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
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行动方案
(2022—2024年)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科技型企业的质量和效益,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以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为核心,发挥“亩均论英雄”的牵引作用,推进产业向高新化发展,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的深度融合,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数量倍增。2022—2024年,每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80家左右。力争到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在2021年基础上实现倍增,达到500家左右。
——质量提升。到2024年所有高新技术企业均建立研发机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平均达4%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强化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围绕创新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等条件,健全完善市级培育库,推动建立数字、文化、农业领域高企培育库,力争每年入库企业达到150家左右。
(二)大力开展双招双引。发挥融入长三角一体化的资源优势和产业配套优势,抢抓宿杭两地结对合作新机遇,围绕我市“双招双引”十大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领域,完善科技型企业招引工作机制,加大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力度,每年引进50家以上科技型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三)精准指导帮扶。入库企业按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三类分类进行培育,建立帮扶机制和培育发展台账,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针对性的帮扶指导;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绿色”通道,力争平均每户每年新申报发明专利1件以上。力争使成熟期企业1年内、成长期企业2-3年内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优化纳税服务。积极主动了解企业涉税需求,指导研发费用科目及台账设置,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一步缩短退税流程,切实减轻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压力,激发企业主动性。
(五)发挥科技服务机构作用。鼓励各县区、市管各园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可根据市场容量,自主选择若干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六)提升高新技术产业质量。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加强帮扶指导,实现应统尽统,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
三、扶持政策
(七)加大培育奖励力度。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市外整体迁到宿州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对高新技术企业成功上市的,市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10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北交所上市的,市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400万元;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非股改挂牌的奖励3万元,股改的奖励50万元;对非上市挂牌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债券且全部投资本地的,同级财政按融资额3%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九)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发展。加强依法依规统计,对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当年高新产值超1000万元且同比增速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四、组织保障
(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成立相应机构,具体推进工作落实。
(十一)完善工作机制。工作专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通报各县区、市管各园区进展情况;各相关部门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工作协调推进会,对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会商会办、协调解决。常态化开展帮扶活动,通过发放政策资料、上门辅导、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大力营造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二)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和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发展动力,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量质齐升。相关奖励事项,各县区、市管各园区按不低于市奖补资金给予配套支持。
(十三)加强督促评估。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行动工作专班
2.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行动计划表
3.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行动任务分工表
附件1
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行动工作专班
组长:杨泽胜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高强市 政府副秘书长
李晓晖 市科技局局长
工作专班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税务局负责同志组成。
附件2
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行动计划表
地 区 | 2021年
高企数(家) |
2022年高企数(家) | 2023年高企数(家) | 2024年高企数(家) | |||
保底数量 | 力争数量 | 保底数量 | 力争数量 | 保底数量 | 力争数量 | ||
埇桥区 | 64 | 84 | 90 | 102 | 110 | 117 | 128 |
萧 县 | 32 | 41 | 43 | 49 | 54 | 57 | 65 |
砀山县 | 19 | 25 | 26 | 32 | 33 | 39 | 41 |
灵璧县 | 25 | 33 | 34 | 41 | 43 | 49 | 53 |
泗 县 | 42 | 55 | 59 | 68 | 76 | 81 | 91 |
市开发区 | 25 | 33 | 35 | 42 | 46 | 53 | 58 |
市高新区 | 29 | 39 | 41 | 51 | 55 | 64 | 69 |
宿马园区 | 16 | 24 | 25 | 33 | 36 | 44 | 48 |
合 计 | 252 | 334 | 353 | 418 | 453 | 504 | 553 |
附件3
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行动任务分工表
任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 强化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健全完善市级培育库,力争每年入库企业150家左右。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
建立数字、文化、农业等领域高企培育库。 |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 |
大力开展双招双引 | 加大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力度,每年引进50家以上科技型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 市投资促进中心、市双招双引十大重点产业推进组工作专班办公室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
精准指导帮扶 | 建立帮扶机制和培育发展台账,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给予针对性的帮扶指导。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绿色”通道,每户每年新申报发明专利1件以上。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 |
优化纳税服务 | 积极主动了解企业涉税需求,指导研发费用科目及台账设置,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 市税务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 |
发挥科技服务机构作用 | 各县区、市管各园区根据市场容量,可自主选择若干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 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
任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加大培育奖励力度 |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市外整体迁到宿州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
支持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 | 对高新技术企业成功上市的,市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10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北交所上市的,市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400万元;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非股改挂牌的奖励3万元,股改的奖励50万元;对非上市挂牌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债券且全部投资本地的,同级财政按融资额3%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
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发展 | 加强依法依规统计,对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当年高新产值超1000万元且同比增速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 市科技局、市统计局(提供数据)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
完善工作机制 | 工作专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通报各县区、市管各园区进展情况;各相关部门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工作协调推进会,对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会商会办和协调解决。 | 市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
加大资金投入 |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和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发展动力,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量质齐升。相关奖励事项,县区、市管各园区按不低于市奖补资金给予配套支持。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
加强督促评估 | 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 市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