,鼓励企业在先进制造、医疗康养、智慧城市、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的赋能示范。对购置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人工智能企业技术、产品及服务的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示范项目,给予示范项目投资主体(非政府投资项目)50万元一次性补贴。(执行部门:经贸局)
对合肥市内整机企业首次采购合肥高新区内集成电路企业芯片或模组进行研发生产的,按照合同实际交易金额的20%给予芯片或模组销售企业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对采购园区精准医疗、量子保密产品或服务总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区内企业,按照每家企业采购金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科技局)
高新区开展新经济两创产品(自主技术创新产品、首创型产品)目录编制,并搭建“互联网+两创产品应用推广服务”平台。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区级两创产品示范推广。对采购纳入区级两创目录的产品或服务的园区企业,分别给予采购金额的5%、10%给予采购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本条款不重复享受。两创产品认定管理、在线购买资格认定、购买补贴流程等另行规定。(执行部门:科技局)
(4)对园区中小企业当年累计获得新经济龙头企业、境外500强企业2000万元以上订单的,按当年实际销售额的2%给予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科技局)
(5)重点支持拟上市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招标采购。合肥高新区政府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包括PPP项目),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支持经园区备案的拟上市企业,在采购、验收、决算支付等环节,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支持。(执行部门:上市办)
(6)对参加政府部门主办或承办,且经高新区推荐的展会,给予参展企业经费补贴。参加特装展的,特装展台规模达100㎡(含)、150㎡(含)以上,分别给予5万、10万一次性奖励;参加标准展的,按每个标准展位费用的50%、产品运输费的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对承办省级以上科技型创新创意(含工业设计)活动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14.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1)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向区内企业转让科技成果。经合肥高新区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并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科技成果,根据转让方式给予受让企业补贴:直接转让的,按当年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贴;许可实施的,前3年按许可费用的30%给予企业补贴;作价入股的,对作价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贴。
鼓励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合同研发项目管理”转化模式,区内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合作,在合肥高新区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并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10%给予补贴。
以上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2)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和经高新区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向区内企业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以转让、许可方式实现成果转移,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以作价投资方式,按实际入股的成果价值的5%,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补贴。
以上每家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的50%可用于奖励技术转移机构中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15.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新认定的区级高企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不含)、研发投入资金不少于10万元且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给予研发费用补贴。补贴金额按照其税务部门核算研发费用总额不超过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当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2)对当年评定的瞪羚培育企业、瞪羚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前)超过500万元以上的,较上年度增长部分的3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成长企业,按项目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1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集成电路企业参照执行。(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3)根据省市相关政策,择优支持企业建设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人工智能项目,按照项目年度产品研发、试制(中试)、检测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4)人工智能企业核心产业项目列入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企业,经申报给予项目年度研发投入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总额不超过400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5)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当年研发总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对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给予10%,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执行部门:投促局及各招商部门)
16.推广合创券。
(1)搭建“产品联动、流程明晰、信息共享”的信息服务平台,不断提高对双创企业的支持。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合创券,使用期限、发放对象、申领程序和使用办法等另行规定。
扩大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电子券制度覆盖范围,推动众包、众创、众扶等共享模式平台纳入“合创券”专用券补贴范围,补贴比例上限提升至70%。(执行部门:科技局)
(2)鼓励企业购买服务。基于人工智能画像进行评估领券,优先支持高成长企业使用“合创券”购买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测验证、知识产权、评估认证等专业化科技服务。高成长企业在领取“合创券”时可获得更多授信额度。(执行部门:科技局)
(3)发放“合创券”高企专用券。鼓励培育企业领用“合创券”高企专用券购买审计和科技服务,通过国家高企认定的,年度最高兑现金额2.8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实施多层次资本市场“破茧工程”对通过认定的企业,使用“合创券”专用券购买证券投顾、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法律服务相关培训或中介服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上市办)
(4)支持举办“合创汇”系列双创活动。对园区创业服务机构举办的,经备案纳入“合创汇”品牌活动的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承办单位不超过实际支出(主要嘉宾的专家费、机票、高铁票、住宿费,活动场地租赁费,活动设计、物料费)60%的补贴,单场活动补贴不超过8万元。在高新区管委会举办的“合创汇”活动中获得“合创之星”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执行部门:科技局)
17.支持各类平台落户发展。
(1)支持人工智能平台建设。根据省市相关政策,择优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建设重大创新研发平台、数据平台、计算平台及检测平台等,按实际研发设备购置、产品和样机试制以及检验检测费用的1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投入运营后,择优按照年度提供第三方服务收入的3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单个平台每年不超过300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2)支持区外知名企业、机构在园区建立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检验检测、数字出口服务等各类高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对服务园区成效显著的平台运营主体,经认定,对当年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给予10%,每家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执行部门:经贸局)
