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庐江县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等8个政策的通知

政策汇编 (9186) 发布于:2024-02-04 更新于:2024-02-04 来自:庐江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项目申报

各镇(街道、园区),县直各单位,驻庐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庐江县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等8个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庐江县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2.庐江县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政策

3.庐江县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4.庐江县扶持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5.庐江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6.庐江县推进质量强县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7.庐江县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

8.庐江县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庐江县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更好推动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一)设立“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90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二)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不含矿山采掘企业、混凝土搅拌企业)、单位、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其中,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及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二、支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支持“三首”产品研发应用。对当年通过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的研制和示范应用企业、首批次新材料评定的研制生产和示范应用企业、首版次软件评定的研制和示范应用企业,获得省、市奖励资金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1:1配套奖励;未获得省、市奖励资金的,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研制企业、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的研制生产和示范应用企业、首版次软件认定的研制和示范应用企业,按单价(或货值)的10%,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创新平台奖励。对当年结题的省级制造业重点领域产学研用补短板产品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任务揭榜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企业(平台、项目)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企业(平台、项目)、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均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3.创新产品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得红点奖、IF奖、G-Mark奖、IDEA奖、红星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的,给予企业每个奖项1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新认定为市级品牌建设培育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的,给予每个产品6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年。

4.支持两化融合和信息消费。对新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A、AA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评定AAA及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或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均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县主管部门备案,完成“数字化生产线”建设任务并新认定为县级“数字化生产线”的,每条生产线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奖补最多不超过18万元。同一项目同一年度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5.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对企业培育各类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场景应用项目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按省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对新获评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项目、5G与制造业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服务辖区企业10家以上且该部分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服务商,给予20万元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支持数字化普及、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提升等改造升级,对在工业软件、上云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完成投资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且已竣工(上线)的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6.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创新型中小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二)支持企业加大投入

7.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独立法人工业企业新引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以上(含1000万元)(按发票金额计算,其中设备投资占比不低于20%),并纳入统计库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厂房、设备)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设备投资与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项目不重复奖励。对工业企业初期入驻标准化厂房,后期自建自用厂房的,可按本条款执行。

8.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对独立法人工业企业升级改造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按发票金额计算,其中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并纳入统计库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最高60万元补贴。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升级改造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号),按照市级拨付资金1:1配套);设备投资与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项目不重复奖励。

9.鼓励机器人应用。对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工业企业,购置10台及以上的,按照省级奖补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购置10台以下的,按照省级奖补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

10.鼓励推广应用多层标准化厂房。对镇(园区)支持鼓励的工业企业租赁不低于1000㎡多层标准化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按当年厂房租赁面积给予生产期间每月实际支付租金的80%、最高不超过每月6元/㎡的补助,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以下的企业按当年厂房租赁面积给予生产期间每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最高不超过每月4元/㎡的补助,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40万元/年。

11.鼓励盘活闲置存量厂房或停产倒闭企业。对当年采用直接购买或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闲置存量厂房或停产倒闭企业(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用于工业生产且新购置生产设备投入不低于交易金额30%的企业,按照“盘活闲置存量厂房或停产倒闭企业购置款和新购置设备投资额”给予5%,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该政策与新引进工业项目不重复奖励。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2.升规奖励。对在我县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含市级奖励)。月度升规的,按当年升规月数再给予每月5000元奖励。

13.上台阶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县行业平均水平且盈利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市级奖励标准的,县级按市级奖励资金的40%配套奖励。

14.高成长奖励。对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至3亿元、3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当年增速分别超过50%、40%、30%,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县行业平均水平且盈利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企业当年增速超过100%的,奖励资金提高至2倍。县财政补助资金总量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资金超过总量的,同比例缩减。

15.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按市级奖励资金的20%予以配套。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

16.鼓励重点产业工业企业(包括新材料、新型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强协作配套。对重点产业工业企业在生产制造环节配套采购我县与本企业无关联的其他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17.支持创业基地(示范平台)发展。对首次新认定的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

18.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对新评为省级优秀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

(四)支持企业降本增效

19.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对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60万元及以上(含出口免抵税额)且同比增长3%及以上的中小型工业企业,按贷款发放当期LPR(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给予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利息50%财政贴息,单个企业的贷款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对由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企业,且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含出口免抵税额)同比增长3%及以上的,按贷款发放当期LPR(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给予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利息50%财政贴息,并对优质小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该项与市政策叠加享受。

企业享受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上缴各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贴息总量和担保费补贴总量分别为1400万元和300万元,经审核全县工业企业应贴息和担保费资金超过总量的,同比例缩减。

