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 第10号),结合新能源汽车技术进展情况,现就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减免税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其中,换电模式车型还需提供满足GB/T 40032《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等标准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以及生产企业保障换电服务的证明材料。企业自建换电站的,需提供换电站设计图纸和所有权证明;委托换电服务的,需提供车型、换电站匹配证明、双方合作协议等材料。
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过渡期。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免税目录》)且仍有效的车型将自动转入《减免税目录》。相关车型要及时上传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换电模式车型、燃料电池车型等按本公告要求补充相应佐证材料。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税目录》中撤销。
三、2024年6月1日起,《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中的技术要求废止。
四、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强化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确保新能源汽车使用安全。要提升监测平台效能,做好风险预警提醒,及时上报车辆事故报告。对于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车型减免税资格或暂停新车型申报《减免税目录》。
特此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7日
附件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乘用车 30 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 100km/h。
2.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不低于 200km。
3.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125Wh/kg。
4.对按照 GB/T18386.1-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 1 部分:轻型汽车》中“附录 A”进行检测的纯电动乘用车车型,其低温里程衰减率不超过 35%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应不低于 95Wh/kg,续驶里程不低于 120km。
5.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按整车整备质量(m,kg)的不同,百公里电能消耗量目标值(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 时,Y≤0.0112×m+0.4;1000<m≤1600 时,Y≤0.0078×m+3.8;m>1600 时,Y≤0.0048×m+8.60。
6.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 43 公里。
7.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为 2510kg 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 60%;整备质量为 2510kg 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 6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参照GB 19578 中最大设计总质量为 3500kg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执行。
8.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与同等整备质量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比值:整备质量为 2510kg 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125%;整备质量为 2510kg 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 130%。
二、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 200 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 50 公里。
2.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 0.18Wh/km·kg。
3.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不低于13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高于 3C。
4.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高于 40%。非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不作要求。
三、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货车续驶里程不低于 80 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 50 公里。
2.纯电动货车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不低于125Wh/kg。对按照 GB/T 18386.1-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 1 部分:轻型汽车》中“附录 A”进行检测的 N1 类纯电动货车车型,其低温里程衰减率不超过35%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应不低于 95Wh/kg。
3.纯电动货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9Wh/km·kg。作业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 8kWh。
4.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不高于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非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燃料消耗量不做要求。
四、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1.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 50kW,且与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比值不低于 50%。
2.燃料电池汽车所采用的燃料电池启动温度不高于-30℃。
3.燃料电池乘用车所采用的燃料电池电堆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 3.0kW/L,系统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 400W/kg;燃料电池商用车所采用的燃料电池堆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2.5kW/L,系统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 300W/kg。
4.燃料电池汽车纯氢续驶里程不低于 300 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