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七个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政策汇编 (4547) 发布于:2023-12-11 更新于:2023-12-11 来自: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项目申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池州市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奖补政策》《池州市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池州市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池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池州市支持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池州市支持质量提升若干政策》《池州支持服务业和粮食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等七个产业发展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零基预算改革,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规范全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是指本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类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产业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产业资金按“县级先兑付、市级后补助”的原则,县区(管委会)在市级出台的产业政策范围内,由县级财政先行足额兑付资金,经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资金清算后,市财政原则上按70%比例补助县区(管委会)财政,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补助比例、资金来源渠道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政策支持范围

第四条 产业政策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市级各类产业政策且在我市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规范经营。具体支持范围按照七个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第五条 产业政策主要包括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创新发展,加快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业发展,支持质量提升,支持科技创新,支持服务业和粮食产业发展等内容。

第六条 同一市场主体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最多享受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市场主体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已获国家、省级政策产业资金支持的,市财政不再支持,中央、省级明确要求市县配套项目资金除外。

第七条 产业政策与县区(管委会)出台的各类产业政策重叠交叉的,按照“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资金清算和下达

第八条 资金清算由县区(管委会)政府行文向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资金清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兑付资金的支付凭证、银行回单以及开展的第三方尽职调查结果报告、兑付资金申请报告等相关资料;符合“免申即享”类项目资金兑付,还应提供完成“免申即享”类兑付流程相关资料。

第九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对提供资金清算资料作真实性承诺。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企业和部门,应依法追回资金,并纳入征信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资金清算于每年6月份前、12月份前分2批次开展,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区资金清算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开展审核,确定金额,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市财政根据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每批次资金审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按照资金管理支付程序,将清算资金下达各县区(管委会)财政。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调整优化市级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县级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建立产业资金绩效管理制度,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负责各县区每批次申报产业资金的资料审核以及兑付审核,并向市财政部门申报资金预算;负责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产业资金监督检查和审计等。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产业资金筹措、下达;负责对产业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成立市产业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主任,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管理委员会每年听取各县区关于政策执行、资金拨付及制度建立等情况的汇报,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落实产业政策情况进行督导,研究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事项,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产业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市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为2023-2024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后,《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21〕13号)同时废止。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执行过程中的,可按原政策兑现或执行完毕。

施行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池州市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绿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1.购买九华黄精育苗企业育龄3年以上优质九华黄精种苗达30万株以上,且当年新增林下连片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的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加快育种全链自主创新,开展良种联合攻关,通过国家或安徽省审定的农业新品种(配套系),每个品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4.对当年新认定的富硒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

5.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以上设施蔬菜提档升级示范基地,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6.支持肉牛、肉羊、奶牛养殖企业秸秆饲料化利用,对新建或改扩建容积在300立方米及以上的单体黄(青)贮窖,每立方米贮窖补助30元;对新建或改扩建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干草棚,每平方米干草棚补助150元;对单户收贮秸秆黄(青)贮发酵饲料60吨以上的,每收贮1吨补贴35元;对单户收贮秸秆干饲料30吨以上的,每收贮1吨补贴65元。单个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鼓励养殖企业(场、户)开展品种选育与提升,对年饲养量50头以上地方品种(场、户)自主繁育出的犊牛每头给予1000元奖补,单个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加大肉牛产业“双招双引”力度,培育肉牛屠宰加工企业,对我市屠宰企业屠宰具有产地检疫证明的省内育肥出栏肉牛且年屠宰量新增2000头以上的,按新增每头100元给予奖励,单个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10.对当年新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按每个产品1万元进行奖补,每个农业经营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当年通过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证的每个生产主体奖补2万元。

11.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市级以上示范称号的优先。经营主体发生环保、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及违法违规生产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项目资金。

12.奖补资金实行规模总额控制,按照“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排序确定。本政策第6条,由县区统筹省级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兑付,市级财政不安排奖补资金,其余政策市级财政与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按7∶3比例承担。

13.本政策内同一经营主体的评审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非评审类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1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2023-2024年。

15.本政策发布后,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3月31日印发的《池州市支持农业特色优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池政办〔2021〕24号)同时废止。