20.建立中小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依据庐江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21.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经县公开招标采购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县域内工业企业申报获得市级及以上工业政策认定类(含各类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场景应用项目;市级及以上无奖补资金,由本政策规定县级财政全额兑付的奖补资金)财政奖补的,按奖补资金5%奖励给平台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费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予以补助,考核办法由县经信局依据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牵头另行制定。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主动参与招商,帮助盘活闲置存量厂房或停产倒闭企业,单个企业盘活投产后连续12个月累计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服务平台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22.鼓励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对当年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并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

23.支持工业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节水型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

24.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对当年获取国家级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标杆企业、领跑者等称号,或者开发的产品、技术、工艺新进入国家应用推广目录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进入省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荐目录的企业,给予企业8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进入市节能环保技术、产品、装备应用推广目录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25.支持企业绿色节能技改。获得市对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奖补的企业,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5%给予配套奖励。

26.支持绿色工厂(绿色矿山)建设。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绿色矿山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

27.支持非煤矿山企业“四化”建设。对县域内非煤矿山投资“四化”建设项目,且达到非煤矿山“四化”建设标准的并通过市级验收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企业品牌培育

28.支持“精品安徽”央视宣传。对当年入选支持制造强省政策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精品安徽”的企业,给予省级奖补资金的20%配套支持。

29.工业类展览会补贴。对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或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的企业,给予参展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18㎡、36㎡、72㎡、108㎡、144㎡(含)以上的,分别给予4万元、8万元、12万元、16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30.平安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平安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县级“平安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31.品牌奖励。对当年获得工信部、省经信厅认定的各类品牌企业、中心、示范企业等并获得资金补助的,给予省级奖补资金30%配套支持,已明确县级配套的除外。

三、附则

(一)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同类支持政策或其他“一事一议”项目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本政策与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挂钩。

(二)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的,不予审核奖励。申报企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矿山企业享受政策第(五)条支持企业绿色发展,不受本政策支持范围约束。

(四)本政策由县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2

庐江县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政策

为推进庐江县自主创新,贯彻落实合肥市支持自主创新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创新主体发展

1.鼓励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从市外新迁入我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视作首次认定。对获得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补。

2.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在10万-100万元(含10万,不含100万)的,给予研发总额5%的一次性补贴。当年从市外新迁入我县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给予3万元奖补。

3.鼓励申报科技进步奖。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4.科技领军型企业迁入奖补。对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将总部新迁入我县的,次年按其对我县贡献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鼓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5.鼓励科技成果交易并开展技术合同登记。依据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内年度登记情况,扣除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庐转移转化交易额后,按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在50-1000万(含50万,不含1000万)之间的,给予实际支付额1%补助,同一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市、县同类型政策不重复享受。

6.鼓励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庐转移转化,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万元—100万元的(含5万元,不含100万元),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助。对高校、科研院所携科技成果当年度在庐注册成立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补。

7.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科技部门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拨款额10%、10%、5%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8.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管理单位25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对当年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管理单位15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对当年新备案的县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单位5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

9.经认定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其在孵企业当年新申报并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包括当年自市外引入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运营管理单位奖励,同一运营管理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对租用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并在县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且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及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每月不超过5元∕㎡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配套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配套奖补。

12.对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在庐单独或联合设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经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13.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经费资助。

四、附则

14.本政策扶持的对象,原则上是在本县区域内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实施的企业。

15.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1)企业当年存在环保、安全生产、规划、土地等重大问题的;

(2)企业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

(3)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撤销的;

(4)企业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5)企业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16.本政策与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政策、其他财政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17.对不按要求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按时申报的,不予审核奖励。申报企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8.本政策在庐江县范围内有效,各政策条款由县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3

庐江县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有关文件精神,更好推动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商贸流通业企业和个人,同时具备网上信息服务、网上交易、网上支付从事电子商务应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服务的单位。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和个人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传统商贸服务业转型升级

1.鼓励商贸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方式

(1)对当年限额以上商贸流通零售类法人企业新建或新租赁经营直营店,经营面积达300平方米、500平方米和800平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的,按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2)对纳入限上统计的徽菜餐饮企业每新开设一家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直营门店,帮助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按市级奖补政策执行。(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2.支持农产品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当年实施升级改造项目,总面积2000㎡以上的(含2000㎡),经验收合格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3.鼓励商业零售企业开展促消费活动

鼓励企业丰富消费供给,在家电、汽车消费活动方面给予支持,对于全年举办不少于5场促销活动(单场时间不少于3天)且当年实现零售额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商业零售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补,每年最多支持20家企业。(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4.支持汽车产业发展

对当年新增月度入库且门店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汽车零售企业,给予使用面积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5.支持商业综合体项目

