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教育局,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
现将《安徽省“科技副总”选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24年3月25日
安徽省“科技副总”选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以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为旗帜性抓手,深入落实人才兴皖工程,打通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到企业绿色通道,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优势互补、协同创新,加快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发展壮大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聚焦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省市县三级联动实施“科技副总”选派行动,从省内外高校院所选派一批科技人员担任科技型企业“科技副总”,与“双链融合专员”服务行动、“高校理工科教师赴企业挂职实践计划”等相互协调联动,推动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创新平台、开展产业技术协作攻关、联合培养实用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整合创新资源、组织技术攻关、优化创新管理等能力。
二、资格条件
(一)科技副总
1.应为省内外高校院所正式或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科研人员;
2.在相关学术领域有一定影响,对相关行业有深度研究,具有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
3.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国家级人才及上期科技副总聘任期满考核优秀续聘者,可放宽至60周岁。
4.优先支持备案入库的“双链融合专员”和“高校理工科教师赴企业挂职实践计划”选派人员,以及企业已有意向的人选。
(二)接收企业
1.应为安徽境内注册企业,不得为申报人及所在高校院所创办、入股的企业;
2.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企业为科技领军企业、独角兽(潜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
3.优先支持建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以及当年度“两清零”企业。
三、职责要求
(一)科技副总
1.帮助企业制定创新规划,系统梳理企业创新需求,完善创新组织管理机制,为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产业布局等提供咨询建议。
2.帮助企业针对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研究攻关,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转化,指导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3.指导企业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团队),推动对外科技合作交流,开展创新能力培训等。
(二)派出单位
1.支持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科技副总,对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作风进行严格把关,保证其有时间、有能力参与接收企业工作。
2.支持科技副总参与接收企业的人才培养、技能培训、技术开发、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支持其科技成果在接收企业转化。
3.配合做好对科技副总的考核工作。
(三)接收企业
1.确定科技副总需求,设立相应工作岗位。
2.承担聘任科技副总主体责任,与申报人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任务、报酬、奖励、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等事项,明确具体职责权利等内容。
3.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生活保障和安全保障,积极与其派出单位开展各种科技合作。
4.聘期内根据科技副总取得的业绩实效给付服务报酬或绩效奖励。
四、服务时间
科技副总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2年,原则上每年在企业累计工作或提供服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选派程序
1.需求征集。省科技厅印发科技副总岗位征集通知,指导各市科技局组织当地企业梳理人才需求和技术难题,自主确定科技副总岗位需求,汇总报送省科技厅。
2.岗位发布。省科技厅在对各地企业需求进行甄别基础上,研究提出科技副总岗位需求清单,对高校院所发布。
3.供需对接。省有关部门组织动员省内外高校院所根据企业岗位需求,遴选推荐符合条件人才申报科技副总。省科技厅将供需对接结果反馈各市科技局和相关企业,相关企业与对口意向担任科技副总人员沟通确认。
4.遴选确认。在自愿匹配原则基础上,各市科技局将本地区企业确认后的人员名单报省科技厅汇总发布。
5.聘用上岗。接收企业、科技副总及派出单位签订科技副总三方《合作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科技副总上岗工作。
六、支持措施
1.薪酬待遇。科技副总可按规定或协议在接收企业取得兼职报酬,不计入派出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担任领导职务的派出人员取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2.岗位保障。科技副总派出期间,享受干部挂职锻炼待遇,人事及工资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在派出单位同等享受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待遇。
3.职称评聘。科技副总考核优秀的,派出单位应当将考核结果作为派出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的重要依据。在职称评审时,科技副总的任职年限可认定为基层工作经历。
4.产学合作。科技副总在任期间,获任职企业单个横向课题30万元及以上(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可视同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
5.倾斜支持。在国家和省级重点人才计划遴选推荐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在“千人特训营”项目中,面向科技副总单列培训名额,加强复合型科技产业组织人才培养。
6.绩效激励。对期满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科技副总,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给予激励或表扬。
七、管理考核
(一)管理职责
1.科技副总由省科技厅会同各市科技局、派出单位和接收企业共同管理,以接收企业管理为主。省科技厅加强与派出单位、接收企业的联系协调,统筹做好科技副总管理工作。
2.各市科技局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接收企业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服务保障,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二)绩效考核
建立以贡献、质量、效益为导向的科技副总考核机制,重点考核人才引育、平台搭建、科研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得申报本项目。
注:本办法自2024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