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合肥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汇编 (5380) 发布于:2019-04-26 更新于:2023-08-09 来自: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项目申报

各县(市)区委、市委有关部委,市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

《合肥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才(干教)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才(干教)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4月23日

合肥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市战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突出重点、按需引进、优化结构、确保质量”的原则,突出“高、精、尖、缺”导向,每年重点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推动成果转化、发展高新产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引进对象。重点引进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领军型人才,分为创新型领军人才和创业型领军人才两类。

第四条 创新型领军人才条件:在我市优先发展的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企业所急需的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高层次创新人才,以及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入选后须在我市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

第五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条件: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投资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者。所创办(领办)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主导产品和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或引领本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发展,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以近年来肥创办(领办)企业的主要创始人为主,本人持有企业20%以上股份,且为企业自然人第一大股东。

第三章 支持政策和管理

第六条 入选专家由市人才(干教)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合肥市创新领军人才”、“合肥市创业领军人才”称号,颁发入选证书。

第七条 领军人才实行分档资助。其中创新型领军人才分三档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创业型领军人才分三档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资助。

第八条 领军人才资助,市本级和入选专家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各承担50%。市本级承担的资助经费在入选后第一年度拨付到位,县(市)区、开发区承担的资助经费须在履行相应考评程序后,于入选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分两批拨付到位。市直用人单位领军人才资助,由市本级全额承担,按上述程序分年度拨付。

第九条 各级财政资助的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其中创新型领军人才资助经费60%用于入选专家的生活补助,40%用于入选专家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创业型领军人才资助经费50万元用于入选专家生活补助,其余为创业启动资金。

第十条 创新型领军人才各档入选的基本条件:

第一档:资助100万元。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相当于国家级领军人才及以上水平;技术成果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能进行产业化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或曾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过中层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能够给企业带来关键性技术突破或管理创新,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等。

第二档:资助50万元。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相当于省级领军人才水平;技术成果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能进行产业化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或曾在中国500强及以上层次企业担任过中层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能够给企业带来关键性技术突破或管理创新,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等。

第三档:资助30万元。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相当于市级领军人才水平;技术含量达到国内一流、省内领先水平;或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过高层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能够给企业带来关键性技术突破或管理创新,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等。

第十一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各档入选的基本条件:

第一档:资助500万元。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进行产业化发展、具有广阔的市场潜力并能够引领国内的产业发展方向;有创业经验并曾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层以上职务或中国500强企业担任高层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等。企业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第二档:资助300万元。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国家级水平专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能进行产业化发展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够引领本市该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有创业经验并曾在中国500强企业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担任高层经营管理人才等。企业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第三档:资助100万元。创办(领办)企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主导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达到国内一流、省内领先水平,能够引领或促进我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预期的经济效益等。企业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各档资助经费不得超过企业工商注册实缴资本的40%。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入选专家申报国家、省重点人才项目和市级以上重大研发项目,优先支持入选专家所在企业申请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引导基金。

第十三条 入选专家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库,建立个人培养档案,加强联系,提供服务。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研修学习、创业服务等方面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人才引进单位要依据申报材料中相关内容,与入选专家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实施进度、绩效考评以及单位支持措施等。工作目标责任书应报市委组织部和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领军人才入选3年内,每年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直单位对入选专家进行年度考评,重点考评其创新创业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所在单位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等。考评结果作为兑现资助余额的重要依据。入选专家有工作岗位变动、调离(解聘、辞职)、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奖项)、获得重要荣誉等事项应原申报渠道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入选专家进行回访,重点了解入选专家在岗情况、作用发挥情况、单位支持情况、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合同期满后组织综合评估,评估情况作为调整、改进培养支持措施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职业道德、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因个人原因不能发挥作用的,取消支持措施,对不履行合同协议的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资助的人员,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并视情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市人才(干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制定计划、组织申报、推荐评审和人选公布等,抓好政策落实兑现,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市直相关部门在科研管理、事业平台、人事制度、考核评价、激励保障、经费使用等方面,做好相关管理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建立评审委员会评委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按需随机抽选评委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按同行专家评审原则通过两轮评审产生“合肥市领军人才”推荐人选。第一轮专家初评差额提出初步人选,第二轮答辩复评差额提出推荐人选及档次。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察组对专家评审组推荐人选进行实地考察,重点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人选及所在单位有关情况,对人选及发展潜力进行综合研判,提出建议入选名单及资助档次。

第二十一条 召开评委会投票表决会,由评委会负责人对实地考察结果进行投票表决,提出拟入选名单及资助档次。

第二十二条 拟入选名单需征求公安、市场监管、税务、法检等部门意见,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委组织部牵头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正式入选名单由市人才(干教)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领域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本办法享受政策支持,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卫健委等部门按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提出建议入选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人才(干教)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已获“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计划”等市级重点人才项目资助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合人才〔2017〕8号)同时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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