对新建并运营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含汽车商业综合体),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单个综合体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6.支持新开业家政连锁店(直营或加盟)建设项目

新开业家政连锁店(直营或加盟)3家以上(含3家),每个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按其经营面积分为20平方米、30平方米、50平方米三个档次,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7.支持制造企业在庐新成立销售公司

对制造业企业当年在庐江县新成立的制造业销售公司,并纳入限上零售额统计的,当年商品零售额满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分档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满5000万元的由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8.支持新建或改造再生资源站点项目

对当年在社区(村)新建或改造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示范网点建设规范》且验收合格的回收站点,按站点场地建设及设备投资额的30%且每个站点不超过1.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全县新建或改造再生资源站点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如获得市级奖补的,按就高不重复奖补。(执行部门:县供销社)

9.支持新建或改造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项目

对当年在镇(园区)新建或改造《合肥市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建设规范》且验收合格的分拣中心,按站点场地建设及设备投资额的30%且每个分拣中心不超过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全县新建或改造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如获得市级奖补的,按就高不重复奖补。(执行部门:县供销社)

10.支持再生资源转型升级奖补项目

对转型升级为公司化运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并缴纳税收的,每个给予5000元且不超过当年地方财力所得20%的一次性奖补。累计补助最多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县供销社)

(三)支持限上单位培育和快速发展

11.支持当年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项目

对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零售类企业和商贸流通法人批发类、住餐类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个体经营户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12.支持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项目

(1)鼓励限上企业(个体)增收增效。对现有在库限上商贸单位(含当年月度申报入库),按照当年度的销售额(营业额)净增加量给予奖补,其中批发企业每增加2000万元、零售企业每增加50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每增加200万元,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2)支持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信息采集。对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个体),上报数据准确、及时有效,根据考核情况当年给予不超过2400元的奖励,限下样本单位比照上述要求按不超过1500元的奖励执行。(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13.支持培育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体系建设

商贸集聚区、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运营管理主体,积极协助推动所服务管理的商贸企业统计入库的,每实现统计入库1家,给予该运营管理主体奖励1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四)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14.鼓励电子商务和本地农(副)产品上行协同发展

鼓励农特产品线上销售。对电商经营主体与本地相关农业基地、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签订1年及以上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100万元以上,给予网销采购额2%、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在第三方平台销售本地农特产品的电商经营主体,按交易快递单2元/笔给予补助,每年最高5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15.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络营销

对当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且增速超过20%的限上电商企业,其网络促销费用达到25万元的,对其实际发生的网络促销费用给予不超过15%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16.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含商贸企业)开展直播新零售

鼓励限上电商企业(含商贸企业)采用电商直播形式进行产品销售,对年直播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的,给予年直播销售额1%、最高10万元的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17.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对经商务主管部门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由企业统一招商运营的,统一物业管理的,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的,园区(或电子商务楼宇)实际使用面积4000平方米及以上,年网销额达3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入驻不少于10家的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或电商扶贫产业园给予园区运营企业以下各项合计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1)实行房租补助。对承租房舍运营的,从运营之月起,当年按其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7元/㎡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实行装修补助。经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按园区实际装修费用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直播间建设。园区建设公用直播间不少于5间,硬件配套齐全,当年园区内企业通过直播实现的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100万元,给予每间1万元合计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当年园区内企业通过直播实现的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1亿元的,由企业按规定向市级申报奖励。

(4)实行水电宽带费用补助。对水费、电费、宽带使用费,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8.鼓励电商企业进驻电子商务园区

(1)对当年进驻到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园区内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网络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2)园区运营单位引进大型电商企业(自入园后1年内网络销售农副产品500万元以上或工业产品1000万元以上),对当年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五)支持企业争创品牌培育

19.支持品牌创建项目

对当年商贸流通企业获得5钻酒店、绿色饭店、中华老字号、省级老字号、省级名牌、市级以上著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20.支持参与农产品产销对接项目

鼓励本地经销商积极参加产销对接、展览促销活动,对参加由县商务局统一组织或经商务局备案的市级及以上农产品产销对接、展览促销活动的企业,有参展样品的,给予0.3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单位)当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执行部门:县商务局)

三、附则

(一)本政策与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政策、其他财政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二)对不按要求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按时申报的,不予审核奖励。申报企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本政策由县商务局和县供销社负责解释。

(四)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4

庐江县扶持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推动我县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和扶持规上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结合《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23〕7号)、《庐江县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庐办发〔2021〕41号)、《庐江县促进高端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庐政办秘〔2022〕23号)文件精神及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对被新认定为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管理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管理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条支持当年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项目。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国家平台,不包括退规再升规的企业),由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按规定予以配套。对当年新增为省重点服务业企业(不包括退规再升规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设立并月度升规入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6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以县统计局确认为准)。

