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智造名城”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汇编 (8068) 发布于:2021-11-10 更新于:2021-11-10
项目申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将《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智造名城”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日

 

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智造名城”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全力打造全国率先迈向中高端的智造名城,现就推动智造名城建设,制定如下政策。

一、聚焦智造名城建设,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抢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机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推动“芜湖制造”迈向“芜湖智造”,打造全国率先迈向中高端的“智造名城”,加快四个名城建设,为“十四五”期间全面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长三角现代化大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2.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规上工业总产值突破1万亿元,力争更好发展。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保持在35%以上,数字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位于全省领先,制造业水平在全国率先迈向中高端,形成材料、高端装备、智能家电、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等具有国际、国内和行业影响力的优势和新兴产业集群,打造规模大、结构优、产业竞争力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二、聚焦产业链现代化,壮大产业集群

3.推动优势和新兴产业集群建设。

立足现有产业基础,聚焦“4+10"产业领域,在全市打造材料(铜板带及精深加工、铸铁管件及精密铸造)、智能家电、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工业机器人及增材制造、电线电缆、航空装备、快递物流装备)、互联网休闲食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型显示、微电子)等优势和新兴产业集群。

对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一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补助。

对新引进重大项目建设、存量企业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提升行动。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家电、机器人、航空装备、快递物流装备等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采用区域激励、平台和项目补助等方式,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先进制造业集群给予集群所在地政府最高1000万元奖补。加快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培育建设,帮助产业集群完成达标建设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机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4,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深入实施产业链链长制,建立产业链稳定发展长效机制。加强产业链供应链生态建设,建立横向(省内、长三角、国内,国际)、纵向(同准备份、降准备份、国际备份、暂无备份)备份清单。

对获得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高质量发展短板专项等国家级项目的企业,给予国家实际奖补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推动强链补链,鼓励“揭榜挂帅”,对列入安徽省“工业强基任务表”“关键技术攻关目录”,并通过评估考核的企业,给予省级实际奖补20%的一次性补助。

5.培育企业领航梯队。

遵循“双创一高成长型小微一规上企业专精特新→单项冠军(小巨人)一领航企业”路径发展,梯度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的排头兵企业。实施规上企业递增计划,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行动,力争到2025年再培育50户以上成长型小微企业、300户以上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户以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0户以上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和80户以上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对当年首次升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四当年”企业(当年签约、当年开工、当年投产并当年首次入规的企业),给予管理团队20万元奖补;对当年首次升规且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管理团队30万元奖励。对2021年(含)以后升规且连续三年在规的工业企业再给予10万元“稳规”激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成长型小微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

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300亿元及以上,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超过当年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且当年盈利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4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百亿台阶,增加50万元,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对爆发式增长,两年内翻三倍或五年翻五倍等对全市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百亿元企业,设立垂直崛起奖,按“一事一议”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专项奖励。

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对挂牌上市的企业,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芜政秘

(2020)72号)给予奖励。

6.提升服务平台能级。

加强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力争到2025年再培育10个省级和3个国家级小徽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省级实际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

加强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到2025年争创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5个,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0个以上。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按国家、省级实际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

支持创新创业各类孵化器等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各类孵化器奖补,按《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执行。

鼓励各类协会、联盟建设,支持承接政府公共服务。支持企业参展,奖补按《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条款执行。鼓励各类国家、省级知名赛事(活动)在芜湖举办,对承办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聚焦产业基础高级化,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

7、鼓励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

激发制造业投资活力,加大制造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力度,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投资,到2025年实施技改项目1500个以上,总投资2000亿元以上。对生产设备投资200万元(含)-1000万元(含)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对生产设备投资1000万元一2000万元(含)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1%给予奖励。对生产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

鼓励现有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产业转型项目和技改项目,可比照现有招商引资政策予以奖励,具体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执行。

8.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构筑高能级企业创新平台,加快制造业应用研究,聚焦产业链建设,支持产品研发与应用,到2025年争取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1一2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10家以上;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2家以上,省级工业设计中心60家以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70家以上。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企业科技创新力度,鼓励企业研发投入按照《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执行。

鼓励企业创新成果转化。对评为国家级、省级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首台(套)装备的产品,给予省实际奖励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对获得省级认定且未获得省级奖补的按产品单价(货值)的15%,分别给予研制单位、应用企业最高300万元奖励。

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按《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执行。

9,实施标准提升行动。

鼓励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到2025年主导制定国际标准5个以上、国家(行业)标准40个以上。鼓励标准制定按《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执行。对新认定的省标准化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10.实施工业“三品”"战略。

实施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促进消费品工业迈向中高端,到2025年认定省级新产品150个,安徽工业精品40个,省级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8家。

入选支持制造强省政策、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精品安徽”的企业,按全部广告推介费用的30%给予支持。

提升智能家电(家居)技术水平,到2025年争取认证产品的占比从不到全省的10%突破到30%。对通过《智能家用电器通用技术要求(GB/T28219-2018)》和《智能家电系统互联互操作评价技术指南(T/CAS290-2017)》评价认证的智能家居系统,已批量生产且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通过《智能家用电器通用技术要求(GB/T28219-2018)》评价认证的、并已批量生产且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智能家电产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企业的同类、同型号产品只享受一次奖补,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的同类、同型号产品已获省级奖补的不重复享受。

11,推进服务化延伸。

推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大力发展工业设计、供应链管理、网络协同等新业态新模式,到2025年分别培育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10家、50家;培育和引导企业争创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对年度获得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按省级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年度获得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四、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12.筑牢基础设施根基。

