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合财教〔2022〕926号)文件精神,明确在市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项目中推行科研经费包干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范围
自2022年起立项的市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项目。
二、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
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代表研究团队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内容主要包括: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不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三、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提交项目申报书和签订项目任务书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只需明确项目经费总额。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二)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单位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等。其中,管理费用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管理支出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绩效支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四、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一)不得列支基建费。
(二)不得编造虚假合同,以测试费、合作费等名义违规将项目经费转拨至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项目绩效、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三)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四)不得报销没有真实经济业务发生、从其他渠道获取的发票。如无明细清单的大额书费、打印费、办公用品费,大量连号出租车车票,发票内容和开票单位经营范围不符的发票等。
(五)不得虚构会议、培训,列支、转移项目经费。
(六)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差旅费,如用项目经费开支因私出国或旅游等。
(七)不得用项目经费购买购物卡、礼品和各类有价消费券等;不得用项目经费开支娱乐场所消费费用、旅游费用,用于支付各种罚款、赔偿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八)不得支出与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办公用品、个人用品、家庭消费等,如与项目无关的交通用车、服装、生活用品、健身、医疗、培训等。
(九)不得将同一笔业务进行拆分审批或财务报销,以规避审查监督。
(十)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五、项目经费监管方式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经费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在项目验收时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成果报告,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三)项目验收时,市财政资助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当提交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当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应当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经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及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在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
(四)对验收的市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项目,将按一定比例抽查,惩戒严重失信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