第三条支持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台阶项目。(具体以县统计局确认为准)。

(1)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增长15%(含)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且增长20%(含)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增长30%(含)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增长50%(含)以上的省平台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当年规上服务业(国家平台)、省平台营业收入信息采集。对规上服务业(国家平台)、省平台法人企业,上报数据准确、及时有效,当年分别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2400元、600元。

第四条支持完善现代流通体系。对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新建(购置)、改造冷冻冷藏库、冷链物流车辆、终端冷藏设备等,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按规定予以配套。

第五条加快引进国内国际优质企业。

(1)对于当年新注册且当年月度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两年内按其对我县贡献的50%给予高成长优质企业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于上年注册,当年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且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第一年按其对我县贡献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其对我县贡献的3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给予重点企业办公场所支持。

(1)对当年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租赁我县国有资产办公用房的,给予当年50%、第二年40%的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租赁社会产业空间的,按不超过7元/㎡标准,给予当年40%、第二年30%的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2)对当年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且当年在本县购置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购房价格5%的标准分二年给予支持,累计不超过50万元,获得支持期间及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

企业对外分租、转租的办公用房不得申请支持。不包括仓储物流、加工服务、生活等附属和配套用房,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支持粮食应急网点建设。对经县发改委(粮食局)认定的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经营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按照要求完成粮食应急储备、加工、配送、销售任务,给予每个应急保障网点3000元/点/年补助(网点包括县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县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县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县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

第八条支持“放心粮油”“主食厨房”工程建设项目。对经县发改委(粮食局)认定为“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主食厨房”直营店,并被认定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且规范运营一年以上,按照《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实施标准(试行)》和《放心粮油加工企业和示范主食厨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则》规定,采取上年认定,次年复验的方式,对满一年复验合格的,给予财政资金扶持。认定未满一年或违反《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实施标准(试行)》和《放心粮油加工企业和示范主食厨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则》规定,不予资金扶持。

(1)“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资金扶持。示范店自有经营房屋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经销点自有经营房屋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个店(点)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个体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示范店租赁经营房屋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经销点租赁经营房屋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个店(点)给予1万元一次性的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个体扶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

(2)“主食厨房”直营店资金扶持。自有经营房屋面积25平方米以上的,按每个店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个体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租赁经营房屋面积25平方米以上,按每个店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个体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支持参与农产品产销对接项目。对县发改委(粮食局)统一组织的在合肥举办的“绿色早籼米进万家”合肥展销会的单个企业,给予0.3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十条支持企业实施“科技兴粮”和“节粮减损”项目。对当年实施“科技兴粮”和“节粮减损”项目的企业,由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按规定予以配套。

第十一条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纳税及统计并正常生产持续经营的服务业法人企业。原有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或者招商项目未达到承诺要求的均不纳入政策支持范畴。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和个人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第十二条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同类扶持政策或其他“一事一议”项目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对不按要求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的,不予审核奖励。申报企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本政策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5

庐江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

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工业强县、农旅富民、大美庐江”三大战略,促进我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县,根据我县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扶持政策如下:

一、扶持范围

在本县办理工商(股份制公司其经营场所需在本县)及税务注册、登记,并就其经营所得在庐江县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组织实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旅游企业(或组织)。文化企业类别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旅游类参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除外。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由我县推荐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组织商业演出或赛事活动。在我县区域内的剧场、剧院、智慧跑道等场所,全年组织商业演出或赛事活动12场次以上,经过主管部门备案并达到一定规模(500人及以上)的中介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文旅企业发展。在本政策扶持范围内的文旅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首次达到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年境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

(四)支持企业参加展会活动。对文旅企业参加经文旅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所收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

(五)支持文旅产业人才队伍培养。加强文旅产业人才队伍培养,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和讲座,本区域内文旅企业参加县直以上单位(含县直)举办的各类文化旅游工作培训班的,按培训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培训费补贴合计不超过1万元。

(六)鼓励文化惠民演出。对本县区域内剧场、剧院、体育馆等演出场所每年组织文化惠民演出活动20场次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达到500人及以上规模),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以20场为标准,每超出一场次增加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七)扶持民营院团发展。民营院团,是指由民营资本全额投资兴办,原则上是指在本县区域内注册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主体税种在本县缴纳,正常经营规范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

1.对当年获“安徽省十大名团”称号的,给予每个民营院团5万元奖励;当年获合肥市优秀民营院团称号的,每个优秀民营院团给予3万元奖励;