对园内知名企业、机构自建并提供研发服务的技术研发平台、云计算数据中心和网络安全平台等,经认定,每年按实际获得服务收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执行部门:经贸局)
(3)鼓励大力集聚新型创新组织,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行业10强企业、QS世界大学排名TOP200、“双一流”大学、中科院直属机构、国家部委、央企等各类主体在高新区创办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成果转化中心、技术服务中心等新型创新组织落户高新区。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资金支持,省级以上(含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执行部门:科技局、经贸局)
对以研发创新为主的新型创新组织,以重大技术突破、科研合同额等为考核标准,按绩效择优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以成果转化为主的新型创新组织,以重大成果产业化落地情况、孵化企业数量等为考核标准,按绩效择优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以提供技术服务为主的新型创新组织,以技术服务合同额等为考核标准,按绩效择优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双一流”高校、中国科学院各分院、国字号科研院所牵头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正式聘任的教师及研究人员,以现金方式出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经合肥高新区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在新型创新组织内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可按照不超过其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专项资金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须用于企业运营及产品研发。(执行部门:科技局)
本条(1)、(2)项,同企业同项目不重复享受。
18.保护知识产权。
(1)鼓励国内发明专利创造。企事业单位当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2件及以上且承诺持有3年以上的,区级给予每件0.8万元奖补。其中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超过20项(含),权利要求1不超过10行(含)的,额外给予0.5万元奖补。取得集成电路布局设计图设计证书6件以上的,按每件0.1万元补贴。每家每年资助上限50万元。(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2)鼓励海外知识产权布局。企事业单位在合肥高新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当年度进入欧(EUIPO、DPMA、INPI、UKPO)、美、日、韩的,每件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给予5万元奖补,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给予2万元奖补;同一件PCT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企事业单位当年度获得欧(EUIPO、DPMA、INPI、UKPO)、美、日、韩发明专利授权的,区级给予每件3万元奖补,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0.5万元奖补;同一发明专利获多地授权的,限一次性申报,欧(EUIPO、DPMA、INPI、UKPO)、美、日、韩首件3万元,其余每新增一个国家或地区0.5万元。企事业单位在合肥高新区通过马德里体系当年度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指定5个国家以下(含)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补;指定5个国家以上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补。每家每年资助上限200万元。(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3)鼓励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当年获评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第一权利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当年获评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第一权利人,分别给予10万元、8万、5万元的奖励;同一专利获得不同奖项的,奖励就高补差。当年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安徽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当年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骨干企业、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组成单位)的,区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4)鼓励发明专利维持。持有有效发明专利的,对其发明专利第4-9年的,按其当年度年费的25%给予补助,10-16年的,按其当年度年费的35%给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金额不足2000元的不予补助,补助上限10万元。(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5)鼓励知识产权运用。支持区内重点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开展专利导航、预警分析、知识产权评议、侵权风险分析等重大知识产权工作,经知识产权部门备案通过的,给予单项活动经费50%的资助,每项补助上限30万元。(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6)鼓励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经知识产权部门备案当年度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或已提前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当年度经知识产权部门备案通过的,给予3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7)鼓励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纠纷、知识产权无效等维权活动,判决或裁定胜诉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的官费、诉讼费、代理费等给予50%补贴;协商和解原告获赔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的官费、诉讼费、代理费等给予30%补贴。单个案件最高补贴20万元,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资助比例和上限上浮20%。(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8)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订。对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工法)、行业标准(限重点消费产品及建筑行业,下同)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区级一次性奖励;参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工法)、行业标准的(排名第二、三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区级一次性奖励;主导制定团体标准(被政府采信)、省级地方标准(工法)(限建筑行业)的,给予10万元区级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建发局)
(9)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创新。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创新基地、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创新基地、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10)鼓励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2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制造业、服务业高端品牌的企业,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科技金融服务。
19.金融支持。
(1)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制定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和差别管理政策,实现弱担保、低成本、高效率,经高新区财政局认定的金融产品,给予风险补偿、贴息等专项支持(执行部门:财政局)
(2)发挥青年创业引导资金作用。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以“债权投资+股权投资”方式扶持初始创业和发展创业。合作银行将资金规模放大至引导资金本金的3倍以上,经认定,贷款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50基点(BP),财政按照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20%给予合作银行补贴;同时按照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50%给予已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补贴,贴息累计不超过3次。(政策发布之日前的过会项目贷款参照2019年政策执行)(执行部门:财政局)
