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驻巢各单位:
《巢湖市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巢湖市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建设人才高地,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合肥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合办〔2016〕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住房保障是指市政府对来巢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提供人才公寓、发放租房补贴、契税财政补贴等住房保障方式。
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的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各相关单位职责如下: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督导人才住房保障考核及人才住房保障审核工作,做好各类人才的资格认定,编制人才公寓建设需求;市房产局负责人才公寓、租房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发放,人才公寓后期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国土局负责人才公寓建设用地的供应、产权登记和提供房屋产权信息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资金,用于人才公寓建设和租房补贴发放等工作;市物价局会同相关单位认定人才公寓的销售价格;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住房保障对象
第四条 按照巢湖市人才分类目录,人才住房保障对象分为六个层次,分别为: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市(厅)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紧缺人才(F类)。
第五条 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优先保障引进的增量人才,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到现有的存量人才。
第三章 住房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来巢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在巢湖无住房的,可享受折扣价购买精装修人才公寓住房一套。A、B类人才,分别按照销售价格的20%、30%,购买220平方米以内的人才公寓一套;C、D类人才,分别按照销售价格的50%、60%,购买180平方米、150平方米以内的人才公寓一套;E、F类人才,分别按照销售价格的70%、80%,购买12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内的人才公寓一套,超出优惠面积标准部分,人才个人按照市场价购买。
由于价格原因造成的税费问题,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契税财政补贴。
第七条 在巢湖尚未购买自有住房的各类人才,可申请发放租房补贴,A、B、C、D、E、F类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分别为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月。补贴期限3年,按年度发放。
租房补贴资金由市政府与人才所在单位按8:2的比例承担,实行一年一补,于次年第一季度根据上年度实际房租缴纳情况予以补助。租赁期间,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来巢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夫妻双方同属一种或分属不同类型人才,采取就高原则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章 住房保障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一)申请。各类人才所在单位向市房产局集中提出申请,填写巢湖市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表。申报材料主要为:
1.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甲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巢湖人才绿卡。
3.甲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受理。市房产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三)审核。市委组织部对A、B、C、D类人才进行审核,市人社局对E、F类人才进行审核。
(四)公示。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五)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确定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和保障方式。
第十条 各类人才的住房保障待遇,由市房产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按季度受理并负责实施。
第五章 人才公寓的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按照“供需平衡、高端优先、政策倾斜、优化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实物售租为主、货币补贴为辅,以政府主导为主、市场运作为辅。人才公寓规划建设与产业布局、高校和科研院所分布、人才结构相匹配,按照距离适中、交通便捷、环境优美的要求进行选址。在人才公寓规划建设中,逐步完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建设主要采取以下模式:
(一)市政府统建。根据城市空间布局和人才需求,集中规划建设一批人才公寓。市国有投资公司(机构)应作为投资建设主体。
(二)开发企业建设。开发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中建设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建设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通过以下方式供应土地:
(一)产权型人才公寓采取“定房价、定供应对象、定建设标准、定套型面积、定交易年限”,以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二)租赁型人才公寓以划拨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第六章 人才公寓的产权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产权型人才公寓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人才公寓",同时注明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产权型人才公寓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抵押。购房人在巢创新创业不满5年的,由市政府按原价格收回购房人所购买的人才公寓。创新创业超过5年但不满10年上市交易的,溢价部分的50%归政府所有。在巢创新创业满10年的,获得房屋完全产权。工作时间以连续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五条 租赁型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不得转借、转租,不得擅自调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
租赁型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租赁的住房:
(一)调离巢湖或不在巢湖工作和生活的;
(二)改变人才公寓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连续3个月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租赁住房的情形。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按照我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建立人才公寓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掌握人才公寓房源、配租配售、后期管理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