2.对本县民营院团创作演出的优秀剧目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表彰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对新增成功申报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或项目传承人,分别给予10万、5万、2万元奖励。

(九)支持品牌创建。由县文旅部门推荐,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镇、乡村旅游重点村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创建省级精品主题村、特色美食村、研学旅行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科技旅游示范基地、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基地等在旅游行业认定的品牌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同类市级称号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县级研学旅行基地称号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称号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获得多级别多个品牌,仅以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十)支持景区发展。新晋升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旅游度假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给予创建单位8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晋升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A旅游景区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晋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民宿建设。

1.被国家文旅部新评为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被省文旅厅新评为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旅游民宿投资者(不含国有资本和财政衔接资金投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民宿投资者可视情给予民宿运营者部分奖励;对国有资本和财政衔接资金投入的民宿项目,分别给予民宿运营方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社会资本在我县投资开办的、固定资产总投资达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的旅游民宿项目(不含国有资本和财政衔接资金投入),且正常运营一年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十二)乡村运营扶持奖励。

1.签约乡村运营商自主投资或成功引入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文旅项目并正式运营的,给予乡村运营商(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乡村运营商所运营村庄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补的,所得的上级奖补资金70%奖励给运营商。

3.乡村运营商本年度培育村庄内5家以上文旅经营户正常经营的,给予运营商奖励2万元,培育村庄内10家以上文旅经营户正常经营的,给予运营商奖励5万元。

4.对年度考核获奖的乡村运营商,给予3-30万元表彰奖励。

三、附则

(一)本政策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细则。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奖励或补助:

1.因偷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2.发现旅游安全、食品安全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被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未到位的;

3.发生重大旅游投诉的;

4.有失信行为的。

(三)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本政策明确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四)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庐江县规范和促进旅游民宿健康发展扶持奖补办法(试行)》(庐政办〔2022〕19号)《庐江县乡村运营扶持奖励办法》(庐发〔202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6

庐江县推进质量强县和知识产权

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意见》(皖发〔2021〕9号)、《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推进质量强县和知识产权工作,更好地推动庐江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依法注册设立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以及户籍在本县的个人(仅限专利奖励),均依照本政策规定申请奖励。其中,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个人等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二、扶持政策

(一)创质量品牌

1.新认定的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金奖、市长质量奖银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县政府质量奖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等次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2.对当年新获得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当年首次通过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二)标准化

1.对新主导或主要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给予下列奖补:

(1)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2)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6万元、5万元。

(3)对主导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2万元;对主导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1万元。

(4)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被政府采信且排名第一位)的企业或社会团体,每项奖励2万元。

2.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

3.对新获得A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6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4.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企业,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6万元、4万元、2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补4万元。

5.对新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6万元;对新获评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4万元、3万元、2万元。

(三)检验检测认可

对新建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投入在3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四)管理体系认证

1.当年首次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HACCP认证,且前期(合同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规模以上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同时获得ISO22000、HACCP认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2.当年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GB/T19001)且前期(合同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缺陷产品召回

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实际召回产品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0%的比例进行补贴(其中货值金额为1万元以下的不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六)知识产权

1.支持专利发明、授权、培育

(1)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按每件0.15万元予以补助;对当年通过PCT途径获得美国、日本、欧专局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奖励。对我县授权年限满7年且不满10年,并承诺维持到10年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省、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奖补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配套补助。

2.支持知识产权创优与服务

(1)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银奖、省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省专利银奖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新认定的安徽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合肥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等次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3)鼓励知识产权贯标,对当年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补,其中经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企业追加1万元奖补。

(4)对当年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批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能力的提升激励。在本县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的服务机构,自登记注册以来代理我县的专利,当年授权量累计达到100件的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6)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注册在我县经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经合肥市局考核优秀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3.支持发展知识产权金融

(1)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事业单位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方式获得融资的,对所产生的利息、评估费用按照质押登记金额1%给予补助(要求质押登记额不高于500万元),同一家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省市县不重复奖补。

(2)对当年企业投保专利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3万元。

4.支持企业争创高端品牌

(1)对当年新核准注册高于15件(含)普通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当年新获得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3)对当年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新获批地理标志产品的机构或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一)本政策与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政策、其他财政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二)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申报材料的,不予审核奖励。申报企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3年内不得申报相关奖补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7

庐江县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市相关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扶持范围

推动庐江县经济发展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失信企业以及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二、奖补政策

(一)上市进程奖励

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完成股改并在安徽证监局首次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其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后,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其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等境内公开市场首发上市后,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前年度已享受过县级有关四板挂牌、新三板挂牌奖补资金的企业,按其已获奖补资金与此项奖补资金的差额给予奖补。为支持在我县注册的上市公司发展,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限售股,并在我县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根据其社会贡献度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上限不超过上缴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85%。

