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5534) 发布于:2023-06-15 更新于:2023-06-15 来自: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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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8日,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印发了《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并于印发之日起生效。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大数据产业是以数据生成、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活数据要素潜能的关键支撑,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重要引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要求“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加快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国家《“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培育数据服务商”“提升数据资源处理能力,培育壮大数据服务产业”。制定出台认定管理办法,有利于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新机遇,充分发挥大数据产业的引擎作用,以大数据产业的先发优势带动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整体提升,全面推进数字安徽建设。

二是培育壮大我省大数据产业的迫切需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数据企业培育工作,省“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在“十四五”期间培育2000家以上大数据企业。《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要求,采取促进措施,培育大数据中小企业。2023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做大做强数字产业集群”“推进软件‘一市一园’和大数据产业园建设”。当前,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存在整体规模不大、企业实力不强、企业分布分散、配套服务不优等问题。制定出台认定管理办法,有利于推动大数据企业集聚发展、构建完整产业链条、健全大数据产业生态,有利于加大大数据产业政策扶持力度、优化大数据企业发展环境、提升大数据企业服务保障水平,有利于丰富大数据产业载体、更好开展大数据产业双招双引、壮大我省大数据产业,打造我省数字经济竞争新优势。

二、起草过程

省数据资源局广泛调研、认真研究,全面梳理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吸收借鉴外省大数据相关产业园认定(评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数据资源局的意见。2023年4月4日至5月3日,在省数据资源局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在吸收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认定管理办法(送审稿)。经省数据资源局党组审议通过,于2023年6月8日以省数据资源局名义印发。

三、主要内容

《认定管理办法》共5章16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大数据产业园认定目的、依据、原则等。

第二章申报条件,主要明确申报省级大数据产业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主要从园区申报、市级初审、专家评审、审查认定等环节进行规范。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主要从园区运营主体、县(市、区)级政府部门、市级政府部门、省级管理部门等方面明确了管理与服务内容。

第五章附则,明确《认定管理办法》解释部门和生效时间。

四、特色创新

一是注重培育扶持。《认定管理办法》在规范认定的同时,更加注重培育扶持,单设服务和管理专章,从园区运营主体、县(市、区)级政府部门、市级政府部门、省级管理部门等各层面明确了相应的扶持举措和服务内容。

二是发挥数字化优势。依托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办”平台,建设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计划上线“大数据产业园认定”功能模块,园区运营主体可全流程线上提交申报材料、补交佐证材料、接收认定证书。《认定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除园区基本信息外,能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原则上不要求企业提供。

(政策咨询联系方式:标准规范处,0551—6299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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