(3)鼓励信用融资担保。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区内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方式融资增信,对于担保费率不超过1.2%的业务,区财政按照1%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专项补贴,专项用于激励管理团队,每家担保机构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园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提高风险容忍度,对区属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信用方式增信发生代偿的业务,区财政按实际发生代偿损失的3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4)建立科技金融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鼓励合作银行加入“4321”银政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对通过“创新贷”、“政保贷”和“科技信用贷”等财政金融产品进行融资的科技型企业,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贷款合同签订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50基点(BP),按照企业贷款利息的4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贴息累计不超过3次;对其中开展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的业务合作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签订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0%给予专项补贴,用于激励管理团队,每家银行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5)企业投保科技保险补贴。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投保以下科技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40%补贴: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每户企业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补助额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执行部门:科技局)
(6)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务补贴。鼓励在园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对区内企业开展业务,按申报当年实际发生直租和售后回租等各类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商业保理业务月均业务余额的0.2%给予专项奖励,专项用于激励管理团队,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20.贷款贴息。
(1)开发高成长企业专项金融产品“瞪羚贷”、“雏鹰贷”,贷款融资额度最高为2000万元,按照不高于贷款合同签订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50基点(BP)的贷款业务,按照企业贷款利息的40%给予贴息。(执行部门:科技局)
(2)对经认定,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实施智能化升级项目,按银行贷款(租赁)总额的3%给予补助,每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500万元。获得转型升级贷支持的企业,在该贷款结清后,按照贷款合同签订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补助,补助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支付利息,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500万元。本条中两项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经贸局)
(3)支持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当年度结清本息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实际产生的评估费及贷款利息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在贷款前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已贷款的,应于本政策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补备案。(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4)为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快速发展,通过担保机构贷款融资的,按企业缴纳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5)对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贷款(不含委托贷款),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30%的三年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贴息比例分别为第一年100%、第二年100%、第三年50%,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合同签订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项目融资担保费用、基金成本参照贷款贴息标准执行。(执行部门:投促局)
21.支持基金聚集发展。
(1)支持和引导基金在高新区集聚发展,打造基金集聚区。发挥基金引导作用,以资本牵手项目,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通过基金给予支持。(执行部门:财政局)
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财政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优先投资国内外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产业化项目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的股权投资基金,单个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设立孵化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特色化、专业化的孵化机构以及国内外知名的天使投资基金在高新区集聚发展。孵化引导基金以阶段出资方式,引导创业服务机构、龙头企业、天使投资基金等单位发起设立子基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执行部门:财政局)
设立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高新区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的创业企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由引导基金给予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贴。(执行部门:财政局)
(2)鼓励基金支持区内项目。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区级或者区级国有出资部分除外)当年投资高新区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2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3个月的(如管理多只基金,可合并计算,下同),可按不超过其投资高新区企业资金规模2%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奖励,以上奖励资金每家基金管理机构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专项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核心团队。(执行部门:财政局)
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结合对区贡献,每年按不超过其实现净利润的10%并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10%给予奖励。(执行部门:财政局)
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益起五年内,每年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2‰金额,并结合当年对区贡献,给予一定奖励。(执行部门:财政局)
(3)打造基金业生态圈。对基金企业承办活动费用给予资助。支持基金类专业机构及企业承办政府组织的具有较高知名度、属基金金融业领域的交流活动,经备案审核通过的,每家每年单项活动经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最高50%,最高资助不超过30万元的金额给予资助。(执行部门:财政局)
22.加快企业股改上市。
(1)鼓励各类上市公司落户合肥高新区,全面实施区内企业上市战略。对招引入区发展的优质上市后备企业,给予用地保障及相应扶持政策。外地上市公司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全部迁入合肥高新区的,可享受引进重点项目支持政策。(执行部门:上市办)
(2)对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优质企业,经合肥高新区企业股改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根据双向约束原则,自签订上市合作协议年度起三年内,当年比上年度对区贡献增量部分(因股改增加的财力贡献部分予以扣除),全额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企业上市当年不再享受),从兑现第一笔资金后五年内,拟上市企业未获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区内已签订合作协议的存量项目,结合原合作协议执行)(执行部门:上市办)