池州市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发挥市级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和财政政策的杠杆效应,激发企业活力,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推动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数字化转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实施方案及支持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举措。

一、支持企业扩规改造提升

1.鼓励企业升规。对达到规模以上条件并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聚焦我市主导产业,对在产业链关键环节强链补链延链、产业协同创新有成效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设备(成品设备)投资在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单张发票须10万元以上)的经政府部门备案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3%、最高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此项奖补资金按扶优扶大扶强原则、实行总额控制。

3.支持企业绿色智能发展。对当年新认定的安徽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支持企业创新创造发展

4.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新培育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补。

5.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1)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2)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6.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1)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2)对新获得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补。

7.支持“三首”产品研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首批次”新材料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首版次”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支持企业宣传推广

8.支持企业扩大市场。支持企业开展“精品安徽 皖美智造”央视宣传,扩大企业及品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在省级政策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市级再按企业“精品安徽 皖美智造”央视宣传推广费用的50%给予配套补助,每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服务企业平台建设

9.支持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对市场主体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10.支持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附则

(一)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本市注册依法经营、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市场主体或单位,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的,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政策资金。

(二)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为2023-2024年。

(四)本政策发布后,《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办秘〔2021〕46号)同时废止。

池州市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推进文旅品牌创建

1.支持景区景点创建,对成功创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2.支持夜间经济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评定为省级“十佳夜娱活动”“十佳夜游街区”“十佳夜读空间”“十佳深夜食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支持质量提升,对首次评定为全国、省级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4.支持旅游住宿业发展,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和“池州十佳特色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参照省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5万元。

5.支持品牌创建,对成功创建避暑旅游休闲目的地、最干净景区景点等由省级文化旅游部门评选的乡村旅游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6.对评定为全国、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7.支持自驾车露营地建设,对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建设自驾车露营地的,设施和服务达到GB/T31710.2规范要求,建成运营的房车营位数量总规模不少于20个,小客车营位总数量不少于300个,给予露营地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8.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继续实行对国家批准设立、保持年检的三级以上非国有博物馆,补助免费开放资金每馆每年50万元。

二、促进文化赋能发展

9.支持版权和软件正版化示范单位创建,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版权示范单位或软件正版化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版权示范单位或软件正版化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10.支持剧本创作,经市级宣传或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集体创作反映池州特色题材的大戏剧本,给予创作的演艺院团10万元的创作补助。本地演艺院团入选市级戏剧孵化计划剧本立项并公演的,大戏类、小戏类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10万元。

11.支持获奖作品,在省级以上文艺赛事评比中获奖的戏剧作品,上级没有奖励资金的按照国家级和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入围省级以上文艺赛事决赛的戏剧作品,上级没有奖励资金的按照国家级和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12.支持演艺活动,经市级宣传或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或组织,本地演艺院团在市内外500座以上剧场进行本地特色剧种的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每场给予市内1万元、市外2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本地演艺院团参加国际文化旅游交流展览展演、国家级艺术节演出等活动,给予每场大戏8万元、小戏6万元奖补;参加、组织国内省级文化旅游交流展览展演等活动,给予每场大戏6万元、小戏4万元奖补。

三、 加强旅游宣传营销

13.对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批准邀请旅行商和媒体等来池州考察踩线和开展宣传活动的旅行社给予补贴。境内按300元/人/天给予补贴,每家旅行社全年申请不超过3批,每批次不超过20人,全年补贴不超过8万元;境外按500元/人/天给予补贴,每家旅行社全年申请不超过2批,每批次不超过10人,全年补贴不超过8万元。

