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信局:
根据《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23〕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2023年开展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与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32批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满足《管理办法》(附件1)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领域
省十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各地特色产业领域。
(三)申报材料
1.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2)
2.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表(附件4)
3. 申报企业营业执照
4. 企业技术中心成立文件
5.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 评价指标附表及必要证明材料(附件5)
7. 相关统计报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 107-1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8. 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6)
(四)申报程序
1. 企业申请。第32批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实行网上申报,企业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www.ahzwfw.gov.cn),进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运行评价,于7月10日-20日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材料,无需报送纸质版材料。
2. 材料初审。各市经信局核实企业申报资格,对企业规模、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限定性指标和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把关,会同同级联合认定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市级审核期间,可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修改),线上初审时间为7月21日-31日。
3. 推荐上报。各市经信局会同同级联合认定部门于8月10日前行文推荐上报省企业技术中心初审工作情况和推荐名单(纸质版一式1份)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处)。
二、关于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
(一)评价对象
截至2022年底,已获认定且历次评价合格及以上的省企业技术中心。
(二)评价材料
1.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3)
2.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表(附件4)
3. 申报企业营业执照
4.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 评价指标附表及必要证明材料(附件5)
6. 相关统计报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 107-1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7. 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5)
(三)评价程序
1.提交材料。参与评价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编制评价材料,于8月1日-20日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http://jx.ah.gov.cn/)-企业云平台-数据报送入口在线提交。
2.地市初审。各市经信局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进行审核,系统审核时间为8月21日-9日10日。
3.情况上报。各市经信局将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初审工作情况及审查意见(纸质版一式1份)于9月20日前行文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处)。
五、其他事项
1. 申报(参与评价)企业按通知要求和系统填报说明认真编写申请(评价)资料、上传佐证材料和情况说明,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2. 各市经信局要切实把好初审关,做好企业咨询服务工作。
3. 已获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及更名、主体变更的,请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7),由各市经信局审核后于8月31日之前行文上报统一办理。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处),孙凯;电话:0551-62871819。
技术支持电话:0551-62871675、62871705。
附件:1.《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2.《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3.《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4.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表
5. 评价指标附表及必要证明材料
6. 申报企业承诺书
7. 企业变更证明材料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6月21日
相关附件:
1、附件1
2、附件2-7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未达上述最低标准,但属于安徽省重点支持产业领域,且近三年研发投入总计不少于30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不少于1500万元)、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8%。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和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 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
2.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3.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五)申请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实行承诺制,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海关、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公共信用状况,涉税、通关、安全、环保等方面违法情况进行核查。
(三)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一式1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市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依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评合格且评价得分60分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审或现场核实。
(六)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依据国家、安徽省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及核实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示。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在受理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向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九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已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当在评价年度的评价期间按要求在网上报送评价材料,并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负责。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非评价年度,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报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其附表数据。