23.股权激励。
(1)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股权激励方式留住核心人才。对上市公司通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方式引进和激励高层次人才或核心管理人员,经高新区备案根据双向约束原则(企业收入、研发投入和税收,任两项同比增长15%以上),给予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激励对象登记日股票价值10%比例的人才补贴(限名额,不超过10人),专项用于引进和激励人才,分年支付,每家企业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执行部门:财政局)
(2)新入区的重点项目企业,按照双向约束原则,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取得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收益的,按其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收益所得对区贡献的50%给予补助。(执行部门:投促局)
24.改制奖励。
(1)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且通过园区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备案审核手续的企业,给予公司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一次性股改奖励。(执行部门:上市办)
(2)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及改制当年应补缴相关费用时所产生的对区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执行部门:上市办)
(3)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企业改制过程中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上市办)
25.挂牌奖励。
(1)支持企业在安徽省区域股权市场“科创板”挂牌。对成功挂牌的企业(股权代码在高新区范围内位列前80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上市办)
(2)鼓励企业通过“新三板”精选层转板IPO,对完成股改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完成创新层并报安徽证监局辅导的挂牌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成功发行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外已经挂牌的新三板企业,总部及税收迁入高新区的,比照现有新三板企业政策享受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挂牌企业享受政策后迁出合肥高新区的,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执行部门:上市办)
(3)企业向安徽证监局递交首发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获受理、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企业由场外交易市场转板至交易所上市的,差额享受此项政策。企业享受政策后迁出合肥高新区的,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执行部门:上市办)
(4)支持高新区企业拓展境外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主板上市成功,给予其核心管理团队600万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上市办)
本条(2)、(3)、(4)项,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五年内,拟上市(挂牌)企业未获得境内外上市(挂牌)申请受理函,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26.支持企业融资发展。
(1)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融资规模50%以上的资金用于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累计不超过3年。(执行部门:上市办)
(2)挂牌企业实施直接股权融资,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完成股权融资的,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挂牌企业享受政策后迁出合肥高新区的,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执行部门:上市办)
(3)对当年已完成专业投资机构或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雏鹰企业、瞪羚培育企业、瞪羚企业,对于当年融资额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的,按融资额的1%进行配套奖励,当年融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融资额的0.5%进行配套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培育企业获得行业龙头企业或专业风险投资机构(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投资。对于当年评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获得投资(最后一轮融资达1亿元及以上)后估值达10亿元,且实际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的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于当年评定为独角兽企业,获得投资(最后一轮融资达1亿美元及以上)后估值超过10亿美元,且实际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美元的培育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补贴资金不重复兑现,获得投资不含国有政策性投资。(执行部门:科技局)
本条(1)、(2)、(3)项,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27.鼓励并购重组再融资。
(1)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贴,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5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并购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5万元;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7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并购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上市办)
(2)区内企业并购重组异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全部迁入高新区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企业首发上市奖励政策。高新区企业被异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对其将并购重组标的募集资金进行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上市办)
(五)支持产业发展。28.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高成长企业发展。对当年实际缴纳税收超300万元,且对区贡献增长30%以上的瞪羚企业,按照对区贡献增量部分50%予以奖励,每家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发挥平台型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孵化或并购更多企业在高新区发展。对平台型龙头企业孵化或引进的企业首次入选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按照每家30万元给予平台型龙头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孵化或引进的企业首次入选当年雏鹰企业或瞪羚培育企业,按照每孵化5家给予平台型龙头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30万元奖励,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2)对内区优质企业结合其对区贡献给予上台阶奖励:
制造业:对当年新增规上(限上)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工业产值(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50万、100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其中,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建筑业: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50万、100万、200万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
服务业:对高新区新设立区域总部或分中心的高技术服务业企业,落户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并纳入统计库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对在高新区新成立或新落户的商贸流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并纳入统计库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和2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且增速超园区当年行业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其中,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结合对区贡献,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3)鼓励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