14.对组织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本市旅行社给予奖励,要求研学行程中含我市省市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3个以上(见附件),且在市内住宿2晚以上,按照年接待量给予奖励,标准为:2000人以上奖励5元/人,5000人以上奖励10元/人,10000人以上奖励15元/人,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5.对通过市场化运作且各级财政没有给予经费支持,在我市三星级以上饭店举行会议、论坛、会展、年会、团建等大型活动并游览2个以上售票景点的本市文旅企业给予奖励。标准为:每场活动消费(含活动期间组织或委托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的消费)金额在30-50万元之间的奖励2万元、在50-100万元之间的奖励5万元、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7万元,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6.对组织推广以包机形式通过九华山机场进出的100人以上“三日游”以上产品线路,游览3个以上售票景点的本市旅行社给予奖励,标准为:包机4万元/架次,每家最高不超过12万元;对一次性组织旅游团队10人(从福建厦门和晋江机场及浙江普陀山机场来池的5人)以上,以乘九华山机场航班来池且游览2个以上售票景点的本市旅行社给予奖励,标准为:单程50元/人次,往返100元/人次,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7.对组织旅游团队以游轮形式来我市游览的本市旅行社按年接待量给予奖励,标准为:年接待量500人以上20元/人、1000人以上25元/人、2000人以上30元/人,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8.对组织以自驾车团队形式来池旅游(有市县区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活动除外),并在我市停留2天1晚和3天2晚以上且游览2个以上售票景点的旅行社或自驾游俱乐部(协会)给予奖励,标准为:一次性组织20辆车6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0.3万元和0.5万元、30辆车10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0.6万元和1万元。

19.对报经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围绕我市“山水池州·灵秀九华”旅游形象,在国内各城市交通枢纽、高速公路(含服务区)、国省干道沿线和城市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旅游资源和产品实体广告宣传的本市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给予补贴,标准为:在市外投放的按实际支出的4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市内投放的按实际支出的2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0.对经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参加在本市范围以外的市级或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营销推广活动的文旅企业给予人员食宿差旅费补助,标准为:国内活动省内500元/人/天,省外600元/人/天;境外活动(含港澳台)按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实际支付的6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附则

21.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市场主体(企业、个体户),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地演艺院团外出演出、旅游宣传营销除外),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除外;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人等不在政策支持范围内。

22.本政策兑现的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与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按7:3比例承担,其中第八条(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由市级财政全额兑现。

23.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2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2023-2024年。

25.本政策发布后,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池州市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办〔2021〕19号)同时废止。

池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省级创新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1.支持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支持企业技术攻关。对获省科技计划立项的项目,按省支持同等额度,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先行支持。

3.支持企业申报科技奖。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由项目完成单位奖励给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4.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研究院、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一次性奖励8万元。

5.支持创新平台运营。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研究院、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在省绩效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等在省绩效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

6.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对获得省级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7.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池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按照实际支付额给予最高15%奖补,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额的0.05%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上述两项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关联公司或属同一集团公司不重复奖励。

8.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15%给予支持,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四、构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

9.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对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池州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获得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政策支持的A、B、C三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以参股、债权等方式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先行支持。

10.鼓励引进人才。对企业每引进一名年薪达50-150万元的科技人才,获省引进人才政策奖补的,每年可按其年薪的10%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仅可享受一次),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除省财政承担30%的奖励资金外,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70%。

五、提升创新创业承载能力

11.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当年每毕业一家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六、附则

12.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除外。

13.本政策兑现的奖补资金,第2、6、9、10条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财政承担,其余项由市财政与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按7:3比例承担。

14.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15.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为2023-2024年。

16.本政策发布后,《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办秘〔2021〕14号)同时废止。

池州市支持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扩开放、促消费,加快推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外贸发展

1.鼓励企业加大品牌建设。对当年度获批安徽出口品牌企业,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对进口大宗商品等原材料2000万美元以上且实绩反映在我市的企业,基数(上年进口实绩)部分内每美元奖励0.005元,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1元,最高奖励100万元。

3.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实际保费金额30%的补助。

4.加大AEO企业孵化培育力度。对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稳定利用外资

5.对外商投资(含再投资)项目,按单个项目核算,每到位300万美元给予投资主体1%的奖励,最高奖励70万元。

三、坚持扩大开放

6.对当年通过验收并运行的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80万元、50万元补助。

7.对开通外贸内支线班轮,周航班量1班以上,连续运营1年以上的企业,每班每年补助10万元。

8.对代理池州港进出口的货代企业在池州当年报关的重箱(100标箱以上),每标箱补助200元。

9.对在池州港经营外贸航线的航运企业,航线稳定在一年以上,且全年不少于30航次、年进出口重箱量500标箱以上,每航次补助2万元,最高补助100万元。

10.对进出口企业在池州当年报关的重箱(100标箱以上),每标箱补助100元。

四、鼓励对外合作

11.支持培育“走出去”主体。对在我市开展对外投资、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并首次发生实绩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从设立次年起,对缴纳的300万银行备用金每年给予2万元贴息补助。