(二)数据初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评价年度按通知要求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核查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现场核查等。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3、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四)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按职能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后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受理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确认,于当年8月31日前,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每年对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 结合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认定或评价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因第十六条第(二)至(五)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九条 对评价优秀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第二十条 对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奖补,引导和鼓励省企业技术中心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和省相关科研项目,按规定享受有关国家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开展市(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运行评价等工作实行网上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可根据有关国家政策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18〕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负责解释。
附件2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二)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结合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全国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
(一)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二)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情况(小试、中试)、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三)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四)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一)发展战略和规划。企业制定未来5-10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二)重点举措。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附件3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已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需在评价年度提交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报告年度和报告年度前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简要分析企业所在行业创新趋势和特点,以及企业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2.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建设、国际化创新合作网络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
3.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开发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5.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附件4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 |||||
通讯地址 | 下属企业数量 | ||||
主营业务 | 统计行业代码 | ||||
企业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技术中心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件 | 联系传真 | ||||
企业网址 | 报告年度 | ||||
序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
1 | 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
2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 万元 | |||
3 |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
4 | 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
5 | 技术中心人才数 | 人 | |||
其中:高级专家人数 | 人 | ||||
博士人数 | 人 | ||||
硕士人数 | 人 | ||||
6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 | 人月 | |||
7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
其中:产学研合作项目数 | 项 | ||||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 | 项 | ||||
8 | 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数 | 个 | |||
其中: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
省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
市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
9 |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和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
10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
其中:近三年新增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
11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 件 | |||
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 | 件 | ||||
12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件 | |||
其中: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件 | ||||
13 | 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数 | 项 | |||
14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15 | 新产品销售利润 | 万元 | |||
16 | 利润总额 | 万元 | |||
17 | 获国家、省部级或全国性行业科技奖励项目数 | 项 | 加分项 | ||
18 | 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资金 | 万元 | 统计项 |
填写说明:
1. 企业名称。此表需加盖公章,填写企业名称需与企业公章一致。
2. 统计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如主营业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填写“13”。