线下实体销售:对高技术服务业企业设立独立法人主体从事制造业生产加工,在设立当年新法人主体产值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原服务业企业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成立独立法人主体贸易公司并开展线下实体销售的,线下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原制造业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线上经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委托第三方或自建团队运营网络平台或网络旗舰店,且线上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原制造业企业软件服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5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执行部门:经贸局)
对网络平台或网络旗舰店网销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原制造业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对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商企业发展在线消费等智能营销新业态,以新业态模式首次实现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和1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4)鼓励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企业集聚发展,经认定备案的系统解决方案供应企业,对在园区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系统集成商,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29.支持安全生产创建。
(1)对当年首次通过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且当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按照《合肥高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以奖代补实施细则》(合高管〔2020〕6号)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对复评时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升级的企业,给予差额补助。(执行部门:应急局)
(2)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应急局)
30.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化业务。
(1)鼓励企业在海外设分支机构,发展离岸业务。对企业当年离岸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离岸业务额占本企业业务额20%以上的,给予10万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2)鼓励高新区服务业企业或者机构牵头组建以技术、专利、标准为纽带的国际化服务联盟,开展重大合作示范项目建设。对牵头组建成功的企业或者机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3)支持园区企业发展数字服务出口业务,对纳入数字服务出口基地统计库的企业,当年首次实现数字服务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含)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数字服务出口额5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且保持增长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数字服务出口额超2000万美元(含)、超5000万美元(含),且保持增长的企业,给予15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4)在高新区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达到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离岸执行额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5)对存量企业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超过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离岸执行额达到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本条(3)、(4)、(5)项,同企业不重复享受。
31.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光罩、流片(含掩模版等)费用的30%及从第三方购买IP(含Foundry的IP模块)费用的30%予以补贴,以上费用补贴总额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32.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化发展。
对龙头型企业人工智能核心项目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的,经评审认定,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33.支持环保产业发展。
(1)鼓励生产企业开展重点污染源改造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对当年完成项目的企业给予基建、设备总投入2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环保企业研发并运用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为园区企业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支持。对当年完成环保提升项目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达到节能减排效益并通过认定的生产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局)
(2)支持绿色发展。鼓励企业购买“环保管家”综合技术服务。对区内生产型企业当年购买区内环保企业和环保联盟提供的“环保管家”综合技术服务,从事环境隐患排查与技术诊断、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和维护等相关服务,给予当年购买“环保管家”服务的生产型企业,按照合同执行额5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环保管家”综合技术服务不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环保检测、清洁生产、应急预案编制等单项服务。(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局)
34.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支持光伏应用。2018年12月31日前在园区建设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且使用本区企业生产的电池组件和逆变器等产品,在项目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投资建设单位发电量0.1元/度的补贴,补贴年限5年;对提供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2万元/MW的一次性奖励(在自有屋面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不享受屋顶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35.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发展。
(1)支持园区企业使用大数据,对经市级认定的园区企业上云服务单位,年度服务园区企业达100家以上,且服务的企业上云数据经认定后,给予云服务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2)鼓励检验检测服务业落户。加快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和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对新注册成立和持续投资的检验检测机构,设备投资总额100万(含)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一次性5%的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入园机构且一个自然年度内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结合对区贡献,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对当年达成与国际检测认证资质互认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内企业当年度将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发包给在我区注册纳税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服务机构的,给予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10%的补助。(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3)加快主辅企业分离。支持大中型制造业、建筑业等企业分离生产和建设流程中非核心,且具有比较优势的研究开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第三方物流等服务功能,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推进生产型服务业专业化发展。对制造业、建筑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服务5家以上企业的,给予原制造业、建筑业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4)对利用重大节假日开展促消费活动的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且促消费活动期间营收较上年增幅10%以上,给予企业优惠发放并实际被消费者兑现使用的50%奖励,全年奖励总额不超1000万元。本条款根据年度实施方案执行。(执行部门:经贸局)
