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各有关企业:
《合肥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8年2月28日市经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8-016”,现予以公布。
2018年3月9日
合肥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信息技术在产品研发、生产过程控制、经营管理、营销流通等各个环节应用、渗透和融合,加快全市智能制造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依据《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和《国务院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深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信软〔2017〕15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3号)等文件,以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为主题,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为主线,以推进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以推动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为契机,积极推动全市智能化改造“万千百”创新工程(即:万条“数字化生产线”、千个“数字化车间”、百个“智能工厂”),决定组织开展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为代表的智能制造,作为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在全市工业企业范围内助推两化深度融合,发挥信息技术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中支撑作用,引领我市制造方式的变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合肥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合肥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委负责;各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智能工厂是信息化和智能制造技术在工业企业应用的高级阶段,在这一阶段,企业内外部通过对数字化工作流、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有效管理,实现资源共享和工作高度协同,构建一个全新的数字化规划、决策、执行智能制造体系,从而实现企业全部业务流程一体化运作。
数字化车间是以产品全生命周期数据为基础,通过实时获取制造装备状态、生产过程控制数据以及质量控制数据等信息,并与信息系统有效集成,从而实现产品制造全过程透明化管理。
数字化生产线通过将数字化、自动化生产设备按照要求进行结合,按规定的程序或指令对生产过程进行操作或控制,自动完成产品全部或部分制造过程。
第六条 申报合肥市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智能工厂固定资产总投资达5000万以上,(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已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并已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建立了信息化组织实施机构,编制了信息化发展规划;
(三)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处于综合集成阶段向协同创新阶段过渡,在智能生产、智能经营、智能设计、智能决策、智能产品以及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安全等方面有较突出的示范作用;
(四)设计数字化:信息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要求在80%以上;
(五)设备智能化:数控装备必须占生产装备总数的65%以上,数字化车间不少于2个;人机智能交互,应用工业机器人不少于5套;实现智能制造的生产模式;
(六)生产管理:通过制造执行系统(如MES)优化企业生产制造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实现了生产系统的实时监控;
(七)质量管理:能够基于物联网技术实时在线检测和控制能耗设施,实现现场的数据采集、过程监控、设备运维与产品质量跟踪追溯、优化控制和集约化生产;
(八)“互联网+”协同制造:企业积极利用互联网发展个性化定制或服务型制造;或开展众包设计研发和网络化制造等新模式;
(九)管理智能化:以信息技术为主导,实现工厂生产操作、生产管理、管理决策三个层面全部业务流程的闭环管理,构建一个全新的智能制造体系,推动智能制造生产模式的集成应用,继而实现整个工厂全部业务流程上下一体化业务运作的决策、执行智能化。
第七条 申报合肥市数字化车间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数字化车间固定资产总投资达500万以上,数字化生产线投资达100万元以上(建设周期不超过1年半),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已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积极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建立信息化组织实施机构,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
(三)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处于单项应用阶段向综合集成阶段过渡;
(四)设备数字化:具备数字化生产线的基本要求,数控装备必须占生产装备总数的60%以上,全自动化生产线不少于2条(流程制造业不少于1条);
(五)管理信息化:以MES为核心,关键数控设备及大型加工中心全部联网,实现对车间现场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 建立起适应数字数量传递的零件数字化工艺设计、数字化加工、生产现场管理和质量检测的综合自动化应用环境。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组织申报。由各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组织企业申报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经信委,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第九条 评审认定。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无异议后行文认定。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条 每年认定智能工厂20家,数字化车间200个,备案数字化生产线2000条。已认定的合肥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开展评估验收,每两年组织一次复评。
第十一条 复评程序如下:
(一)复评。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应用实效从生产效率、产品质量、运营成本、用工情况、节能减排、推广前景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价,提出复评意见,并在复评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评价结果。复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公布。市经信委正式行文发布已认定的合肥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复评结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合肥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评的;
(二)复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不受理。因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合肥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因第十二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合肥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合肥市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年度复评中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在复评文件中给予更名。
第十五条 企业数字化生产线实行备案管理,由各县(市)区按照其特征和基本要求实施备案。
第十六条 市级主管部门对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对标设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照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认定条件,帮助企业进行顶层设计,促进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建设完成后符合当年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的给予相应补贴。鼓励各县(市)区在支持加快新型工业化相关政策中对新认定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示范企业及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等认定参照本办法部分条款执行;本办法由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延至2024年3月8日,原《合肥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