(二)挂牌奖励

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对完成股改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完成股改并在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未完成股改在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三板和四板挂牌并实现股权融资的企业,按企业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最多不超过7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再融资奖励

鼓励企业再融资。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如果使用融资规模70%以上再融资资金在庐江县内进行募投项目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强化融资担保支持。对为本地经营实体提供政策性担保业务的,并按不超过1%/年收取担保费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不足1%部分补齐到位,每家担保机构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附则

(一)享受奖补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原则上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实施。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本政策由县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补充完善新的政策措施。

(三)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上报享受上级奖补的,除本政策第(一)、(二)、(三)条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外,县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依此文件为准。

(四)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8

庐江县2023年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支持政策

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三农”工作重要论述,落实建设农业强国、保障“粮食安全”、推动种业振兴等重大部署,加快推动我县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1.设立庐江县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专项资金,列入财政支农资金范围,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县镇、村及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探索农业科技支撑乡村振兴新机制新模式,持续加强六大产业联盟建设,促进我县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现代化建设。

1.产业基地建设

(1)绿色优质粮油基地建设。支持粮油绿色高质高效生产基地建设,每个基地补助不超过20万元。支持优质粮油技术攻关研究基地建设,实施减药控害、减肥增效、机械化配套和智慧农业等瓶颈技术研究,开展现代粮油高质量创新示范,每个基地补助不低于50万元、不超过70万元。

(2)蔬菜瓜果等设施建设。达到或超过市设施大棚建设导则要求,新建钢架大棚集中连片5亩以上(棚内净面积,下同),单体棚每亩一次性补助3500元、和县二代棚每亩一次性补助5500元;新建连栋钢架温室大棚1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70元。因灾损毁重建,视为新建项目。

(3)渔业健康养殖基地建设。基地位于非禁养区,生产必备的水、电、路基础设施齐全。新建稻渔综合种养基地集中连片50(含)-100(不含)亩,每亩一次性补助200元;新建稻渔综合种养基地集中连片100亩(含)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新建青虾、鲈鱼、甲鱼、蟹、澳洲淡水龙虾等特色水产养殖基地集中连片50亩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20万元。

(4)林特产业基地建设。一是新建薄壳山核桃(选用2年生以上优良品种苗木)或香榧(选用3年生优良品种嫁接苗)成片面积30亩以上,分5年每亩累计补助3100元(第一年1000元、第二年800元、第三年500元、第四年500元、第五年300元);在现有绿化苗木、茶园内按标准套种,分4年每亩累计补助1100元(第一年500元,以后每年各200元)。二是新建青梅、绿梅优良品种成片面积30亩以上,分4年每亩累计补助2200元(第一年1000元、第二年500元、第三年500元、第四年200元)。三是新建蓝莓、油茶等特色经济林优良品种成片面积30亩以上,分3年每亩累计补助2000元(第一年1000元、第二年500元、第三年500元)。四是新建百花菜成片面积20亩以上,分3年每亩累计补助1500元(第一年700元、第二年400元、第三年400元)。五是龙桥、矾山两镇新建毛竹面积30亩以上,分3年每亩累积补助1000元(第一年500元、第二年300元、第三年200元)。

(5)生态茶园基地建设。每个核心产茶镇规划建设千亩生态茶园示范区,分类补助。一是新建标准化茶园。示范区或产茶镇的山坡地新建标准化茶园50亩以上,分3年每亩累计补助3000元(第一年1500元、第二年1000元、第三年500元)。新建标准化茶园全县每年计划总量不超过500亩。二是老茶园改造。对示范区内20年以前栽植的连片15亩以上的老茶园改造,分2年每亩累计补助1000元(第一年500元、第二年500元);连片15亩以上的老茶树实行台刈改造,分2年每亩累计补助1500元(第一年1000元、第二年500元);连片15亩以上的老茶树(30年以上)实行改植换种的,分3年每亩累计补助3000元(第一年1500元、第二年1000元、第三年500元)。三是茶园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推广应用太阳能杀虫灯+粘虫黄板开展茶园病虫害防控,按当年采购总金额的2/3予以补助。推广应用防草地布防控草害的,每亩补助500元;推广应用防草地布+鼠茅草防控草害的,每亩补助1000元。

(6)中药材等特色种植。符合“非农化”“非粮化”规定,当年新增菊花、芍药、白芨等中药材种植100亩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当年新增瓜蒌籽种植100亩以上,分2年每亩累计补助500元(第一年300元、第二年200元);黄蜀葵种植0.5亩(含)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