(5)对符合高新区规划布局的重点楼宇新引进的区外企业,合同租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年度实际纳税额达到300元/平方米以上,且同比实现增长,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企业对区贡献)。(执行部门:经贸局,社区服务中心)
36.支持建筑行业发展。
(1)鼓励新引进建筑行业企业。对本年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一级、特级资质的区外建筑业企业将总部迁入高新区,且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变更到高新区,正常生产经营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4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20%奖励项目管理核心团队)。对区外具有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迁入高新区,且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变更到高新区,正常生产经营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20%奖励项目管理核心团队)。对区外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迁入高新区,且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变更到高新区,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20%奖励项目管理核心团队)。(执行部门:建发局)
(2)鼓励企业推行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指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简称“EPC”)。对设计企业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本年度承接单项合同额2亿元(含)-5亿元的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择优给予50万元区级一次性奖励;本年度承接单项合同额5亿元以上(含)的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择优给予80万元区级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
(3)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本年度以联合体、总承包等方式承接单项合同额5亿元(含)以上的公共建筑、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择优给予40万元区级一次性奖励资金。(执行部门:建发局)
(4)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本年度承接单项合同额1亿元(含)以上的工程中推广应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取得明显成效并通过市级专家评审的,择优给予50万元区级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
(5)支持装配式、绿色建筑发展。重点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建筑智能化等新型建造方式。鼓励培育或引进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装配式建筑企业。支持装配式构配件生产企业在高新区布局建设生产基地,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建设用地。相关激励政策待市级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建发局)
(6)鼓励园区项目建设单位与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建筑业企业开展合作。对本年新开工的合同造价分别达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1亿元(含)以上且由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项目,分别奖励建设单位10、20、30万元。高新区直属企业(建设单位)不予奖励。分期分批建设项目,仅奖励一次。(执行部门:建发局)
本条(2)、(3)项,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企业承接高新区财政性投资项目不享受该条款。
(六)建设优质营商环境。
37.产业联盟奖励。
(1)鼓励设立专业化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高端智库等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服务,鼓励联盟、协会等组织成员搭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行业交流、区域创新合作、产业研究、产品推广等工作。(执行部门:科技局、经贸局)
(2)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对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工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对考核优秀的,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3)支持产业联盟依托链通高新平台开展上下游产业链对接活动,对年度开展活动不少于4次,促成区外产业链上下游新引进项目不少于4个的产业联盟,经认定后,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38.支持信用高新建设。
(1)对信用服务机构在高新区开展信用征集、调查、评级等信用服务业务,开发创新1-2项信用服务产品并在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推广应用的(政府采购除外),按照实际业务收入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与合肥市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经贸局)
(2)鼓励企业纳入合肥信易贷平台,对信用良好,且信用评级靠前,获得融资支持的企业,加大对企业的信用联合激励,在政策申报及行政审批事项中,依法享受优先申报审批、容缺申报审批等绿色通道。(执行部门:经贸局)
39.完善专业服务体系。
(1)政府委托第三方对标诊断咨询机构,为列入项目库的规模以上重点工业企业提供技术改造路径方案。(执行部门:经贸局)
(2)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合肥高新区发展,服务区内企业,对区内当年服务区内企业20家(含)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年度服务收入(服务区内企业部分)的10%补贴服务机构,每家服务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人事局)
(3)引导服务机构对培育企业做好研发、知识产权、财务等规范化服务,开展科技服务机构评级,遴选一批优质科技服务机构,并发布榜单。经高新区合创券批准登记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不含会计师事务所),当年在高新区成功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30家以上,且排名前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4)鼓励知识产权分支机构发展。对外地知识产权机构在区内注册并实体运营的分支机构,当年度代理的区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800元的奖补。(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5)对积极推动企业完成股改并于当年报局辅导的中介机构,经服务企业出具履职评价,分别给予其证券、会计师及律师团队40万元、30万元级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合同导致企业终止审核或发行失败的中介机构,追缴相应奖励并通过通报、列入黑名单等形式,提醒企业审慎与其开展合作,并不予办理备案手续。(执行部门:上市办)
(6)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业服务机构建立以天使投资人为核心的创业导师辅导体系(包含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和专业人士等,每名导师需与创业服务机构签订协议),为创客提供各类创业辅导与培训等服务。每家创业服务机构需建立不少于10人的创业导师信息库和工作台账,并报高新区备案。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对创业导师服务成效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创业导师给予2万元/人的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7)为进一步强化集成电路产业招商,拓宽招商渠道,支持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招商活动,对引资成功的给予奖励。(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8)鼓励区内基金管理机构招引优质项目落户高新区,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际运营满1年后,按不超过每个招引企业实收资本的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专项用于奖励对项目落户作出贡献的核心人员,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9)对银行、基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分类评估,设置优秀金融机构奖,并根据实际成效给予金融机构奖励,专项用于激励管理团队,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40.促进文旅卫体等社会事业发展。