3. 报告年度。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此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附件5
评价指标附表及必要证明材料
附表1:评价数据统计范围表
编号 | 下属企业名称 | 所在地(或注册地) | 隶属关系 | 附件 |
1 | 安徽XX有限公司 | 合肥市 | 全资子公司 | |
填写说明:
1. 所在地:下属企业是法人的,填写注册地,下属企业为非法人的,填写经营所在地。具体地点填写至地级市。
3. 隶属关系:指下属企业与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之间隶属关系,具体的分类是:1.分公司,2.子公司,3.控股公司。
4. 参股企业不得列入统计。
附表2: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单位:万元)
研发经费情况 | 金额 |
研发费用合计 | |
1.人员人工费用 | |
2.直接投入费用 | |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 |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 |
5.设计费用 | |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 |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 |
①委托境内研究机构 | |
②委托境内高等学校 | |
③委托境内企业 | |
④委托境外机构 | |
8.其他费用 |
填写说明:
1. 此表各项内容应与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107-2表)一致。
2. 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合并报表,参股企业不得列入。
3. 107-2表中的单位为千元,此表的单位为万元,请注意区分。
附表3: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博士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所在部门 | 职称职务 | 技术领域 | 学历 | 专家类型 | 联系电话 | 备注 | 附件 |
1 | 张某 | 1971-07 | 技术中心 | 主任 | 机械制造及自动化 | 研究生 | 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 13900000000 | ||
填写说明:
1. “出生年月”格式为年-月(1月至9月需在前补0),如1971-07。
2. “所在部门”指企业技术中心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名称。
3. 专家类型: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2.国家专项津贴获得者 3.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4.省部专项津贴获得者 5.计划单列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6.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获得者 7.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8.博士 9.在站博士后 10.硕士 11.其他类型专家(需在备注中具体说明)。
4. 联系电话应为专家本人常用电话。
附表4:技术中心外部专家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 | 职称职务 | 技术领域 | 学历 | 工作时间(人月) | 联系电话 | 附件 |
1 | 李某 | 1971-07 | 技术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机械制造及自动化 | 研究生 | 3 | 13900000000 | |
外部专家来企业工作时间合计(人月) | 3 |
填写说明:
1. “出生年月”格式为年-月(1月至9月需在前补0),如1971-07。
2. “工作单位”指外部专家所属原工作单位名称。
3. “工作时间”指外部专家在技术中心开展技术创新相关研究咨询工作的时间合计,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4. 联系电话应为专家本人常用电话。
附表5: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信息表
序号 | 项目
名称 |
项目来源 | 项目合作形式 | 合作单位名称 | 合作单位联系人 | 合作单位联系电话 | 项目技术经济目标 | 起始时间 | 完成时间 | 项目经费内部支出(万元) | 是否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 | 是否为产学研合作项目 | 附件 |
1 | XXXX项目 | 本企业自选研发项目 | 与境内高校合作 | 某大学某学院 | 王五 | 13900000000 | 增加产品功能或提高性能 | 2021-09 | 2023-09 | 155 | 否 | 是 | 合作协议.pdf |
填写说明:
1. 此表各项内容应与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一致,所有项目请按照项目“起始时间”依次排列。
2. 项目来源:1.国家科技项目 2.地方科技项目 3.其他企业委托研发项目 4.本企业自选研发项目 5.来自境外的研发项目 6.其他研发项目。
3. 项目合作形式:1.与国内高校合作 2. 与国内研究院所合作 3. 与国外高校合作 4.与国外研究机构合作 4.企业之间的合作合作 6.独立研究7.其他。
4. “项目技术经济目标”指项目立项时确定的技术经济目标。若一个项目有两个及以上的技术经济目标,应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技术经济目标填写。具体的分类是:1.科学原理的探索与发现 2 .技术原理研究 3.开发全新产品 4.增加产品功能或提高性能 5.提高劳动生产率 6.减少能源消耗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7.节约原材料 8.减少环境污染 9.其他。
5. “起始时间”和“完成时间”格式为年-月(1月至9月需在前补0),如2021-09。
6. “项目经费内部支出”是指该项目在报告年度的经费支出,跨年项目按报告年度实际支出填写。
7.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是指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中主要以科学原理的探索与发现、计数原理的研究为目标的项目。主要包括省级及以上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重大专项数。
附表6:企业有效专利信息表
附表6:企业有效专利信息表 | |||||||||
序号 | 专利名称 | 授权国别 | 专利类型 | 专利号 | 专利权人 | 授权公告日 | 备注 | 是否有效 | 附件 |
1 | 一种智能XX装备 | 中国 | 发明专利 | ZL20201YYYYY.8 | (申请公司名) | 2021-07-15 | 是 | 专利证书.pdf | |
填写说明:
1. 该表只填写有效专利,已经无效的专利和报告年度之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不得列入。
2. 该表所填写信息需与相应证书内容一致。
3. 专利类型:1.发明专利,2.实用新型专利,3.外观设计专利,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5.国家级新工法,6.省级新工法,应按照类型依次排序。
4. 2004年之前申请的9位专利的专利,应在专利号首个数字前填19或20(19xx年或200x年)。
5. “授权公告日”格式为年-月-日(1月至9月及1日-9日需在前补0),如2021-07-01。
6. “专利权人”与申报企业不一致的,应在备注中说明(如企业更名、专利权人为申报企业子公司或企业在职职工等)。
7. 企业有效专利总数小于或等于30个的,需上传全部专利及证明材料;大于30个的,需上传全部专利并上传前30个专利的证明材料。
8. “是否有效”由系统根据专利类型判断,无需填写。
附表7:企业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表
附表7:企业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表 |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申请国别 | 申请号 | 申请日期 | 申请人 | 备注 | 附件 |
1 | 一种用于XXX的XX | 外观设计专利 | 中国 | 2021YYYYY.1 | 2021-07-01 | (申请公司名) | 受理通知书.pdf | |
填写说明:
1. 该表所填写信息应与受理通知书内容一致。
2. 报告年度之外申请受理的专利不得列入。
3. 专利类型:1.发明专利,2.实用新型专利,3.外观设计专利,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5.国家级新工法,6.省级新工法,应按照类型依次排列。
4. “申请日期”格式为年-月-日(1月至9月及1日-9日需在前补0),如2021-07-01。
5. “申请人”与申报企业不一致的,应在备注中说明(如企业更名、申请人为申报企业子公司或企业在职职工等)。
附表8: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信息表
附表8: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信息表 | |||||||
序号 | 名称 | 标准类型 | 标准号 | 主持或参加 | 颁布日期 | 备注 | 附件 |
