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要求,根据省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税务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高〔2018〕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就我省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从事《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法人企业。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二)网上注册、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点击“用户登录—服务事项—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进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完成注册登记,并按要求在线填写申报材料。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填报。
(三)各市推荐。各市科技局会同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形成推荐意见。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需要,各市相关部门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
(四)材料报送。申报材料必须与申请表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两面打印,并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全部申报资料扫描成PDF格式,制作成数据光盘。各市科技局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连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须加盖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公章)、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数据光盘,在申报截止时间前统一报送至安徽省高新技术发展中心(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01号科创中心801室)。
四、工作要求
(一)省科技厅受理各市科技局报送的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5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二)各市科技局要主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联系人:孙春凤 联系电话:0551-62651782
省商务厅联系人:罗 玮 联系电话:0551-63540185
省财政厅联系人:冯 舟 联系电话:0551-68150603
省税务局联系人:李枫桃 联系电话:0551-62833653
省发改委联系人:虞艳云 联系电话:0551-62602765
省高新技术发展中心:夏登云 联系电话:0551-65370026
4.2022年企业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14日
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1.总目录;
2.《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附件2)(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不少于1000字);
4.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6.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7.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并加盖企业公章);
8.2022年度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附件3),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
9.2022年企业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附件4);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复印件;企业上年度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收入(占企业当年全部收入35%以上)的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票据复印件;
10.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如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附件2
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企 业 名 称
(盖章)
企业英文名称
所属城市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二О 年 月
填 表 说 明
企业须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各项要求和本表的格式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认定资格。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国家标准委制定的标准填写,参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二、企业注册类型: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按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股份制企业;(5)联营企业;(6)有限责任公司;(7)外商投资企业;(8)港、澳、台投资企业等。
三、服务业务范围可选择多个。
四、企业认定情况:高新技术企业应是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其编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可查的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为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中入库且登记编号可查的企业。
五、主要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填写此栏,并按股权比例大小列出前三名股东和所占股份比例数。
六、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八、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成立日期 | |||||||||||||||||||||||||||||
企业所得税征收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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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注册资本 | |||||||||||||||||||||||||||||
企业注册类型 | ||||||||||||||||||||||||||||||
经营范围 | ||||||||||||||||||||||||||||||
服务业务范围 |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 (1)软件研发及外包: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软件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测试平台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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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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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 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 |||||||||||||||||||||||||||||
□服务贸易类 | (1)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数据服务 (2)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工业设计服务 □.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 (3)文化技术服务 □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 □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 (4)中医药医疗服务 □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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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认定情况 | □高新技术企业 □集成电路企业
□软件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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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大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100字以内) | ||||||||||||||||||||||||||||||
企业人员情况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学位 | 专业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
总裁(总经理) | ||||||||||||||||||||||||||||||
人员变化情况 | 上年末职工总数 | |||||||||||||||||||||||||||||
前年末职工总数 | ||||||||||||||||||||||||||||||
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 | 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 上年末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数 | ||||||||||||||||||||||||||||
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 | 总收入( 万元) |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外汇/按银行结汇日汇率折算人民币) | 万美元 | |||||||||||||||||||||||||||
技术先进型服务
业务收入(万元) |
万元 | |||||||||||||||||||||||||||||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 |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 | |||||||||||||||||||||||||||||
净利润(万元) | 交税总额(万元) | |||||||||||||||||||||||||||||
资产总额(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
上年度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情况 | 主要离岸服务合同执行情况 | |||||||||||||||||||||||||||||
项目名称 | 业务类别
ITO/BPO/KPO/服务贸易类 |
发包国别(地区) | 合同标的额(万美元) | 实收外汇 (万美元) | ||||||||||||||||||||||||||
1. | ||||||||||||||||||||||||||||||
2. | ||||||||||||||||||||||||||||||
3. | ||||||||||||||||||||||||||||||
4. | ||||||||||||||||||||||||||||||
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情况 | 简述企业为支撑服务外包业务已采用的专利技术或核心关键技术、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主要设备与网络的情况(500字以内) | |||||||||||||||||||||||||||||
上年度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 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情况 | |||||||||||||||||||||||||||||
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万元) | 研发经费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 | |||||||||||||||||||||||||||||
获得科技奖励情况(省级及以上) | ||||||||||||||||||||||||||||||
奖项名称 | 获奖年度 | 级别 | 发证机关 | |||||||||||||||||||||||||||
自主知识产权(有效期内)数量(件) | ||||||||||||||||||||||||||||||
授权
专利 |
软件
著作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其它 | |||||||||||||||||||||||||||
企业承诺
我公司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填写的《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内容及所有佐证材料,真实有效,并对以上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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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2022年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
企业负责人签字 日期:
企业名称(盖章): 单位:人
职工总数 | ||
其中:参保人员数 | ||
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 | ||
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比 | ||
职工总数与参保人数差异的情况说明 |
附件4
2022年企业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
表一:2022年企业总收入汇总表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企业申报数 |
1 | 企业年度总收入(第2行+第3行+第4行) | |
2 | 营业收入 | |
3 | 投资收益 | |
4 | 营业外收入 | |
5 |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 | |
6 |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 | |
7 |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第5行÷第1行) | |
8 |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第6行÷第1行) |
表二:2022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合同名称) | 合同金额 | 实际取得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 | 实际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合计 |
填报说明:
1、表二中“实际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合计”=表一第5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企业申报数。
2、表二中“实际取得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合计”=表一第6行“技术先进型服务务收入总额”企业申报数。
附件5
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汇总表
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盖章: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
服务业务范围 |
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 | 企业设立研发机构
及创新载体情况 |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 所在市、县(市、区) | ||||||||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ITO) |
技术性
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BPO) |
技术性
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KPO) |
服务贸易类
|
总收入
(万元) |
技术先进型服务 | 离岸外包服务 | ||||||||
业务
收入 (万元) |
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 |
业务
收入 (万元) |
收入占
总收入 比重 (%) |
合同
执行额 (万美元) |
||||||||||
注: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在对应空格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