(1)对于医疗机构获得国际中介机构认证(如JCI)、实现主流国际医疗保险直接结算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社会事业局)
(2)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升诊疗设备水平,对于本年度新购置的检验检测或治疗设备,给予购置金额10%的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社会事业局)
(3)支持新建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并提供沉浸式、体验式的服务项目,如科技展馆、“图书馆+书店”、健康体质监测、智慧健身等项目,当年完成建设并对社区居民开放的,根据实际投入给予10%的建设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社会事业局)
(4)支持企业开展工业、科技研学游探索,本年度成功申报省级及国家级示范点的分别奖励10万、30万。(执行部门:社会事业局)
(5)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或有专长的个人在高新区发展,对于积极组织或参加高新区演出活动,场次不少于12场(不含财政资金支持演出),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以高新区发展为题材创作原创剧目,并参加国家、省、市级比赛获奖的,给予20、10、5万元奖励(本条主体不受注册地限制)。(执行部门:社会事业局)
(6)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新建或改造体育场馆(经区相关部门审批)并对社会开放。营业面积每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且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给予运营、管理奖补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经相关部门审批,对于利用自有用地新建足球场地并对外开放的单位,每处给予3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社会事业局)
(7)鼓励体育社团(俱乐部)在高新区举办各类体育赛事,经审批同意,对规模在100人以上的给予5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3万元。(执行部门:社会事业局)
(8)对于各类体育机构选送高新区运动员参加国家、国际官方比赛取得亚军及以上名次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执行部门:社会事业局)
三、相关名词解释
1.重点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
(1)国内外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
(2)国家、省、副省级以上及省会城市重大科技奖项主要完成人(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且排名前三,市级一等奖及以上且排名第一)和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3)国家、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外省副省级以上及省会城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
(4)在海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中国500强企业总部担任高级职务两年以上的人才。上述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2.集成电路企业。
主要是指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制造、专用材料及设计服务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3.人工智能企业。
主要是指从事:智能语音、智能芯片(人工智能方向)、自然语言处理、图像识别、人工智能软件产品、智能机器人、智能终端、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智能运载工具、新型人机交互等产业类项目,以及人工智能技术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和社会应用等为主的企业。
4.金融、类金融、金融服务等机构。
主要是指在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营业部(结算中心)的以下机构:
(1)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
(2)类金融机构,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等;
(3)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4)其他对我区科技金融发展有贡献的金融服务机构。
5.基金管理机构。
本政策支持的基金管理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1)管理的基金规模应在5000万元及以上,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和业务资质(格),且按程序在高新区备案,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天使投资基金不受此规模限制)。
6.上市公司。
本政策支持的上市公司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实施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公司。
(2)拟上市(挂牌)企业必须是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合肥高新区或以红筹形式上市但主要经营地在合肥高新区的企业,包括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直接上市或拟以红筹等间接方式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7.高技术服务业。
主要是指运用高新技术带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业态创新,为科技创新、区域质量提升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支撑服务的新兴服务产业。
8.小微企业。
参照工信部等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9.高成长企业。
主要是指雏鹰企业、瞪羚培育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平台型龙头企业,以高新区每年发布的高成长企业榜单为准。
10.重点项目。
主要是指与高新区签订合作协议,且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
(1)工业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2年内投入,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2年内投入,其中研发投入不低于30%)。
(2)园区内企业增资扩产项目达到上一条相关要求的。
(3)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由境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直接投资的项目。
(4)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由独角兽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直接投资的项目。
(5)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在合肥高新区设立的协同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纳入高新区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的项目等。
(6)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型企业。
11.双向约束原则。
主要是指入区项目与高新区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相关指标、完成时间结点以及政策支持情况。在完成约定指标前提下兑现相应政策条款的原则。
12.对区贡献。
主要是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
四、附则
1.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支持。同项目同类政策在享受上级政策支持的基础上按照从优、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2.存在无营业收入、无税收缴纳、无人员社保、无固定场所等经营异常信息、违反承诺、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行为的企业,不予兑现政策,并列入信用记录;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高新区项目因质量安全、农民工维权等问题当年受到行政处罚的,该企业不享受政策支持。
获得政策支持的企业今后如有股份减持等相关操作,必须在合肥高新区内进行;知识产权应持有3年以上,否则政策资金予以追回。
获得政策支持的企业若工商、税务、统计关系任一项迁出本区,须全额退还政策资金。
3.一般对企业当年奖励额度原则上以其对区贡献总额为限。另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对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性企业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加大支持力度。
4.本政策由各条款执行部门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5.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