五、促进商贸流通

12.对限额以上批发(或零售)单位,年零售额达1亿元且增幅达10%、20%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

13.对限额以上住宿(或餐饮)单位,年零售额达2000万元且增幅达10%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4.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单位,第二年销售额(营业额)增幅不低于当年全市本行业限额以上增幅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5.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老字号和特色商业街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5万元奖励。

1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和示范企业等称号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5万元奖励。

17.对入驻电商企业达10家(网上企业店铺年网络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500-1000万元各5家)、建筑面积超5000㎡,物业、快递、仓储等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园,每年给予运营主体补助50万元。

18.对限上企业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网上企业店铺,年网络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平台方开具的平台使用费、销售佣金、网络推广费等累计50万元以上的,按其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19.对跨境电商企业年网络交易额1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发生在我市快递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六、附则

20.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或单位,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除外。

21.本政策兑现的奖补资金,均由市级财政与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按7:3比例承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获省、国家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22.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2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为2023-2024年。

24.本政策发布后,2021年6月21日印发的《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快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办〔2021〕20号)同时废止。

池州市支持质量提升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全面提高质量建设水平,根据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政府质量强市实施意见(池发〔2022〕20号)、全面推进标准化发展实施方案(池发〔2022〕17号)、池州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池办发〔2022〕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推进质量品牌升级

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批准认定为“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通过“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3.对获得省部级、市厅级项目立项的质量基础设施领域科研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4.对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召回公告的企业,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定召回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0万元及以上)5%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支持标准研制

5.主持起草完成国际标准(排名前三且排序最前)、国家标准(排名前二且被立项文件列为主持单位)、行业标准(排名前二且被立项文件列为主持单位)、全国性团体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排名第一)、省级团体标准(排名第一)、市地方标准(排名第一)的单位,每个标准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30万元、10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

6.参与起草完成(或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单位,每个标准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8万元/5万元(排序前5位/排名第5位之后)、2万元/1万元奖励(排序前5位/排名第5位之后)。

三、推动标准实施

7.承担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含创新中心)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8.获评AAA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四、鼓励标准创新

9.承担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

10.获评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 15万元奖励(对同一单位,每年度奖补项目不超过2个)。

五、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11.对通过PCT途径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注册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每件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12.对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总额的10%予以补助,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其中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合计补助不超过1万元。

六、支持知识产权管理服务

13.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14.对经市市场监管局备案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和开展创新管理国际标准(ISO56005)试点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通过验收的专利导航项目,一次性给予实际支出成本30%的资金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5.对本市高价值专利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海外维权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补助。

16.对获准设立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建站单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批设立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建设单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17.对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或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主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八、附则

18.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依法注册、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市场经营主体或单位(行政和事业单位除外)。

19.本文件第5条主持起草市级地方标准以及第13条、16条涉及市级认定奖补,均由所在县区兑现,其余均由市级财政与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按7∶3比例承担。

20.本政策适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1.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2023-2024年。

22.本政策发布后,《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支持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通知》(池政办秘〔2020〕102号)同时废止。

池州市支持服务业和粮食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一、服务业质量提升

1.对年度新增入库并在库满1年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促进粮食产业发展

2.对被授予“五星级粮库”的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被授予“四星级粮库”和“三星级粮库”的企业,一次性奖补4万元;对被授予“二星级粮库”和“一星级粮库”的企业,一次性奖补3万元。

3.对纳入市应急保障体系的企业,每个“应急保障中心”一次性奖补5万元;“应急加工企业”一次性奖补4万元。

4.对被授予“中国好粮油”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被授予“安徽好粮油”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附则

5.本政策支持范围为在本市注册依法经营、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市场主体或单位,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的,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政策资金。

6.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7.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年度为2023-2024年。

8.本政策发布后,《池州市粮食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池发改仓〔2021〕211号)同时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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