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信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24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要求,现组织开展2022年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成效明显地区遴选工作。请你们认真对照《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成效明显地区激励措施实施办法》(附件1),开展推荐和申报。申报材料(含推荐表及申报书,详见附件2)一式2份(含电子版)于2023年1月18日前寄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规划处)。
联系人:余硕硕,0551-62871085,yushuoshuo ahjxw.gov.cn。
附件:1.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成效明显地区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1月3日
附件1
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成效明显地区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2022年度)
第一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24号),为规范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成效明显地区激励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成效明显地区是指在推动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建设制造强省、促进工业稳增长、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方面成效明显,具有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的省辖市、县(市、区)。
第三条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成效明显地区推荐和申报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安排,有序推进。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成效明显地区的遴选和激励工作,各省辖市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负责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县(市、区)评选推荐工作,各推荐单位申报的县(市、区)不得超过1个。
第五条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成效明显地区年度激励的对象数量,激励市控制在3个,激励县(市、区)控制在3个。
第六条申报地区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行动计划和制造强省战略,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工作思路、推进机制、政策措施等方面有典型做法和示范引领作用。
(二)申报的省辖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申报年度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全省比重位列全省前三位;
2.申报年度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位列全省前三位;
3.申报年度的规模以上工业利润增速位列全省前三位。
(三)申报的县(市、区)申报年度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利润增速均需超过全省及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
(四)工业稳增长和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取得明显成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工业投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保持较快增长,经济运行和产业链供应链保持稳定。加快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发展质量、总量规模、生产效益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在促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五)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优势突出,产业集聚集群发展水平较高。在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形成集群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集群培育发展政策体系健全。
(六)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事故,未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事件。
(七)2022年以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相关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及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出批示,要求对当地有关工作予以整改的;相关工作在巡视、审计等方面发现突出问题的;因工作推进不力,当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被约谈,或因违纪违法被查处的;国务院大督查、专项督查及省政府督查检查发现突出问题较多、整改进展缓慢以及虚假整改的;工作中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等。
第七条推荐单位负责按条件推荐和申报,经所在市政府同意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交材料:
(一)按照要求编制《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成效明显地区申报书》《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成效明显地区推荐表》、推荐单位的报送文件。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统计数据以申报地区统计机关确认的数据为准,加盖同级统计机关公章。
(三)申报地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并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负责声明原件。
第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审定,经厅机关处室局审核会签后提出拟入选地区名单。根据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核实。
第九条拟入选地区名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五日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条对入选地区给予如下激励支持:
(一)支持入选地区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家、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
(二)入选地区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工业设计中心推荐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三)入选地区申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的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在资金安排中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予以倾斜。
(四)入选地区申报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予以倾斜支持。
(五)入选地区申报省级绿色工厂,予以倾斜支持。
第十一条推荐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该地区三年申报及推荐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