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3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申报通知 (5165) 发布于:2023-04-12 更新于:2023-04-12 来自: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项目申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经区管〔2022〕195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经区投促〔2023〕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度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相关事项申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本政策适用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经开区并承诺持续经营不低于10年的以下各类独立核算的企业:

1.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含基础软件、应用软件、工业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

2.以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及零部件、材料、高端验证、工具软件(EDA)、IP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含半导体功率器件、MEMS、光电器件、化合物半导体)。

3.2022年1月1日后签订项目招商引资投资协议的企业。

二、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若干政策》全部条款。本次补助(奖励)相关主体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符合条件的事项)。

三、申报时间

2023年4月12日—4月25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申报方式

本次政策实行网上申报。申报主体需在“合肥经开区企业服务一码通”(http://www.hjqservice.com/)中完成注册,登录后按照流程提交申报材料盖章扫描件(PDF格式)。

申报系统具体操作流程可参照企业用户操作手册(详见附件3,技术支持:李工:18656565833;王工,17889843252)。

五、申报内容及要求

1.申请企业按照《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和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明细表中的发票排列顺序依次提供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等相关佐证材料。所有提供扫描件、复印件的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

2.申请企业原则上须有6名以上(含6名)员工在合肥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3.投资促进局各产业中心、科技园区招商中心须充分掌握申报单位情况,开展现场核查,确保申请企业运营情况良好。具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单位不得申请《若干政策》支持。

联系电话:投资促进局63679075/63679085

科技园区招商中心63876385(海恒创投)/63876396(恒创智能)

附件:

1.《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合经区管〔2022〕195号)

2.《关于印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经区投促〔2023〕2号)

3.合肥经开区企业服务一码通使用手册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2023年4月12日

关于印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2022年10月31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合肥经开区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建设具有影响力的经开区软件产业园和世界级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针对入驻经开区的企业项目,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设立“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合肥经开区并承诺持续经营不低于10年的以下各类独立核算的企业:

1、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含基础软件、应用软件、工业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

2、以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及零部件、材料、高端验证、工具软件(EDA)、IP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含半导体功率器件、MEMS、光电器件、化合物半导体)。

第三条对集成电路上市公司、国内集成电路产业各环节领军企业、集成电路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国家软件和信息服务竞争力百强企业、软件领域内国内单项前十强企业等国内龙头软件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的,按投产之前(或实际运营前)实缴注册资本金的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100万元。

第四条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根据租赁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集成电路生产型企业租赁厂房的,根据租赁建筑面积,百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5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万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上述补贴以“先装修后补贴”形式兑现。

第五条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补贴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单价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前3年租金补贴100%,后2年租金补贴50%。对集成电路生产型企业租赁厂房的,补贴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补贴单价最高不超过15元/平方米/月,前3年租金补贴100%,后2年租金补贴50%。上述补贴以“先交后补”形式兑现。

第六条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主营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8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10万元、3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对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且年研发投入占年营业收入比例达到15%及以上的软件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年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研发补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开展多项目晶圆(MPW)流片,按照流片费用30%给予补助;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开展首次全掩膜(Full Mask)工程流片,按照掩膜版制作费用30%给予补助。每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针对集成电路设计及模组企业,利用具有国家级资质的第三方平台进行车规级认证,通过验证后给予实际认证费用50%的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积极协助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对接各类基金,对获得投资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扣除区属国有资金投资部分)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股权融资奖励。

第十条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及项目纳入自贸试验区集成电路产业制度创新体系,纳入创新项目库。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纳入自贸试验区已实施的试点,享受试点政策。

第十一条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人才申报省市区各类人才扶持政策,提供人才公寓、公租房等资源,解决引进人才子女在区范围内入园、入学(义务教育阶段),配备人才服务专员。

第十二条对产业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的,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已享受区“一事一议”政策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三条符合本政策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经开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要求区里配套的政策规定),采取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扶持。获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10年内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税务、统计关系有迁出本区的,须全额退还政策奖补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3年内不受理财政资金补助(奖励)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法律责任。失信企业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内。

第十四条本政策由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细则并负责解释。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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