支持5G基站建设。加快重点场景5G网络覆盖进度,为5G应用提供保障,对年度投资建设并开通运营1000个5G基站的基础电信运营商给予150万元奖励;对年度开通运营5G基站超过1000个的,每多开通100个增加2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补总额最多不超过300万元。对年度投资建设并开通运营1000个5G基站的通信基础设施服务企业给予75万元奖励;对年度开通运营5G基站超过1000个的,每多开通100个增加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总额最多不超过150万元。此项奖励由市本级承担。

支持标识解析体系建设。深化标识在设计、生产、服务等环节应用,推动标识解析系统与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APP等融合发展,对获得省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项目,按照省级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

13.加快企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

支持企业诊断服务。完成工业互联网标杆和智能化改造的企业,给予3万元诊断服务费用补贴;完成数字化应用和精益化管理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诊断服务费用补贴。

建设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鼓励重点企业实施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在重点行业加快智能制造单元、智能生产线建设,分行业推进和分梯次培育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每年认定一批市级、省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到2025年,认定50个智能工厂、150个数字化车间。对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按照省级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

培育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标杆示范培育企业诊断报告落地实施,按照企业落地项目的设备投入和软性投入(包括信息系统采购及软件服务等费用)总投资额给予奖补。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给予10%奖补;总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一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给予15%奖补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给予20%奖补。单个企业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与技改项目不重复享受(不含进项税)。

14.壮大平台支撑体系。

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鼓励我市工业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企业等各类主体协同合作,建设资源富集、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新认定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新入选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工业互联网标杆园区、标杆工厂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入选长三角G60科创走廊推荐目录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商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对购买上云上平台服务的工业企业,年服务费在10万元(含)以下的,按服务费的50%给予费用补助;年服务费用在10万元(不含)以上的,1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按服务费的50%给予费用补助,1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服务费的20%给予费用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5.构建生态服务体系。

培育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培育一批业内领先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建立工业互联网服务商资源池。对落户的工业互联服务商奖补按《芜湖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标杆培育行动实施方案》施行。

五、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打造产业发展新引擎

16.聚焦核心培育发展动能。

吸引企业落地生根。对新设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大数据、集成电路、5G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成立一年内在芜湖实有人数超过20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且已开展业务运营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对已成立一年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大数据、集成电路、5G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新增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大数据、集成电路、5G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扩大生产规模,对企业当年为扩大研发、生产而新增的贷款,给予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7,培优提质推动产业壮大。

支持软件产业贯标认证。对新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或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三级、二级、一级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体系认证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8万元奖励。

支持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对于大数据产业园的企业奖补按《芜湖市扶持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执行。

18.加强推广扩大产业影响。

积极培育优秀企业,丰富产品(服务)供给,对入选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安徽省智慧健康养老试点示范的企业,予以20万元一次性奖补;鼓励软件、大数据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软件产品、大数据产品(服务),本年度内自主开发的产品(服务)实际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等环节的,

给予研发企业实际销售费用的10%资金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奖补一项产品(服务)。

鼓励企业积极争取省政府《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千政策》资金,申报内容、范围及省市奖补资金支持比例按照《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及其申报指南(细则)规定执行。

六、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完善绿色低碳制造

围绕“双碳”目标,加快发展绿色产业,力争到2025年培育国家级绿色工厂5家、绿色设计产品10个、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2家,培育省级绿色工厂30家,认定市级绿色工厂150家,完善绿色工厂企业库,分类支持,梯级发展。

19.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对列入工信部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按照省级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评为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0,鼓励节能诊断绿色技改。

节能诊断试点企业委托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开展节能诊断,提交的诊断报告符合要求,每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一次性经费补助。企业实施绿色技改,达到项目提出的节能降耗、降低排放等预期目标,给予企业绿色技改投资额15%一次性资金补助,每个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本项政策与其他条款不重复享受。(纳入《芜湖市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1.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对列入工信部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的企业,按照省级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列入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名单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列入安徽省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技术、装备、产品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奖补数量不超过3个。

七、聚焦营商环境建设,提升资源要素供给能力

22,强化土地要素保障。

科学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积极保障各类工业项目用地需求。每年盘活的低效用地,优先支持工业发展。贯彻落实支持企业发展用地政策,鼓励企业在符合规划条件下,通过自主改造提升土地利用率;对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企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实施弹性年期土地出让制度,支持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取消收取建设工期履约金,免收全市除房地产开发和银行类企业之外其他企业的不动产登记费。支持各类开发园区腾笼换鸟,通过追加投资、转让出租、整合改造、收购储备、并购重组、有序清退等方式盘活闲置资产,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加快推进。

23.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紧紧围绕保市场主体、保产业供应链稳定,抢抓政策机遇期,引导更多的信贷资源支持实体经济。加大建基金、用基金、引基金力度,充分发挥各类产业基金作用,引导投资机构支持先进制造业项目,为先进制造业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服务。持续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贷。用好用活专项再贷款和支小支农再贷款再贴现、政银担、税融通等政策。持续深入开展“百名行长进千企”行动,推动银企对接,使信贷投放节奏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鼓励企业发行债券、票据及各类创新金融工具,运用多种方式引入保险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拓展融资渠道。

24,完善企业服务体系。

健全企业服务“1+9+N"体系(1个市企业服务中心,9个县区、开发区级企业服务中心,N个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优化升级“芜湖易企网”线上企业服务平台,打造感知企业需求、为企纾困解难、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开放型服务平台,推动形成市区联动、资源共享的服务体系。加大企业家培训力度,落实《芜湖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五年行动计划(2018-2022年)》。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宣传企业家创业故事。开展不同形式的发展竞赛活动,激发各类制造业主体活力,形成全民关心参与建设智造名城的良好氛围。

本政策中除明确由市本级承担的条款,其余条款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市与县(市)财政按2:8分担,市与区、开发区财政按4:6分担。

本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失信企业及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市政府已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若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规定执行。本政策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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