2.标准园建设。坚持特色、高效、生态、品牌、绿色发展,按照“一园一业”的要求,支持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的农业标准园建设。

(1)标准园。给予相应的产业基地建设、“两品一标”认证奖补。

(2)示范标准园。一是给予相应的产业基地建设、“两品一标”认证奖补;二是对园区示范应用数字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投入5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是被评选认定为示范标准园的,奖补镇(村)20万元,原则用于园区基础设施等建设。

(3)精品标准园。一是给予相应的产业基地建设、“两品一标”认证奖补。二是对园区示范应用数字农业、物联网技术应用投入5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是园区主体申办休闲农业节庆活动,给予办节费用50%补助,最高补助2万元。四是被评选认定为精品标准园的,奖补镇(村)30万元,原则用于园区基础设施等建设。

3.农产品加工业。一是绿色食品“双招双引”项目建设。绿色食品“双招双引”新落户企业或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50%待企业达产升规或项目建成达产后兑现。二是农产品加工业提升。新入规纳统农产品加工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补30万元,其中50%在第二年企业仍处于规上企业时兑现。列入规上统计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产值同比增幅10%以上,且达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奖补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三是冷链物流建设。经过审批报备、合法合规建成的冷库、分拣中心、包装车间及设备等,每立方米补助270元,补助总量不超过企业投入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四是茶叶加工。改造或新建达到相关标准并取得SC食品加工生产许可证的茶叶加工厂,一次性奖补10万元。每年对1-2个茶叶加工企业发展夏秋茶生产给予奖补(全县奖补总额不超过130万元),茶叶加工企业购买夏秋茶加工机械,按实际购买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采用本地鲜叶生产夏秋茶(干茶)达到10万斤以上的,每斤奖补1元。茶叶加工企业首次通过ISO14000(GB/T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系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的,每项一次性奖补2万元。

4.种业发展。一是常规农作物种子良繁基地建设。种业企业当年在县内建立适宜我县推广种植的常规稻、麦新品种繁育基地集中连片200亩以上,每亩补助200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油菜种子繁育基地集中连片50亩以上,每亩补助600元,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二是农作物新品种培育。县内企业或个人培育并通过国家或安徽省审定,且审定区域包括庐江行政区域的稻、麦等新品种,每个品种一次性奖补15万元,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三是取得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生产经营。县内企业或个人取得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生产经营的审定或登记的大宗农作物新品种,在我县生产经营并大规模种植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奖补10万元,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四是原(良)种场建设。县内成功创建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一次性补助20万元。

5.稻渔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一是虾田稻订单生产。在企业每斤补助0.05元的基础上,对收购稻渔综合种养田块稻谷每斤再补助0.05元。二是拓展龙虾销售。龙虾交易市场年交易本地小龙虾等特色水产品达1万吨,补助交易市场50万元;年交易量达1.5万吨,补助100万元;年交易量达2万吨及以上,补助200万元。三是稻渔休闲基地建设。获得市级、省级及以上休闲渔业示范点,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20万元。四是小龙虾加工产能提升。小龙虾加工企业技改扩能,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生猪等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新(改、扩)建、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含末端利用)等,按不高于投资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经市级以上认定的现代农业产业园补短板、强弱项,开展基地建设和园区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园区企业发展的贴息、奖补、金融担保和保险等;农业新技术集成应用和科技孵化等;提升包括品牌培育、质量检测、综合信息服务、冷链物流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当年实际建设投入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市县财政1:1承担。

8.主体培育。一是示范认定奖补。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5万元、2万元;持续稳定生产再认定通过的,分别一次性奖补2万元、1万元、0.4万元。当年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农民合作社,分别一次性奖补8万元、4万元、1万元。获评全县“十佳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十佳农村产业带头人”,分别一次性奖补0.3万元、0.1万元。二是贷款贴息补助。监测合格期内(或年检无异常)、信誉良好,无不良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记录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级经济组织,当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银行贷款(以实际发生并支付利息为准),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三是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助。从事农业生产的各类经营主体购买特色农业保险,按具体特色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给予保费补贴。四是高素质农民培训。支持乡村振兴各种类型农业人才培训。

9.“一村一品”和休闲农业。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分别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1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休闲农业(渔业)示范点(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10.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主体入驻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其生产的农产品使用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二维码标识标签或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实现带码、带证上市的,一次性奖补1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镇(站)及同等荣誉的,分别一次性奖补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11.生态循环农业建设。一是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绿色生产。巢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粮食绿色生产、绿色生态养殖、蔬菜园艺绿色生产按合肥市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并给予补助。二是耕地质量监测。采集检测土壤样品,按招标采购价予以支持;全县建立耕地地力长期定位监测点30个以上,每年每个监测点补助3000元。