1 | XX技术评价规范 XX用XX | 国家标准 | YB/TXXXX-2020 | 主持制定 | 2021-07-01 | XX标准.pdf | |
填写说明:
1. 所填标准应为最近三年的标准,具体指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报告年度前二年度。如2023年填报数据,则对应为2020、2021、2022三年的数据。
2. 标准类型:1.国际标准,2.国家标准,3.国家军用标准,4.行业标准,5.安徽省地方标准。
3. 主持或参与类型:1.主持制定,2.参与制定。
4. 颁布日期格式为年-月-日(1月至9月及1日-9日需在前补0),如2021-07-01。
5. 如参与人或主持人与申报企业不一致,应在备注中说明。(如企业更名、主持或参加人为申报企业子公司、职工等)。
附表9:国家级和省认证研发平台信息表
序号 | 名称 | 级别 | 主管部门 | 平台类型 | 批复文号 | 备注 | 附件 |
1 | XX制造业创新中心 |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其他 | 皖经信〔20XX〕XX号 | 制造业创新中心 | 认定文件.pdf |
填写说明:
1. 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需为研发平台的依托法人单位,企业作为参建单位的不得列入(为下属企业时,应在备注中说明)。
2. “名称”、“批复文号”应与有关政府部门批复文件一致。
3. 级别:1.国家级,2.省(自治区、直辖市),3.市级。
4. “主管部门”填写平台的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主管政府部门名称。
5. 平台类型:1.工程实验室,2.工程研究中心,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重点实验室,5.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6.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7. 其他(需具体说明)。
附表10:国家(国际组织)和省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信息表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发证机关 | 证书号 | 有效期 | 备注 | 附件 |
1 | (申请公司名)或XXXX实验室 | CNAS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 CNASL9XXX | 201903-202303 | CNAS证书.pdf | |
填写说明:
1. 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认证认可证书相关信息一致。
2. 类型:1.CNAS,2.CMA,3.CAL,4.MA,5.其他(需在备注中具体说明)。
3. 发证机关: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3.省级认证机构,4.其他国家(国际组织)认证认可机构(需在备注中具体说明)。
4. 有效期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需在前补0),填写格式为“201903-202303”。
附表11: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信息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奖励类型 | 奖励等级 | 证书号 | 获奖者 | 备注 | 附件 |
1 | 白酒固态发酵过程中质量控制检测技术体系的构建与应用 | 省科学技术奖 | 三等奖 | 20XX-3-D1 | 获奖人名称 | 获奖证书.pdf | |
填写说明:
1. 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获奖证书相关内容一致。
2. 获奖项目填报的时间范围为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
3. 奖励类型:1.国家自然科学奖,2.国家技术发明奖,3.国家科技进步奖,4.省科学技术奖。
4. 奖励等级:1.特等奖,2.一等奖,3.二等奖,4.三等奖。
5. 获获奖者需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下属企业或企业在职职工。获奖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及必要证明材料。以上情况需在备注中说明。
附表12: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
(仅评价企业需填写)
一、进口科研用品减免税额情况
企业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序
号 |
年份 | 进口货物名称 | 进口
数量 |
进口
金额 |
免征进口关税金额 | 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金额 |
合计 |
填写说明:
1.此表为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免税金额统计表,包括享受其他优惠政策进口产品免税额。
2.“年份”应填写报告年度和报告年度前一年度。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技术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过去两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免税情况一并进行统计
二、近两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加计扣除抵免税情况
企业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会计
年度 |
(1)企业申报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 (2)税务部门确认的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金额 | (3)当年企业执行的所得税率(%) | (4)当年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抵免税额 | 备注 |
合计 |
填写说明:
1.备注填写:①企业没有申报享受该优惠政策;②税务部门不予受理企业的申报;③当年企业调整后应税所得小于0;④其他原因,请简要说明。
2.一般,当税务部门同意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也有足够的调整后应税所得时,则(4)=50%*(2)*(3),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为(4)=75%*(2)*(3);如果,税务部门不同意加计扣除或企业没有申报享受该优惠政策或当年企业调整后应税所得小于0时,则(4)=0 。
三、政府支持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财政资金
企业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年份 | 项目名称 | 财政补贴(助)金额 | 备注 |
合计 |
填写说明:财政补贴(助)资金,指报告年度各类减(抵)免税政策以外的针对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政府补贴(助)资金,须在备注注明资金来源。
附表13:开发用仪器设备信息
序号 | 设备名称 | 购入时间 | 设备类型 | 数量 | 单价(万元) | 原值(万元) | 净值(万元) | 制造国 | 是否报废 | 备注 | 附件 |
1 | XX检测仪 | 20200105 | 硬件 | 1 | 110 | 110 | 85 | 中国 | 否 | 设备发票.pdf | |
填表说明:
1. 设备类型:1.软件,2.硬件。
2. 应将每台(套)设备单独列出。
3. 上传设备原值总计应大于600万;达到或超过3000万部分,可将超出部分的设备清单列出,不再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4. “购入时间”格式为年-月-日(1月至9月及1日-9日需在前补0),如2022-07-01。
证明附件材料:
需上传报告年度或之前(如2023年进行填写申报,则应上传2022年及以前)设备购置等额合同或发票扫描件,同一设备多张发票的,应合并为同一设备并将发票合并至同一文档。
附件6
承 诺 书
公司全称 谨就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评价)事宜,做出以下承诺: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准确,真实有效;
2.如有材料不实或虚报、瞒报行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3.如申请中出现违规行为,同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并对外公开相关违规信息。
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附件7
企业变更证明材料
(一)变更情况说明(需加盖公章)
1. 变更情况(说明变更理由及内容)。
2. 主营业务变化情况(没有请说明无此情况)。
3. 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研发人员构成、技术开发仪器设备、研发投入等变化情况(没有请说明无此情况)。
(二)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须有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专用章)。
(三)变更后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