12.品牌建设。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含续展)1个产品,一次性奖补用证主体3万元,每增加1个,增加奖补1万元,单个主体最高奖补6万元。获得有机转换认证1个产品,奖补用证主体1万元;转换期满获得有机认证,奖补至3万元;再认证的,每个奖补1万元。获得农业农村部“名特优新农产品”认定的,奖补申报主体每个1万元。

13.农产品宣传推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县内、省内、省外、国外展示展销会,宣传推荐庐江名优农产品,每场次每个主体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3000元、6000元一次性补助,单个主体年度补助不超过1万元。

14.产业联盟建设。持续推进品牌粮食、茶产业、特种水产、特色经果林、绿色蔬菜瓜果、绿色发展与农产品安全生产等六个县校产业联盟和现代农业技术合作推广服务中心建设,每个联盟每年补助经费30万元、服务中心补助经费50万元。

(二)引导企业参与农机补短板行动,大力实施机械智能化升级,加快农机更新换代,提升全程机械化水平。

1.首台套农机装备应用。全县首次引进应用先进农业机械、智能农机和设施装备,按购置金额的50%(含政策性购机补贴)给予补助,单台(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水稻育秧中心建设。新建和改扩建水稻育插秧(供秧)能力3000亩以上的中心,当年新建浸种池、播种车间、叠盘暗化催芽室、育秧车间(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购置农机补贴目录外的农机装备,总投资额20万元以上的,给予总投资额的30%补助,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条优先使用上级项目资金。

3.粮食烘干中心建设。新建和改扩建循环式烘干机单批处理量超过60吨(含)、连续式烘干塔单批处理量超过300吨(含)的粮食烘干中心,当年新建烘前处理区、烘干作业区、烘后暂存区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购置农机补贴目录外用于粮食烘干的装备,总投资额20万元以上的,给予总投资额的30%补助,单个主体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新建及改扩建全程农事服务中心(取得合法性用地的证明材料和镇级同意建设配套用房等农业设施的批复)。建有机具存放及设施用房、农机维修车间和培训教室等,库棚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占地面积达到8亩左右;拥有耕、种、收、管、烘等服务农业生产全程的农业机械保有量不少于10台套;年度服务作业能力5000亩以上。对达到建设要求的实行“定额奖补,先建后补”,符合购机补贴政策的纳入购机补贴,剩余部分的投资总额达50万元以上的,在省级奖补基础上,按其投资总额不超过30%予以补助,单个中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特色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围绕合肥市十二条农业产业链,新购置服务于农业生产基地的生产、育苗、烘干、初加工、节水控温、质量安全、智能采收、资源化利用、冷凝运输、信息终端等农业装备,建成后正常运营(取得合法性用地的证明材料和镇级同意建设的批复)的配套用房等农业设施。单个农业装备采购额不低于3000元。对达到建设要求的按照“定额奖补,先建后补”,符合购机补贴政策的纳入购机补贴,剩余部分农业装备和配套用房的投资总额达3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总额不超过30%予以补助,单个中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设施农业装备机械化应用。设施大棚面积30亩以上,在耕、种、水肥一体化、环境调控、采运、清洗和储存等环节,当年新购置农机补贴目录外的农机装备10万元以上,按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7.畜禽水产养殖业农机装备机械化应用。畜禽水产养殖经营主体,在饲料投喂、环境控制、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环节,当年新购置农机补贴目录外的农机装备10万元以上,按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单个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同个农业装备或农业设施不重复奖补。

8.水稻高标准全程机械化综合示范区建设。对建设相对集中连片5000亩以上的水稻高标准全程机械化综合示范区,按照合政办〔2023〕37号、合农〔2023〕43号文件执行。

9.大中型农业机械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对在县农机监理站注册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械投保农业机械综合险以及拖拉机运输机组投保交强险的,按实际缴纳保费的50%予以补助。

10.“平安农机”网格化管理示范镇创建。推进“平安农机”建设,当年获得县级“平安农机”网格化管理示范镇称号,奖补镇3万元。

11.农机社会化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土地深翻服务,每亩补助50元;水稻机插、机械化有序抛栽作业服务,每亩分别补助40元、60元;油菜机械化穴(直)播,每亩补助不超过50元。

三、附则

1.本政策与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政策、其他财政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分类项目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奖补金额根据验收结果按比例兑现。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2.对不按要求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按时申报的,不予审核奖励。申报企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本政策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林园中心、供销社负责解释。

4.本政策对应执行2023年建设内容,并执行县亩均办相关规定,有效期一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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